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李榮浩微博發文,在明確拒絕單依純版權邀約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未給出許可的情況下,單依純仍在演唱會上強行侵權演唱其代表作《李白》。單依純隨即發布道歉信,承認未獲授權即演唱歌曲,將過錯歸咎于主辦方的疏忽及自身監督不力,承諾停止演唱,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主辦方致歉,稱該情況是其工作疏漏所致,已售出但未演出場次的門票,開啟自愿免責退票流程。李榮浩卻表示不用賠償,暫不追究責任,希望事件不再發酵。
李榮浩作為華語流行樂的領軍人物,單依純可謂是在其見證下冉冉升起的樂壇新星,雙方相識于選秀節目,離師徒只差一步之遙,卻發展到如今針鋒相對的局面,令人唏噓的同時,映射出未獲授權公開演唱他人音樂作品導致著作權侵權這類常見法律問題,下面我們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拆解。
誰是權利人
著作權屬于無形財產權,且具有排他屬性,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獨占使用的權利,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構成侵權,因此,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必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那么在本事件中誰享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單依純方若想取得授權,應該去找誰呢?
《著作權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權屬于作者所有。由此可見,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創作者享有,李榮浩為歌曲《李白》作詞、作曲,是歌曲的原始創作者,從創作完成伊始天然享有著作權。
此外,歌曲的作者還可能會委托專業的版權代理公司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作品,由代理公司或集體管理組織代表作者與潛在使用人商談授權事宜,收取費用并支付作者。李榮浩在微博中提到向音著協求證是否許可使用,音著協郵件回復未許可,可知李榮浩委托了音著協代為管理歌曲《李白》。因此,如果單依純方想要合法演唱李榮浩的歌曲,需要取得音著協的許可或者李榮浩的授權。
二、
誰是侵權人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可知,演出組織者應在演出前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沒有演出組織者的,由表演者取得許可。
本事件中的演出組織者是北京百沐娛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及闊景音樂(成都)有限公司,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應由上述公司負責取得歌曲的使用許可并支付作者報酬,并且上述公司也在致歉信中承認此次著作權授權爭議系其在巡演曲目著作權授權審核、落實工作中存在疏漏與瑕疵所致,因此,上述公司應當為本事件的侵權主體。然而,單依純作為演唱會的主唱/表演者,若同時為演唱會監制,那么她應當知道歌曲的授權情況,也應當對于是否取得授權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嚴格把控授權鏈條的完整性及合法性,若其未能履行職責,或涉與上述侵權者構成共同侵權,需對該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三、
為何構成侵權
首先,《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單依純方想要在演唱會上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就必須提前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然而,本事件中李榮浩已經明確拒絕了單依純方的授權請求,雙方未能就歌曲的許可使用一事達成合意,也沒有就此事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同時,音著協也表明沒有授權單依純方使用歌曲。因此,單依純方沒有使用歌曲的權利基礎,其擅自在演唱會上演唱未獲得授權的歌曲,構成著作權侵權。
其次,對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一般應當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非合理使用”的原則,單依純方的行為滿足上述要件,應當被認定為侵權。第一,單依純早年參加綜藝曾翻唱過《李白》,并借此取得第二名的好成績,同時,本次演唱會籌備階段曾主動請求李榮浩授權,說明單依純方早就接觸到作品;第二,單依純方主張對歌曲進行了改編,但其僅對伴奏、配樂、節奏做出改變,并未達到獨創性的程度,很難認定構成新作品,同時,李榮浩也否定了改編的說法,稱“從和弦到律動沒有太大變化,把真鼓改成電鼓,不構成所謂改編,比喻成一本書換了個書皮,本質內容沒變”。 第三,單依純方舉辦演唱會的目的是盈利,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或公益演出,不能援引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抗辯。
四、
侵了什么權
筆者認為,單依純方未取得授權即擅自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的行為或構成對著作權下表演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子權利的侵害。
(一)表演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可知,表演權在我國控制的是兩種行為,一種是演員對作品的公開/現場表演,一種是對作品的表演公開播送。實踐中,表演權主要用于許可他人在演唱會、音樂節等以盈利為目的的公開活動中現場演唱歌曲。《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出組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在商業演出中活動中,演唱歌曲的人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構成表演權的侵權。本事件中,單依純面對臺下幾萬名觀眾演唱歌曲《李白》,毫無疑問屬于公開表演作品;若演唱會也通過網絡或電視進行了播放,或者在網上發布了相關的視頻切片,則屬于公開播送了對作品的表演;上述行為均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權。
(二)改編權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單依純演唱的歌曲屬于改編作品,那么改編作品的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這是否能構成單依純方侵權的抗辯或過錯減輕事由呢?
