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今天乾成社第二篇文,我們來介紹一本乾成書房里的書籍——斯蒂芬·布雷耶的《積極自由》。
“積極自由”(Active Liberty)的概念源自19世紀法國思想家本杰明·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所著的《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特指起始于古希臘民主城邦的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的自由,故又稱為“古代人的自由”(Ancient Liberty)。這與由20世紀英國思想家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提出的“兩種自由觀”中的“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有一定的區別。
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年至今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認為是最高法院自由派法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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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的民主解讀
——斯蒂芬·布雷耶《積極自由》讀書札記
文 / 楊翼飛 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
貢斯當認為,人類社會的自由包括兩種: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指一國公民分享國家的主權權力并積極參與國家決策與治理的自由,消極自由則是指一國公民免于政府不正當的干預并追求自身利益與欲望的自由。[1](P3)在對兩者作出區分后,貢斯當認為,如果一個社會過于強調積極自由,則會低估個體免于多數人統治的權利,從而導致多數人的暴政;而如果一個社會過于強調消極自由,則個體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有可能輕易放棄參與國家治理的權利,從而導致民眾對公共事務的漠不關心,最終損害的仍然是民眾自身的利益。
布雷耶大法官對于貢斯當的論述深為贊同,其著述本書的目的,即在于喚起法官和民眾對于積極自由的重視。
布雷耶指出,美國憲法的最重要主旨是積極自由,即促使民眾積極地參與美國政府的決策與治理過程。[2](P16)美國憲法創制了一個主權權威來源于人民的政府架構,其目的在于幫助美國人民實現參與式自治。它是一部相信人民通過自治可以更好地解決其自身問題的文件,因此美國憲法的民主性必須得到重視,法官在對憲法和制定法文本進行解釋時尤其應當考慮到這一點。
布雷耶重點考察和分析了關于言論自由的案例。
言論一般包括政治性言論(公言論)和商業性/私人性言論(私言論)兩種,政治性言論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嚴格保護,因為政治性言論會促進民眾就公共事務進行辯論,進而影響民意甚至政治進程和政策的形成,有利于民眾積極自由的實現,這正是制憲先賢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因此,對于政治性言論,一般采取支持言論的強司法推定,即法官對于限制政治性言論的法律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而對于商業性/私人性言論而言,因其不具有推動積極自由的作用,對此種言論的管制,也不會危害到積極自由的實現。因此,對于限制商業性/私人性言論的法律采取一般標準的司法審查。[3](P31)布雷耶認為,這種對憲法最重要的目標——積極自由——的參考有助于聯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權案件的審判。
《競選資金法》規定了競選捐款的數額與方式,那些有能力進行巨額政治獻金的人對這一法案提出質疑并將之起訴至法院。他們認為,政治獻金是一種言論表達,至少是有助于言論表達的實現,對競選捐款的規管直接限制了他們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因此應該對該法案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并廢除該法案。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并未采納此種意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巨額的政治獻金扭曲了競選的真實性并導致競選過程不能反映民眾的真實意愿,它腐蝕了民眾對于選舉過程的信心,由此民眾對于美國大選漸趨冷漠。而《競選資金法》則致力于推動金錢對選舉過程影響的民主化,并保證競選的真實性。這有助于拓寬候選人財政支持的基數,重塑美國民眾對選舉的信心,并進而擴展美國民眾的政治參與。[4](P36)《競選資金法》的這些目標與美國憲法和第一修正案促進積極自由的主旨是一致的,其目的均在于通過推動富有激情的、激烈的甚至是尖銳的公共對話和政治辯論以促使更多的美國民眾參與到政治進程中。因此,支持競選資金改革貌似限制了政治言論的表達,實際上卻促使更多民眾參與到政治過程中,有助于參與式自治的實現。
對于“糾偏行動”也可以從積極自由的角度出發加以審視。在格魯特訴伯林杰案中,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給少數族裔學生預留了部分名額,其目的在于促進大學學生來源的多元性,豐富學生的教育。格魯特認為密歇根大學的此種行為構成對其的反向歧視,要求錄取過程應該無視膚色的平等對待。法學院認為,預留名額有利于學生來源的多元化,這有助于打破種族的成規,促進來自不同種族學生的相互理解,創造一種更活潑也更理性的討論,以使學生更好地適應多元化的社會。[5](P66)聯邦最高法院采信了法學院的論證。布雷耶認為,這正是訴諸積極自由的原則,即著眼于促進美國民眾的參與式民主,因為種族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寬容顯然有利于少數族裔更多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
布雷耶還強調,在審理個案時,不僅要關注憲法的目標,盡力推動積極自由的實現,而且要關注審判的效果,以評估審判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推進了該目標的實現。[6](P93)

作者指出,積極自由不僅是憲法的重要目標,也是實現消極自由的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法院作為被高度信任的政府機構,可以以多種方式發揮作用,其中之一便是在審判中將積極自由作為重要參考,從而幫助美國民眾參與式自治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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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乾成社第54篇文章
來源:微思客 WeThi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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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2] [3][4] [5] [6] [美]斯蒂夫·布雷耶.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M],田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