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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而透明。日本最高裁判所官方網站設有司法統計專題,從中可以下載日本全國各級裁判所的司法統計數據,各類表格有幾十種之多,所載數據詳盡、分類具體、時間跨度長。本文中所引數據,除特別標注外,均源于上述網站。目前日本約有法官2900人,2008年至2012年五年間日本全國法院每年受理各類事件數量在400萬件(人)左右,最多的2009年接近460萬件(人),最少的2012年約380萬件(人)。據此計算,日本法官年人均結案在1300件(人)至1600件(人)之間。
表一:日本全國法院系統近年來受理各類事件數據匯總表①
一、四級裁判所辦案高效率的共同原因
(一)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員數量較多而且類型多種
1990年前后,日本全國有法官2830人,其中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的法官約1410人,助理法官約610人,簡易裁判所法官約810人。
在法院24630人中,法官以外的職員約21800人。此時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員與法官的比例高達7.7:1。1999年7月1日,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公布的實際法官數為2843人,法院工作人員實際數為21835人,二者合計24678人,與十年前相比幾乎沒有變化。日本的司法輔助人員大致可以劃分為秘書官、調查官、書記官、速記官、執行官、庭吏、技術官、事務官等職員。日本法院每年處理的各類事件高達四五百萬件,平均每名法院工作人員辦案數量在200件(人)左右。日本法官高度專業化和精英化,法官人數僅占法院總人數的約九分之一;法官員額相對固定,十幾年來法官的數量幾乎沒有太大變化。
(二)非訴事件在日本法院受理事件中占比很高
在日本,各級裁判所每年受理的訴訟事件僅占受理事件總量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其余均為非訴訟事件。一般而言,只有訴訟事件才要求法官親自參與,非訴訟事件大都由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辦理。因此,日本法官每年需要親自處理的只是法院受理各類事件中的一小部分。
以平成24年(2012年)數據為例,日本全國各級裁判所共受理各類民事行政事件共計1707568件,其中受理訴訟事件為659080件,僅占38.6%,受理調停事件55862件,占3.3%,受理其他事件992626件,占58.1%。受理各類刑事事件共計1098955人,其中受理訴訟事件440619人,僅占40%,受理訴訟事件以外事件658336人,占60%。據此,2012年,日本除家庭裁判所外的各級裁判所共受理各類訴訟案件1099699件,法官年人均結案431件(人)(除去350名家庭裁判所法官,日本約有法官2550名),這才是日本法官的真實工作量。
日本法院對案件實行簡繁分流,對那些標的額較小或案情簡單的案件,由簡易法院(相當于我國的人民法庭)按照非常簡單快捷的方式實行簡易化處理,每年分流了約三分之一的案件數量。同時,對那些大量的非訴事件,交由專門的調查官、書記官、事務官、執行官去處理,從而確保法官集中精力處理庭審和裁判事務。
(三)司法過程中非常注重吸收國民參與
日本國民參與案件處理主要有三種方式,調停委員、司法委員和參與員。
司法調停是日本的獨特做法,是在訴訟程序之外單獨設立的制度,包括家事調停和民事調停。
家事調停負責離婚以及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糾紛,由家事審判法規定。
民事調停負責家事調停以外的所有民事糾紛。
民事調停原則上由調停委員會進行,調停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和兩名以上委員組成,主任由地方法院從法官中指定。案件類型不同,調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也不同。民事調停委員不是法官,而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院中的非專職法院工作人員,屬于特別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截至2007年2月,日本全國有民事調停委員14009人、家事調停委員12635人,其職業分布為律師、醫生、大學教授、公務員、公司職員、制造業、宗教人士等等。②2012年,日本的調停案件總數為197657件,其中地方裁判所7228件, 簡易裁判所48627件, 家庭裁判所141802件。
除了調停制度中的調停委員外,日本在民事訴訟和家事審判程序中也吸收國民參與協助處理案件,這就是司法委員和參與員制度。
司法委員是簡易法院的一大特征。司法委員作為國民參與審判,幫助法官做好當事人調解工作的一種積極嘗試,在日本起到相當大的作用。這些委員原則上沒有報酬,但要適當支付差旅費和日工資。1999年日本選任了約6000名司法委員,他們來自各行各業,職業大都是律師、公認會計師、不動產鑒定師、醫生、法院退休職員等。
2012年在簡易法院審結的424368件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中,有司法委員參與的案件為57713件,占13.6%。參與員的選任與司法委員大致相同,標準也大都一樣,地位也無變化,所不同的是,參與員只是在家庭法院中才存在,屬于家庭法院的司法委員。目前日本參與員大約有6000名。③
綜上,目前日本調停委員、司法委員、參與員總數達到將近四萬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的1.5倍,國民的廣泛參與無疑能夠大大降低職業法官的工作量。
二、日本四級裁判所辦案高效率的針對性研究
(一)簡易裁判所
日本簡易裁判所共有810名法官,2009年至2012年簡易裁判所法官的年人均辦案效率如下表二:
從上表可以看出,2009至2012年間,日本簡易裁判所法官年人均結案最低為2012年的2212件(人),最高為2009年的2989件(人),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面,筆者分別從民事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來探求簡易裁判所法官高效率原因。
1.民事行政事件方面
原因一:非訟案件所占比例較高。在簡易裁判所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事件中,訴訟事件約占45%,非訴事件約占55%(詳見表三)。由于非訴事件處理起來工作量較少,且相對簡單,故一般由法官之外的工作人員負責辦理。
表三: 2008至2012年簡易裁判所民事行政事件的具體構成
從上表可以看出:
(1)2009年以來,簡易裁判所受理的民事行政事件總數及各類事件數均呈逐年下降趨勢;
(2)訴訟事件占民事行政事件總數的比例僅為45%左右;
(3)若僅計算訴訟事件,法官的年人均受理案件數最低的為2012年的532件,最高為2009年的847件。
