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在作者看來,會見被告人的要點可以概括為“一個認識、兩個方法、三個階段、四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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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臧德勝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來源 | 刑事勝談
作為刑事法官,我一直關注律師的辯護效果。會見被告人,是刑辯律師的重要工作,也是了解案情、確定辯護思路的重要途徑。律師要善于利用有限的會見時間,收到最大的會見效果。在我看來,會見被告人的要點可以概括為“一個認識、兩個方法、三個階段、四個釋明”。
一個認識
一個認識就是對被告人在訴訟中地位的正確認識。被告人是審判活動的主體而不是審判的對象。被告人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所圍繞的中心,是刑事審判的關鍵主體。審判的對象為控方所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和其他訴訟主體一樣,通過共同的訴訟行為來確認指控事實是否成立、是否準確。
隨著司法觀念的更新,尤其是司法責任制的推行,法官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更加追求案件客觀真實。在審判過程中,辦案法官尚未對案件做出結論,處于相對超脫的地位。任何一名法官,都不希望自己辦理的案件冤枉了被告人,更不希望在以后被推翻,而是希望案件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結合。也就是說案件首先符合客觀事實,沒有冤枉被告人,并且從證據的角度來看符合證據要求。在這樣一個理念的支配下,法官當然希望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并不反對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做出辯解。如果被告人違心認罪,招供虛假事實,也是對法官不負責任的行為。賦予被告人訴訟主體的地位,正確對待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的辯解,是實現正確定案的重要因素。
作為辯護律師,更應當有這樣一種認識上的定位。服務于委托人,是辯護律師的首要職責。與法官不同,律師是有訴訟立場的。律師不應當成為司法機關與被告人之間的說客,沒有配合司法機關對被告人進行公關的義務。當然,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考慮,通過向被告人釋明利弊得失從而做出正確的抉擇是另外一個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法官會建議律師做不認罪被告人的工作,說服其認罪服法,尤其是對于法律援助律師或者經常到某一法院代理案件的律師更為常見。辯護人要對被告人的地位有正確的認識,對被告人的辯解或者過份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認同和寬容。辯護律師只有對被告人地位有正確認識,才能有效地會見被告人,才能從內心增強自己的服務意識,才能使被告人如實陳述事實并敢于愿于向律師表達自己的真實感受。這樣,有助于律師形成正確的辯護思路。
兩個方法
會見被告人的過程,就是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思想互動的過程。為了有效地獲取信息,辯護律師可以綜合運用兩種方法。
1.傾聽敘述法
被告人對控方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與自己的關系如何,最有發言權。而辯護律師作為事后介入的人員,是通過其他渠道去了解事實的人,應當有一個謙卑的姿態。律師首先應當把自己定位為一張白紙,去傾聽被告人的講述。需要引導被告人拋開其他因素的影響,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客觀陳述事實。被告人傾訴事實會受到文化程度、表達能力以及主觀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辯護律師對此要有正確的心理預期,合理地引導。
2.詢問核實法
受自身條件及當事人身份的限制,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往往與法律人的預期有所差別,不能抓住重點描述。被告人可能會疏漏一些律師想要了解的內容,這就需要辯護律師主動出擊,針對從法律角度需要關注的問題進行詢問,讓被告人對關鍵問題重點介紹。在接觸到案卷材料之后的會見過程中,律師針對被告人陳述與其他證據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與被告人進行核實。所做這些工作的終極目的,是讓被告人能夠客觀地反映事實。會見的過程中,辯護律師應引導被告人向律師客觀還原事實真相,然后據此決定辯護思路。
三個階段
整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應與被告人保持全過程的互動與溝通,以便隨時了解情況,調整辯護思路。在這過程中,律師會見被告人也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階段。
1.閱卷前會見
對于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律師往往首先接觸被告人,然后閱卷。對于被羈押的被告人,由其親屬委托律師,律師有可能先會見被告人再閱卷,但更多的是先閱卷之后再會見被告人。從人的認識規律看,如果時間允許,辯護人盡量先會見被告人再閱卷。檢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主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辯護人先閱卷,很可能形成先入為主的認識,難以再聽進被告人的辯解,即使按照被告人的意見辯護,也難以形成心理上的認同。而心理上的認同,能夠決定辯護人在庭審中辯護的底氣。辯護人在閱卷前會見被告人,在一片空白的基礎上,直接聽取其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對于被告人否認案件事實的供述,更能形成內心認同,也才能更好地以挑剔的眼光來審視證據材料。
2.庭審前會見
無論前期的工作如何,在庭審之前辯護律師都應當與被告人會見,研究確定庭審辯護思路。通過前期會見、閱卷工作,辯護人對于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基本的認識,形成了基本的思路。為了確保庭審的效果,通過庭審前會見,一方面可以對一些細節問題進一步核實。對于以前的工作中沒有注意到或者沒有最終落實的事實問題,向被告人做最后的詢問。另一方面共同研判庭審中陳述事實及回答問題的要點。實踐中,對于在押的被告人,法院很少提前通知其開庭時間,而是在開庭當日將其提押至法院。通過律師的庭前會見,讓被告人有個準備的過程,也有利于其在庭審中從容地應對。
3. 庭審后會見
庭審結束并不意味著刑事辯護工作的結束。對于爭議較大的案件,律師應在庭后及時總結庭審情況,分析庭審中被告人自行辯護及律師辯護的不足之處。對庭審情況,律師認為必要的,可以查閱庭審錄音錄像以幫助總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規定:“律師依法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審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根據庭審情況,會見被告人,對于被告人當庭供述與以前有所變化的,向其問明原因,并詢問其是否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并了解被告人的情緒。如果被告人有重要事實在庭審中沒有表述或者表述有誤影響定案的,律師可以申請法院二次開庭,對新的問題進行核實。
四個釋明
被告人聘請辯護律師的重要原因在于彌補自己法律知識的欠缺,尤其是對訴訟程序、訴訟規則的了解不足。辯護律師應在會見被告人的過程中,向被告人釋明相關規定,便于被告人合理行使權利。釋明工作需要做到深入淺出、通俗易懂,能夠用三言兩語把話說明白。
1. 釋明訴訟流程
作為法官,在接觸當事人及其親屬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向其解釋刑事訴訟流程,這就說明被告人對流程問題非常關注。被告人對整個訴訟流程不了解,影響其對于一些事項作出決斷。只有對流程了然于胸,才能更好地應對,也才能更好地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
2. 釋明訴訟權利
哪些是被告人正當的權利,哪些是不合理的要求,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知道。如果缺乏了解,被告人在與法院打交道過程中容易走向極端,或者誠惶誠恐,不敢正當表達自己的異議,或者無知無畏,向法庭無端發泄情緒提出無理要求。在訴訟的每一階段,律師都應向被告人釋明訴訟權利,引導被告人不卑不亢地參加訴訟,有利有節地行使權利。
3. 釋明證據規則
被告人更多的是憑自己的感覺行事,對案情的判斷主要根據自己的直接感知。但司法人員并非案件事實的親歷者,主要是根據呈現在庭審中的證據材料來判定事實。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告人釋明法律對證據如何規定,司法人員如何根據證據認定事實,從而更好地分析被告人所處的形勢,以便理性思考應對策略。
4. 釋明法律后果
如同患者就醫希望知道自己病情后果一樣,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最為關心自己將會得到何種結果。法律后果取決于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所以律師要向被告人釋明法律后果就必須結合事實向其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被告人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知識點均應向其說明,從而分析在什么情況下會得到什么樣的后果,要得到什么樣的后果必須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對法律后果有所研判有所預期,才能更好地開展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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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乾成社第29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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