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從2024年審結的案件中篩選出59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提煉成72條決定要點,發布《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2024)》。乾成知識產權部組織團隊成員對這59件決定進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讀的案情簡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見解的律師點評,供業界參考。今天請看王浩群律師、苗征律師對其中一個案件的解讀。
2024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之案件決定29涉及“技術啟示判斷中關于參數特征的考量”,對應第580509號無效決定,基本信息如下:
決定要點清晰地闡述了一種針對參數限定權利要求缺乏創造性的評估方法,為創新主體在運用參數限定權利要求時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導界限。筆者下面結合無效決定的案情對參數特征的創造性判斷標準介紹如下。
01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具有相同組成部件的裝置
決定要點中對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的第一層評價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具有相同組成部件的裝置”。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表述如下:
1.一種運用DTY紗和/或無捻紗生產具有高均勻性結子的結子紗或渦流紗的方法,借助帶有紗線通道的空氣噴嘴以及橫向于紗線通道噴入的噴射空氣,此處噴射空氣按紗線輸送方向以及逆紗線輸送方向形成一個產生結子的雙渦流,其特征在于,處于紗線通道中的入口區域內的噴射空氣在一個空氣加捻室內分成兩股強烈的反向的穩定的、幾乎不受長絲束干擾的加捻氣流,其中所述空氣加捻室作為噴氣入口通道加寬處以紗線通道寬度的22%以下但大于紗線通道寬度的5%構成。
其中限定的組成部件包括:空氣噴嘴、紗線通道、空氣加捻室和加寬處。無效決定認為證據1公開了一種運用紗線生產具有高均勻性結子的結子紗或渦流紗的方法,其中絲孔3公開了涉案專利的紗線通道,下部構件2公開了涉案專利的空氣噴嘴,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可確知絲孔3中的第二部分3’’的輪廓4(亦即噴氣通道的微小加寬處)公開了涉案專利的空氣加捻室。從無效決定的記載來看,專利權人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1)公開了上述組成部件并無異議(參見如下證據1摘要附圖)。此外,專利權人還主張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還包括涉案專利中的空氣孔均為直通孔(橫斷面面積固定),而證據1中使用的是拉瓦爾噴嘴(噴管的前半部是由大變小向中間收縮至一個窄喉)。對此,合議組認為,專利權人提出的空氣孔形狀主張并未在權利要求1中明確記載為技術特征,同時,拉瓦爾噴嘴僅是證據1中的一個優選實施例,證據1并未強制要求采用拉瓦爾噴嘴。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具有相同組成部件的裝置。
02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限定的裝置的實質區別僅體現于部件間的尺寸略有差異
進一步地,無效決定認定涉案專利的區別技術特征為:(1)涉案專利的方法使用的是DTY紗和/或無捻紗;(2)噴氣入口通道加寬處的寬度數值范圍。由于DTY紗和/或無捻紗在結子紗加工中屬于常用原料,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將變形絲替換為DTY紗和/或無捻紗。被訴決定的關鍵區別技術特征在于:當紗線通道寬度超3mm時,空氣加捻室加寬至紗線通道寬度的5%-22%之間;若紗線通道寬度小于3mm,則空氣加捻室兩側突出寬度不超過0.5mm。
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2),證據1雖未直接公開上述參數,但無效口審中雙方確認了如下事實:首先,實際生產加工中紗線通道的寬度通常在1.0mm以上至4.0mm以下;另外,換算后證據1中空氣加捻室的最大寬度突出于紗線通道寬度的25%-100%。專利權人認為,證據1中的數值范圍未落入權利要求1限定的5%-22%內,無重疊部分,故不影響其創造性。對于紗線通道寬度小于3mm的情況,證據1的最大突出寬度雖小于3mm,但仍大于權利要求1限定的0.5mm。
因此,被訴決定進一步認定涉案專利限定的裝置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實質區別僅體現于紗線通道加寬處突出的最大寬度的數值范圍。
03 涉案專利說明書未能體現部件間的尺寸差異能夠帶來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無效決定進一步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部件尺寸差異,針對紗線通道寬度大于或小于3mm的情形,均未顯示出該尺寸選擇具有非預期的技術優勢。其核心論點在于,涉案專利說明書缺乏充分且可信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技術效果超越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認知或需通過復雜實驗方可達成。
