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在之前和大家的探討中,我提到了為什么要用公司化管理的方式管理律所以及公司化律所的 “不完美”之處,說了這么多,我反而想先回到最初的出發點,清楚的闡釋一下律所的組織形式,以免大家混淆。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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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廖鴻程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依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不論我們貫之以怎樣的管理方式,其均為合伙制。合伙制下的管理模式,即是我們之前所探討的問題,俗稱的“公司化管理”和“提成化管理”。理清了層次關系,也就能更清晰的跟大家提出我今天所要說的新思路: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一、新思路提出的背景
當前各行各業都處于一個全新的雙創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是行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前幾日蔣律師曾在《天同合伙人是怎樣分配利潤的》一文中這樣說過:“我在全國各地和律所合伙人們交流的時候,被問得最多的一個問題是,律所合伙人分配和律師薪酬機制應當怎樣安排?這似乎是中國律所管理的“天下第一問”。在我印象當中,這個問題在20年前就是律所管理者最困惑的問題,而20年后的今天,狀況仍沒有改觀。我猜想,這個問題,再過20年,估計還會是難解之題?!痹谌缃竦臅r代背景下,如果真如蔣律師所言,二十年后大家還在進行律所管理之爭,那我們當代的青年律師是沒有作為的。

其實在我看來,對創新的需求無處不在。從公權力的角度,政府鼓勵行業及個人有所創新并給予優厚政策;從律師的行業角度,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期望律所的管理更加規范、對傳統的模式有所突破;從律所的角度,創新管理模式是打通任督二脈的必經之途;從律師的角度,新的管理模式帶給他們新的機遇和挑戰;推而廣之,從法學院的學生、每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律所作為他們發揮專業技能的平臺,其管理方式和運營技術上的創新將帶來全新的活力,這更加是對法律服務發展前景的暢想和展望。
在這樣的大眾需求和時代背景下,我認為律師職業和法律服務行業必須形成新的模式,那就是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二、公司和合伙的發展及現狀
探討律所的發展現狀前,想先談談公司和合伙這兩種基本的企業形式的現狀。
公司和合伙兩種組織形式在設立基礎、組織機構、責任承擔等多個方面都有明顯的差別。先說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基于其濃重的人合性色彩和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性特征,合伙人對企業的經營更加謹慎負責,但伴隨著合伙人個人的高風險性,企業的存活也易因任一合伙人的破產、死亡、退伙面臨解散。

再說公司。公司是現代企業的一種主要的組織形式,但追溯其起源和發展,萌芽于2000多年前,廣泛發展于100多年前。原始公司缺乏固定、經常性的組織形式,但為近現代公司的出現做好了經濟、組織和法律上的準備。隨著科技和工業的廣泛發展,現代公司因其獨特的優勢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從組織形式上看,股東出資組建公司并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作為法人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資本意志是公司的典型特征,集權化管理充分體現在其中。通用公司的最大分部之一,費希爾分部有這樣一種觀點:“就和平時期而言,集權管理是最有效的組織形式?!?/span>通過集權管理,有利于集中領導,以協調各種資源之間的活動,便于統一指揮;也有效規范了上下溝通的方式,以協調所有的決策。集權化公司管理的諸多好處顯而易見,而與之相匹配的是設立和管理成本重、公司信息定期公開、法律監管更加嚴格。
三、新公司化是時代的選擇
首先讓我們看看提成化律所和公司化律所。提成化律所類同合伙,雖律師單兵作戰、相互間存在惡性競爭,但律師以個人收益為動力,工作積極性高,不需過多的管理。類同公司的公司化律所在集權化下具備了團隊管理性和協作性,但在固有分配機制下容易造成“養懶人、吃大鍋飯”的現象??梢娞岢苫蛡鹘y的公司化都有他們的短板,僅僅通過提倡提成化的簡單分配或是公司化的嚴格管控都是行不通的。

