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譯本序:
我的教科書能被譯成中文,對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榮譽。我感到特別高興的是,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邵建東間事承擔了此項翻譯工作。從他向我提出的問題中,我看到,他理解了原著的所有細微之處,把握了本人的意思。不儀如此,邵先生甚至還向我指出了本書中存在的一些缺握以及表達不精確的地方。對這些問題、我在下一版德文本中很愿意予以考慮。
希望我這本書的中譯本能夠為德國法也能在其他地方得到理解作出一個小小的貢獻。
迪特爾·梅迪庫斯
2000年3月于圖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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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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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決定自由
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第八章
私法上的決定自由并不是無規則可循的。實際上,法律有時對這種決定的前提就制定有詳盡的規則,而對這種決定的界限及其后果一般也都有詳細的規定。
決定自由的前提
就許多行為而言,每一個人都有權自由地決定(jedermann frei entscheiden)是否去從事。比如,他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去散步,或是否戒煙。不過,如要作出具有法律行為性質的決定(如訂立一項買賣合同),決定者就必須具備特別的資格,即他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如果決定者不具備這種資格,他還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來作出這種決定。
除了這個一般行為自由領域以外,還存在著另外一個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只有權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Entacheidtmgen nur von dem Berechtigten)。例如,就所有權自由而言,根據第90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只有所有權人才能決定其物的命運。相應地,只有債權人才能主張債權,只有權利人才能行使形成權(如撤銷權)。因此,各種類型的權利構成了私法上的一種重要工具。這些權利授予主體作出特定決定的權限,井同時賦予其價值。
決定自由的界限
根據第903條,所有權人的決定自由以“不損害第三人的權利(Rechter Dritter)”為限。例如,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如在其房屋土地上設定了抵押權,就不得徑自讓人將房屋拆除,因為這樣做會損害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根據第1134條規定,抵押權人對所有權人享有一項不作為請求權。這里,一項權利(抵押權)旨在限制另一項權利(所有權)。
當然,除此之外,這種抵押權主要還具有一項積極的功能,即債權人有權因其享有的金錢債權而從設定負擔的土地中獲得清償(第1113條第1款)。與此相反,其他權利則僅僅是為了阻止某項權利的行使。例如,消滅時效抗辯只有一種功能,即阻止消滅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的實現(第222第第1款)。這種權利可以稱之為抗辯叔(Gegenrechte),具體又可分為需要主張的抗辯(Einrede)和無需主張的抗辯(Einwendung)。
自由決定的后果
私法主要也對決定的后果進行規定。例如,實施某項決定(如搶劫銀行)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行為人不法侵害了他人的權利。這時,第823條及以下條款可能給行為人產生損害賠償的義務。在通過法律行為實施的決定方面,私法規定在具備必要前提的情況下,可以產生行為人打算達到的法律后果。比如,對要約表示承諾,就可使合同成立。
侵權行為和債務合同在參與人之間產生一種法律關系(Rechtaverh?ltnis)。而法律關系又可以產生請求權(Ansprüche,如因侵權行為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買賣合同要求交付貨物及支付價金的權利)和形成權(Gestaltungsrechte,如第326條規定的解除權)。
法律行為上的決定也可能產生其他后果。如行使某項形成權會使權利狀態發生變化,例如行使撤銷權可以消滅法律行為(第142條第1款)。處分行為也在另外一種意義上對權利狀態產生影響,如通過法律行為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免除債務。
這是乾成社第5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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