無效決定指出:對于紗線通道寬度大于3mm的情形,涉案專利僅在涉案專利說明第0025和0033段籠統提及空氣加捻室的凸出尺寸是紗線通道寬度的5%-22%,但未對該尺寸范圍內的具體選擇如何影響噴氣壓力、每米結子數、結子穩定性或結子排列均勻性提供任何具體說明以及實驗數據。而實際加工過程中,紗線通道寬度的選擇基于待加工紗線的種類和纖度。因此在確定了紗線通道寬度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可經過有限次實驗獲得5%-22%的突出尺寸范圍,故上述突出尺寸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技術選擇。現有技術(證據1)顯示,空氣加捻室最大寬度突出紗線通道寬度的范圍為25%-100%,提示需關注空氣加捻室尺寸。紗線通道寬度超3mm時,技術人員經有限實驗可得5%-22%的突出尺寸。
紗線通道寬度小于3mm時,無效決定指出,盡管專利權人稱空氣加捻室側向凸出超0.5mm即“質量下降”,但說明書未明確“質量下降”標準及量化指標,0.5mm選擇的技術效果亦未經驗證。
涉案專利說明書0078段顯示,最優方案為半球形寬度K2.2mm、側向凸出0.3mm。但這并不足以說明紗線通道寬小于3mm時,空氣加捻室側向突出必須選0.5mm。
另外,對圖16a和圖16b的詳細分析顯示,根據相關研究,假捻裝置的設計和操作對紗線的均勻性有著明顯的影響,合理的裝置設計可以減少紗線的斷裂和結塊,提高紗線的均勻性。此外,適當的操作技術和維護保養也對紗線的均勻性起到重要作用。通過優化假捻裝置的設計和提高操作技術,可以顯著提高紗線的均勻性。因此,當空氣加捻室的側向凸出為0.5mm以上(K=2.8mm)時,相比于側向凸出為0.5mm(K=2.6mm)時,其結子數量、離散度和穩定性等參數并未出現專利所聲稱的“質量下降”現象。事實上,與凸出0.3mm(K=2.6mm)的數據相比,兩者的數值范圍和變化趨勢幾乎重疊,無明顯區別。部分情況下,凸出0.5mm以上時反而展現出更佳的穩定性。除此之外,涉案專利沒有其他的實驗數據能夠對空氣加捻室凸出與紗線處理通道選擇0.5mm進行驗證和說明,因此無法得出選擇空氣加捻室的最大寬度突出于紗線通道0.5mm不是常規技術選擇,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04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相似的結構能夠預期取得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技術效果
進一步地,無效決定還指出:證據1給出了需要關注空氣加捻室的尺寸的啟示,雖然證據1未針對紗線加工通道在不同寬度下進行劃分,但是由于紗線通道寬度的選擇基于被加工紗線的細度,而實際生產加工中紗線通道的寬度通常在1.0mm以上至4mm以下,當其例如使用具有1.0mm-2.0mm紗線通道寬度的噴嘴時,空氣加捻室的最大寬度凸出于紗線通道的寬度也存在小于0.5mm的情形,證據1與涉案專利的結構相似性也可獲得與本專利相同的技術效果。
包含參數特征的權利要求在各個領域的應用愈發廣泛,由參數特征引發的新穎創造性評判標準也逐漸成為討論熱點。2023年復審無效十大案例之“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同樣涉及這一主題。
在該案件中,區別技術特征之一是聚氨酯拋光墊的物理性能參數。雖然該案件中的參數特征屬于性能參數特征,而本案中的參數特征屬于結構類特征,但該案件的評價思路仍是參數特征創造性評價的重要參考。
在該案件里,無效決定依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數據,認可其在拋光效果以及熱穩定性方面相較于證據1取得了改善的技術效果,進而將上述改善的技術效果確定為該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最終,因在案現有技術未能給出提高拋光效果以及熱穩定性的技術啟示,認定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盡管最終的創造性評價結果與本案大相徑庭,但不難發現,兩份被訴決定就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否支持參數特征聲稱的技術效果,展開了深入且細致的討論。所以,創造主體在撰寫包含參數特征的內容時,要格外重視實施例與實驗數據。
除了滿足《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于數值范圍特征的要求外,說明書中的實施例以及實驗數據應盡可能詳盡地體現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參數特征相較于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以此證明本發明要求保護的參數特征并非常規選擇。另外,對于作為核心發明構思的參數特征,可能存在優選的數值范圍層次,那么對于優選的數值范圍層次,應當盡可能挖掘不同的技術效果并提供詳實的數據,為后續專利審查程序中爭辯新穎性與創造性留出空間。
實際上,2023年復審無效十大案例之“聚氨酯拋光墊”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第5644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后來出現了戲劇性的反轉。雖然這份在2023年作出、在2024年被選為十大案例的無效決定維持了該專利有效,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期作出的最新無效決定(第58775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宣告“聚氨酯拋光墊”專利全部無效。在新無效決定中,由于請求人引入了全新的公知常識,使得合議組對爭議參數特征的技術效果的認識發生了驟變,進而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這一戲劇性的反轉也反映出參數特征創造性判斷所面臨的現實困境,而如何厘清參數特征與公知常識的邊界、構建明晰的參數特征創造性判斷規則,仍是創新主體以及專利從業者們需共同解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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