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杰弗里·桑特教授題為《驅動殺人:為何中國司機故意殺死他們撞到的行人》的文章在Facebook上被廣泛分享評論?!败垈蝗畿埶馈钡膼阂巹t,不僅觸犯刑法,而且給自己和家庭帶來更大的悲劇。希望文章所引發的問題能夠引起每位司機的重視,這樣的事件今后不要再發生。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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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任職紐約中國文化中心董事會,同時為Dorsey& Whitney LLP律師、福特漢姆法學院教授杰弗里·桑特,寫了一篇題為《驅動殺人:為何中國司機故意殺死他們撞到的行人。》的文章,隨后該文章在Facebook上迅速被分享了99100次,吸引了超過1200條評論。
杰弗里·桑特教授在這篇文章中通過分析多起中國司機殺死撞到的行人的案例,討論了為什么在中國,司機在撞到人后,不打120緊急救助傷者,反而對傷者進行二次碾壓,意圖將傷者撞死的有悖于道德與法律的行為。
他在文章中表示,“二次撞人案”在中國已經存在數十年。這些事情在一些人聽起來就像是都市傳奇故事。他在文章中寫道:“在中國,撞人的司機有時可能會試圖殺死他們撞到的人。這一現象,不僅真實而且相當普遍。安全監控(security cameras)已經捕捉到司機在受害者身上來回碾壓,以確保受害者死亡的鏡頭。這種現象在中國已經有了一種俗語叫:“撞傷不如撞死”。

其實,在網上我們可以看到無數的故事,都在討論和報道一些類似的案例,肇事司機在撞到路人后,看到在痛苦中掙扎的傷者,不施救,反而實行恐怖的二次碾壓,確保撞死。
今年4月份,廣東佛山一名無證駕駛的女司機,開著寶馬汽車撞倒一名2歲女童后,在孩子母親的驚叫中,停下了車,掛上倒檔再次軋向女童。隨后,又再次向前行駛,第三次碾壓女童。但更讓人震驚的是,該女司機下車后立即向驚恐的孩子家人開出條件:“別說是我開的車,說我老公開的,我可以給你們錢。”
面對司機們這種對生命的漠視,也許我們在憤怒之下都有這樣的疑問,是什么讓一個司機對鮮活的生命如此冷血?又是什么讓一個心智健全的成人,喪失了起碼的道德水準和對法律的敬畏感?
發生的案例其實代表了很多司機的一個心態:“撞傷人的多次賠償不如撞死人的一次賠償”,從而故意將人撞死。
我國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規定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相關法規定為“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再看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依據這些標準,我們可以看到,各地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和數額,可能因為經濟等因素有所差異,而且受害人身份不同,賠償標準不同。另外對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賠償是一次性的,雙方再無糾紛。相反,如果被撞的人傷勢嚴重,甚至殘疾,此時要支付給傷者一輩子的護理費用就非常高昂,可能高達百萬,并且雙方在后續中還可能因為賠償的問題再起糾紛。
也就是說,如果撞死人,最多賠償幾十萬元,還有商業保險可以彌補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殘疾,可能就是個“無底洞”,賠償數額達上百萬的情況都存在。由這個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賠一次,撞傷人賠一輩子”的說法并非空穴來風,這就是“撞傷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
在這樣的壓力下司機們顯然認為撞死人是最省事,最經濟的,決定“撞就撞死”,因為對他們而言撞死更經濟。但是,故意多次撞人致死是赤裸裸的故意殺人,但為什么還有那么多司機要冒著法律的嚴懲去殺人呢?其實,不僅僅是因為殺人賠的更少,還因為他們普遍抱有希望逃脫故意殺人的指控的僥幸心理。倘若肇事地點未安裝攝像頭,并且現場沒有目擊證人,很難有證據證明司機故意實行二次碾壓,兩次撞擊受害人。人生沒有那么多的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故意多次撞人致死始終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也會終生受到良心的譴責。
2005年12月27日晚10時多,28歲的專職司機馬英豪開著本田車在石家莊青園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轉車頭,對倒在地上的傷者進行“二次碾軋”。整個過程前后不過一分鐘。傷者被隨后趕到的救護車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逮捕。石家莊市檢察院指控馬英豪犯故意殺人罪,起訴到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石市中院一審判決馬英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馬英豪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英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依照省高法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馬英豪執行了死刑。
馬英豪案所帶來的,不僅僅是兩個家庭的悲劇,更有社會對良知和正常規則的反思。街頭巷尾和網民所痛恨的,也不僅僅是案件本身,更是對無良駕駛規則的譴責和對法律懲惡揚善的期盼。
杰弗里·桑特教授寫道:“每一個這樣的案子中,盡管視頻與照片顯示司機兩次撞擊受害人,有時甚至三次、四次、五次,但是相比較他們僅僅撞傷受害人而言,司機最終都支付了同樣或者更少的賠償或獲得了更短的服刑時間。鑒于大量撞就撞死的司機逃離嚴重的懲罰,中國公眾也有時只能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中國與臺灣都已經通過立法嘗試去消除撞就撞死的案件發生。臺灣立法機關重新修訂了民法的第6條,該條文一直以來限制以他人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能力(如以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名義)。同時,中國立法機關,也已經強調多次撞擊的案子,應當被視為故意殺人。然而,即使一個司機多次撞擊受害人,事實上也很難證明故意與因果關系的存在——至少無法滿足中國法院的要求。法官、警察與媒體似乎更傾向于接受令人難以置信的指控,即司機多次撞擊受害人是出于意外,或者司機混淆了受害人與無生命物體。”
這些例警示我們,我國交通事故賠償體系還需健全完善?!澳胲垺笔录粌H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應當引起對交通法律制度、司機道德底線的思考,讓司機敬畏生命,不再掛上倒擋,踩下油門!
文章中引用杰弗里·桑特教授文章的段落譯者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孟斌,特此聲明。
這是乾成社第158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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