在當前的律所經營中,往往還存在這樣一種較為極端的想法:只要存在提成便不是公司化經營的律所,而只要存在一部分公共基金便不是提成化管理的律所。這種解釋顯然有失準確,而我們想要做到的,就是打破這種極端化的方式,建立一種合理分配、有效管理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新公司化的管理”顧名思義,與提成化的簡單分成有質的區別,但比較于傳統的公司化有所革新。“新”主要體現在既發揮了傳統公司里集權和團隊協作的優勢,又避免了所謂的“大鍋飯”現象;既繼承了傳統的提成化律所里激勵律師多勞多得的優秀模式,又摒棄了單兵作戰以及互相惡性競爭的制度缺陷。乾成一直踐行著“新公司化管理模式”,并通過我五年多的深度實踐,有了更大突破,而以下便是新模式下的優勢:
一方面,公司的集權團隊協作優點尤為突出。提成化中,律師們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不受集中管控。新公司化則不同,集權化的管制下,對律師的管控和調配有章可循,律師會根據計劃和安排統一行動、規范作業。如果現在遇到一個特別重大的案件,需要十多名甚至幾十名律師同時參與,在公司化律所里,主任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統籌安排,把所里的所有資源都調動起來為這個案件服務。提成所里的律師雖然更多,但要能夠同時拿出十多名長期共事、配合默契、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律師是非常不容易的。

另一方面,“新公司化”比較傳統意義上的公司化更加注重員工的激勵。在傳統的公司化律所中,律師的收益會被其他公共開支分攤,這一點在提成化律所中就不會出現。律師以固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代理費的大部分都可以直接由律師獲取,律師多勞多得,這自然是對律師最大的激勵。不含蓄的說,提成化的模式能讓律師玩命干、拼命賺錢。
談到這里,想說一個時下最熱的話題:阿里巴巴和萬科所創新的合伙人制度。通過安排事業合伙人、項目合伙人、名譽合伙人等制度,設立獎金池,進行合理比例的分配。這些機制的設置一方面加強了管理層控制公司的實際權利,更重要的是,它以一種“股權激勵計劃”升級版的形式增強了公司核心人員的穩定性。 比如萬科的事業合伙人制度:具體通過跟投制度、合伙人持股計劃和事件合伙三個方面,力求通過事業合伙人的機制做平臺式架構吸引并保有更多的優秀人才。這種有效的激勵機制讓公司時刻保持著最強的戰斗力。

與阿里巴巴和萬科的事例有所相似,新公司化管理模式也在集中公司化的力量、吸取提成化的好處。為了防止因員工投入和回報的不對等,而導致優秀、核心人員流失,“新公司化”創新其分配方式,以基本薪酬、績效工資、業務獎金、發展基金和養老基金等多種方式激勵律師,滿足物質需求的同時賦予其歸屬感,優秀人才也會選擇與律所共同發展。
四、融合是未來的主旋律
新公司化的律所管理始終貫穿著“融合”的概念。融合是一個學習的過程,也是一個反思的過程。古往今來,文化、制度、思想的相互借鑒和融合數不勝數。融合帶來的是兼收并蓄之美。
典型之一便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大陸法系中強調成文法的地位,法官以成文法典為依據居中裁決,是法律的宣誓者。英美法系則以判例法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沿襲原有審判傳統的基礎上重經驗多于邏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法典和經驗的程度有所差別,但隨著國際化的發展,二者均有所吸收和融合。從我國對判例法的借鑒經驗來看,從解放以后,全國司法審判工作會議便強調注意編纂典型判例,經權威機關審發后各級法院比照援引。再到最高法院定期發表的公報,均載有典型的案例和評注。我國建立和逐步完善的案例指導制度正是一個非判例法國家對英美法系制度的吸收和借鑒,有效減少了同案異判現象的發生,對法官裁決案件起到了強大的指引作用。而這些正是融合的好處。

上面的討論中可以看出,盡管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法律淵源、法律結構和法官權限等方面有顯著的差別,但法律的發展和社會的前進是開放的、流動的,在長期的演化中,不同制度之間通過交流獲取了豐富的營養。世界的潮流和趨勢是融合。 我之所以借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在其中看到了律所新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影子。也想在融合的背景下推進新公司化的發展,讓融合中的優勢凸顯。
結語
面對當前國際化競爭激烈的時代大背景和律師行業的管理模式參差不齊,突破現有模式有所創新是一個緊迫的命題。律所“新公司化管理模式”的發展,既有利于律師行業的規?;涂茖W性,又有利于整合律師資源、提升全行業的競爭力。
十多年的執業歷練,五年多的管理乾成律所的經驗,加之前輩同行之間的交流探討,開創新模式的訴求已凸顯的十分必要。對于當前主導律所發展的兩種模式,不是誰優誰劣非此即彼的問題,而是融合其精髓而發展新的管理模式。這也就是我所創想的律所的“新公司化管理模式”。
這是乾成社第252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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