原因二:簡易裁判所訴訟案件審理程序比較簡單。日本簡易裁判所只能受理標的額140萬日元(按當前匯率,約8.4萬人民幣,相當于日本一般職工5個月工資)以下的案件,且審理程序實行簡易化,主要表現在:一是一般都以獨任形式審理,通知當事人出庭的方式也十分簡單,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形式的認可方式。二是在法庭調查方面,主要采用口頭詢問為主、書面主義為輔的原則。三是在調解書和判決書方面也采取了簡略形式。
原因三:和解撤訴率高,缺席判決率高。和解、撤訴案件的工作量一般要小于判決案件的工作量,缺席判決案件工作量一般要小于對席判決案件的工作量。
2.刑事事件方面
原因一:非訟事件所占比例較高。以2012年為例,在簡易裁判所受理的802348人刑事事件中,訴訟事件355223人,僅占44%,訴訟事件以外事件447125人,占56%。
原因二:略式程序審理案件簡單快捷。在日本,對于罪行輕微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同意的話,檢察官便以簡略的方式向簡易法院提起公訴。這種程序被稱為略式程序。簡易法院按照略式程序審理案件只能是100萬日元以下科處罰金和罰款的案件。對于違反道路交通法,情節顯著輕微的,或者業務上過失致人死亡、傷殘、暴力行兇、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產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略式程序進行審理。略式程序一般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也不必出庭應訴,完全是法官書面審理的一種程序。④
這種案件在我國大多屬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程序很簡單,因此處理起來效率非常高。近年來,日本簡易裁判所刑事受案數呈逐年下降趨勢,至2012年,日本各簡易裁判所共新受刑事訴訟事件355223人(平均每名法官年受理439人),其中通常第一審10102人,略式程序345118人,再審3人,略式程序占97%。
(二)家庭裁判所
日本全國共有50個家庭裁判所,共有200名法官和150名助理法官,還有協助法官工作的調查官1500人。日本家庭裁判所負責處理家事事件和少年事件(類似我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來,家庭裁判所受理的家事事件呈逐年上升趨勢,而少年事件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以2012年為例,各家庭裁判所共新受各類家事事件857237件,各類少年事件134185人,合計991422件(人),法官年人均結案2833件(人)。
家庭裁判所法官辦案效率較高的原因是:
其一,家庭裁判所有協助法官工作的家庭調查官1500人,平均每名法官配備4至5名調查官。調查官是法院的專職工作人員。家庭裁判所還從社會各界人士中選任家事調停委員12635人、參與員6000人。調停委員和參與員雖然是非專職工作人員,但在案件處理尤其是調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使專職法官的工作量大大減輕。
其二,日本的家事事件大體上可以分為家事審判事件和家事調停事件兩大類。其中家事審判事件雖名為“審判事件”,其實屬于非訟事件。家事案件審理前,先由調查官調查事實,提出報告與處理意見,然后由法官主持,不公開地進行審判或進行調解結案。審判時,有調查官、參與員參加;調解時,有調查官一人和調解委員二人參加。由于家事事件為非訟事件,處理起來肯定不會像訴訟案件那樣繁瑣,而且又有調查官、調停委員和參與員的協助配合,因此家庭裁判所法官的案件處理效率非常高。
其三,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與家事事件基本一致,也是先由調查官調查事實,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官的建議,每年少則一半,多則四分之三的少年保護案件可以直接決定免除審判(2012年為50.9%)。剩余的少年案件不公開進行審判,只有法官、調查官及不良行為少年及其父母參加,也是圍桌而坐、氣氛緩和。經過審判,涉案少年相當一部分可以免除處分(2012年為17.7%),一部分給予保護處分(2012年為16.7%),只有少數被移送行政處理或移送檢察官起訴。
(三)地方裁判所
日本各地方裁判所共有法官910名,助理法官約530名,合計1440名。2012年,日本各地方裁判所共新收各類民事行政事件668737件、刑事事件281899人,共計950636件(人),法官年人均結案660件(人)。
日本的地方裁判所大體相當于我國的基層法院,目前我國各基層法院一線法官的年人均結案數普遍只有一二百件,與日本同仁差距很大。
日本地方裁判所法官高結案率的核心原因仍然是訴訟事件占比較低,非訴訟事件占比較高。如果僅計算訴訟事件(27068件),地方裁判所法官年人均結案數為188件(人),與中國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辦案效率基本相當。
(四)最高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
日本最高裁判所共有法官15人。2012年,最高裁判所共新受民事行政事件8169件,刑事事件4142人,合計12311件(人)。法官年人均結案約821件(人)。其辦案效率如此之高,主要緣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日本最高裁判所雖然僅有15名法官,但全所共有人員1100人,人員總數與法官的比例高達73∶1。每名最高法院法官配備一名秘書,還另有20名研究員協助法官工作。
其二,由于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僅有15人,無法處理龐大數量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內部根據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性質分別設置了處理特定領域案件的裁判所調查官共30名。調查官負責閱讀上告案件的判決卷宗,并向最高裁判所法官作出報告,調查官可以大大減輕法官的工作量。由于法律對于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上告的案件有一定限制,調查官可以先行甄別部分沒有必要由最高裁判所進行審理的案件,從而迅速將其駁回。因此,最高裁判所的很多審判實際上并非由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而是由調查官作出的。
其三,日本實行三審終審制,最高裁判所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審,只審理法律問題,不審理事實問題,而且對大多數案件實行書面審理的方式,案件處理工作量相對較小。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文章原標題為《日本法官辦案效率管窺》
這是乾成社第124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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