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據媒體報道,2012年2月6日,廣州市的李某收到一份快遞包裹,拆封后隨即發生爆炸,李某被炸成重傷。經查明,犯罪嫌疑人鄭某認為李某破壞其與女友的關系,決定進行報復,自制并以假名郵寄了爆炸物。一年后,2013年12月24日,廣東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鄭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某和涉事快遞企業分別被判賠被害人80萬余元、34萬余元。
而就在前幾天,廣西自治區發生多起爆炸案,截止目前,據當地公安局通報,連續爆炸點共17處,并且致17人死亡。這些爆炸都是由多個裝在快遞包裹中的爆炸裝置引發的。沒錯,快遞炸彈,它已經不再是電影中的橋段,它離我們的生活已經不再遙遠。雖然有消息稱,爆炸裝置并非通過正規物流企業、快遞企業郵寄,而是嫌疑人自行投放或者雇人投放。但是,這也足以要求我們在日常使用快遞服務時要小心謹慎。
在這些悲劇事件的背后,作為法律人的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小編在這里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分析事件中快遞企業應負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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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快遞企業沒有按照相應規定構建業務管理制度,沒有盡到相應責任,必須承擔行政責任。

目前,我國關于快遞業務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75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據此,在包裹爆炸案中,快遞企業沒有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違規寄遞了違禁物品,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即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其次,由于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收件人的權益遭到侵犯,應承擔侵權責任。快遞企業和寄件人共同完成了快遞行為,這里的快遞是指收件、檢查、運輸、送件等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收件人因簽收的包裹,造成了損失,快遞企業和寄件人就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快遞企業盡到了自身應盡的義務,不承擔責任。

那么快遞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是什么呢?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在包裹爆炸事故當中,快遞企業沒有嚴格履行收件檢視義務,導致裝有炸彈的包裹被送達到受害人手中,造成傷害,快遞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這是乾成社第182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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