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律師事務所張焱南、鄭磊律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一案,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于2025年6月18日批準逮捕。眾所周知,檢察機關一旦批準逮捕,辯護難度將陡然增加,案件極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實刑)。但經張律師、鄭律師不懈努力,積極陳述辯護意見、再次申請取保候審,檢察機關終于在2025年9月12日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對李某某決定取保候審。當李某某從看守所釋放,走出監區鐵門和家人相擁的那一刻,他激動地流下淚水。
在辯護過程中,張焱南律師團隊積極研究電子煙領域專業知識、收集整理相關案例、裁判觀點,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反復和檢察官溝通交流辯護意見,終于取得了檢察官的認可。
關于電子煙的范圍,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曾作出《關于征求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定性等有關意見的復函》(國煙辦綜〔2018〕182 號)規定“不含煙草專賣品成分的電子煙煙桿、霧化器、電池等裝置,不屬于煙草專賣品”。但后來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又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一般來說,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等的電子煙組件;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裝置;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霧化物是指可被電子裝置等全部或部分霧化為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關于電子煙的范圍,辯護人努力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論述,積極論述部分扣押物品不屬于專營專賣的電子煙產品。
非法經營電子煙案件中,涉案金額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辦案機關習慣于將已銷售金額和扣押的待銷售貨值進行相加,得出總的犯罪金額。參照《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注:十五萬元),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認為,本案絕不能將已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簡單相加得出犯罪金額。如果,將犯罪既遂數額和犯罪未遂數額簡單相加得出犯罪數額,相當于認定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危害性相等,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唯一正確的做法,是選擇數額較大的予以認定,如果已銷售金額大,按照已銷售金額計算,如果未銷售金額大(3倍計算),按照未銷售金額計算(折算1/3)。
此外,辯護人還積極論述當事人李某某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嚴重情節,當事人李某某一貫表現良好、觸犯偶犯、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量刑情節。
最終,經過張焱南律師的不懈努力,檢察機關在批準逮捕后再次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對當事人李某某取保候審。
張焱南
乾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第四黨支部書記、刑事業務部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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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磊
乾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刑事業務部
鄭磊律師,畢業于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法律碩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與反腐敗法律實務。專注于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商事糾紛等法律領域業務,對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傳銷犯罪、污染環境犯罪、金融犯罪等諸多類型刑事案件亦具有較成熟辦案經驗。自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并取得了取保候審、不起訴、無罪、緩刑等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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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