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律師接受委托參與刑事訴訟除了作為辯護人也可能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總結歸納了刑事律師作為辯護人極易出現的失分點之后(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今天我們將繼續為大家指出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或不足。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代理篇
崔繼勇 乾成律師事務所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應當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方可為之。以下將列舉訴訟代理人在開展代理工作過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足:

偵查階段律師是不能以訴訟代理人身份介入案件的,但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如起草所需材料、提供法律咨詢、代為遞交文件、出具法律分析意見等法律服務,在這個過程中也會或多或少的存在問題或不足:
1、分析片面
律師在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應全盤考慮,如確定報案機關管轄、被害人定位、舉報哪些犯罪事實、如何舉報等問題。片面的分析,可能導致被害人在報案時僅僅考慮到刑事立案需要,進而導致后續偵查工作的針對性給損失賠償問題帶來障礙。
2、沒有及時協助偵查機關完善指控證據
偵查機關案件較多,在犯罪事實繁雜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取證、書證鑒定等工作難免疏漏。但是這都有可能導致后續證據不力,影響法院認定被害人的損失數額。所以及時、盡力協助偵查機關完善證據也是律師一定要完成的工作之一。
3、忘記提醒當事人及時保存證據原件
證據原件在對認定案件事實方面非常重要,很多時候為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當事人會將包括證據原件在內的資料全部提交。但原件往往只此一份,核對原件更是庭審中重要一環,一旦證據原件遺失、丟失或破損,很可能影響法院的最終認定。因此,受托律師及時提醒當事人保存證據尤為重要。
4、錯失索賠良機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后,當事人及其親友比較著急,在偵查初期會表現出極其高漲的賠償愿望,以期能夠抵消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力度。此時正是索賠的最佳機會,偵查終結、改判可能性變小之后,賠償積極性會大幅降低,一旦錯過先機,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審查起訴階段,訴訟代理人可以通過閱卷了解證據材料搜集情況,分析判斷證據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補充證據、思考以何種罪名起訴、起訴會導致何種后果等問題。
除了偵查階段的問題以外,代理人在此階段,還容易出現這些問題:
1、錯失進一步索賠良機
是否起訴、如何起訴都掌握在公訴人手中,因此,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根據證據情況仍然可以積極為當事人爭取賠償金或退贓金額。
2、閱卷不力
檢視證據是否充分是閱卷工作的重點目的。如閱卷期間發現證據可能存在的不足,可以及時提醒、督促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彌補在偵查階段取證的漏洞。某種程度上,對刑事的指控力度也能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退賠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不認真閱卷很可能就會錯失這個機會,使得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無法做到極致,無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臺下十年功,臺上一分鐘,審判階段才是實在的戰場。作為訴訟代理人,除了前兩個階段及同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存在的不足以外(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審判階段訴訟代理人還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對代理人所起的作用認識不足
公訴人代表國家追訴、威懾被告,更多的時候需要兼顧國家和公共利益,訴訟代理人在這個過程中,全心為被害人,對于積極協助公訴人實現完美指控起著重要作用。只有其充分認識并發揮其獨特身份的作用,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2、表現不夠積極
審前的準備往往難以盡善盡美,甚至代理人如果對自身身份認識不足,對證據是否充足、被告人的指控是否足夠強等問題無全面準備,庭審時便很難發揮應有作用。所以,審判階段不能松懈代理工作,積極開展相應的活動從某種程度上能夠對前兩個階段可能存在的不足進行彌補,否則,可能出現功虧一簣的局面。

3、忽略庭審前后與法官溝通的作用
代理人忽略與法官溝通的作用也是部分律師的一個弊病。代理人作為被害人的一方能夠與公訴人形成對抗被告人的有力陣營,從另外一個角度向法官闡明觀點,有助于法官全面掌握信息、更清晰地了解整個案件事實,實現兼聽則明的理想狀態。
如果條件不允許,庭審前后,代理人依然可以充分利用遞交委托手續、簽庭審筆錄、提交辯護詞、提交調證申請等機會向法官闡明觀點。
遍觀律師行業,各位同仁均是盡職盡責。但受各種因素影響,在代理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
上述內容僅僅是基于業務承辦實際情況的總結,愿與各位律師共勉。
乾成社
這是乾成社第46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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