首先要看單依純現場演唱的歌曲是否構成對李榮浩歌曲的改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首先,需要改編人對原作品作出改變;其次,改變后的作品需要有足夠的獨創性,能夠成為一部新作品。因此,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對涉事歌曲所做的改動要稱得上對原作品的改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第二,對原作品作出了改變;第三,新作品達到獨創性的標準。事實上,單依純演唱的歌曲確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也確實對原作品的伴奏、節奏等作出了改變,然而其并未對原作品的歌詞、歌曲結構、段落編排或者情緒表達進行具有獨創性的再創造,僅僅增加了“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區區三萬天,試試又能怎”兩句歌詞以及“如何呢?又能怎”的重復念白,這些換皮不換骨的微小改動是否具備獨創性,改編后的歌曲是否構成新作品仍有待商榷。因此,單依純演唱的歌曲不一定構成對李榮浩歌曲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改動后的歌曲不一定是改編作品,改歌的人不一定享有著作權。
退一步講,我國《著作權法》對改編權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作者控制改編行為的權利。即便單依純演唱的歌曲構成對李榮浩原作的改編,對他人作品進行改編前也應當獲得原作者的授權,改編者對其創新的部分享有權利的同時,也不能脫離原作品的授權基礎。同時,《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由此,即便單依純要演唱改編后的歌曲,也應當同時取得李榮浩以及改編人的授權,在李榮浩明確表示不授權的情況下,不能公開演唱涉事歌曲。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是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也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主要規范作品的互聯網傳播。如果演唱會有通過錄播、視頻切片等方式上傳至網絡平臺,使得觀眾能在自己選的時間和地點看作品,那么還需要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具體到本事件,單依純的整場演唱會或者這首歌的錄播、切片上傳到網上,使得普通觀眾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在其未取得李榮浩授權的情況下,或將侵犯李榮浩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歪曲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指用作假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若對作品的修改歪曲了作者想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導致作者的聲譽受損或者作品的美譽度降低,或將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李榮浩的歌曲《李白》原本節奏輕快,表達了對世俗的嘲諷與反抗、對自由的向往以及理想與現實的矛盾,情感深沉,意蘊深遠,極具傳播性,深受歌迷喜愛。單依純演唱的歌曲已經將李榮浩的《李白》改編為“游戲戰歌”,加快了節奏,加入“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區區三萬天,試試又能怎”以及“如何呢?又能怎”的歌詞,迎合了年輕人的心境,但是沒有了李榮浩作品的厚重感,歌迷對此褒貶不一,更有人調侃單依純把一首好歌改成這樣,是為了報當年《好聲音》里“李榮浩不轉身”之仇。如果單依純方的行為構成對李榮浩作品的歪曲篡改并降低了李榮浩和歌曲《李白》的美譽度,單依純方或涉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
被侵權了怎么辦
李榮浩在單依純及主辦方道歉后大度表示不追究,也不用賠償,希望事情不再發酵。那么,面對這類事件,千千萬萬的“李榮浩們”該如何維權呢?
(一)固定證據
固定權屬證據,即證明自己擁有版權的證據,如創作底稿、版權登記證書、創作過程記錄等。固定侵權行為及后果證據,如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聊天記錄、視頻、音頻、直播錄屏、票務信息、媒體報道、公眾評論、與第三方的書面往來等,可通過公證或時間戳認證的方式取證以增強證據效力。
(二)協商發函
固定好證據后,可考慮先與侵權方協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協商賠償事宜,可考慮同步發送告知函或律師函明確維權立場和訴求。
(三)行政投訴
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提交版權證明和侵權證據,請求查處侵權行為,行政部門可責令侵權方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
(四)民事訴訟
若協商和行政投訴無果,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事件中,若李榮浩要通過訴訟方式追究單依純方的民事責任,那么單依純方除了要停止侵權外,或許還需要向李榮浩賠禮道歉,并消除本次事件給李榮浩方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按照《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賠償李榮浩方的損失。
(五)刑事控告
若侵權行為給被侵權方造成重大損失,給侵權方帶來巨大利潤,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侵權方的刑事責任。
注意:李榮浩之所以敢于公開發聲,是因為他手握確鑿證據,能以成熟的態度應對爭議。同時,該事件涉及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認知度,容易引發公眾共鳴。若無充分證據就選擇公開對抗,則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甚至令自身陷入輿論風險。
六、
如何避免成為侵權人
無獨有偶,前段時間張碧晨和汪蘇瀧的《年輪》版權之爭鬧得沸沸揚揚,旺仔小喬說只認張碧晨的原唱,汪蘇瀧紳士提出“雙原唱”,張碧晨不下臺階,硬剛她是唯一原唱,汪蘇瀧生氣收回全部授權,除了他自己誰也不準再唱《年輪》。兩起知名歌手維權事件,昭示了音樂界侵權問題層出不窮。如果張碧晨、單依純想要合法地公開演唱其他歌手尚處于版權保護期的歌曲,就必須取得其他歌手的授權,并視情況支付報酬。本事件中,單依純方至少要取得李榮浩表演權的授權才能在演唱會上放心演唱《李白》;如果要對李榮浩的歌曲進行改編,那么還需要取得改編權授權,由于認定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的標準相對靈活,建議要改別人的歌曲,最好能拿到改編權,確保萬無一失;此外,如果整場演唱會的錄像或者與歌曲相關的視頻切片要傳輸至網絡平臺,還需要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若要在電視臺直播,還需要取得廣播權授權。
七、
事件復盤
李榮浩與單依純的版權之爭在單依純道歉、李榮浩不再追究中落下了帷幕。李榮浩在整個過程中擺事實、講道理、拿證據,堅決不被輿論帶偏,展現出極其強大的心理素質,全程把控節奏,用了短短兩天時間贏得了維權的勝利。單依純面對危機立刻響應,主動認錯并表示愿意承擔責任,甚至主動要求支付賠償,危機公關堪稱娛樂圈的范本。李榮浩達到了制止侵權并警示行業的目的,單依純也算是壓下了輿論風波,沒有對其事業和生活造成惡劣影響。
知識產權就像空氣一樣,看不見摸不著卻又真實存在,是我們生產生活所必須,保護著我們的創造力和表達欲。作為“Z時代”的公民,人人都是創作者,要拿起法律武器,守好權利邊界,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更要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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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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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志杰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律碩士,從業以來專注于文化娛樂、知識產權及爭議解決領域。在文化娛樂領域,顧志杰律師熟悉文化娛樂項目開發全流程,為項目落地提供法律支持。在知識產權領域,顧志杰律師處理過大量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以及非訴法律項目,為國內外客戶在國內市場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方案。顧志杰律師的主要業務涵蓋文娛影視項目全流程法律專項服務、文娛影視項目合同糾紛、MCN與KOL、IP授權、商標確權糾紛、商標侵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同時,顧志杰律師曾為多家影視傳媒公司、互聯網公司、對外貿易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以及專項法律服務。顧志杰律師服務過的主要客戶包括:北京禾一映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瑯云影視有限公司、新華新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艾克斯平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蛋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視廣信科技有限公司、TIFFANY 公司、3M 公司、惠普公司、四季酒店(荷蘭)有限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能量品牌公司、廣州欣美向貿易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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