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中國從古到今,不知發生過多少冤案。一出《竇娥冤》,幾百年來,讓多少人為之扼腕長嘆,讓多少人為社會的不平而呼喚青天。
即使時代進入新中國以來,冤案仍然沒有從我們的生活中絕跡。文化大革命那些年集中形成的冤案,有著特定的歷史原因,先放在一邊不說。就說當下,我們隔三差五就可以從媒體上看到一些有關冤案的報道。
因為浙江張高平叔侄案,因為河南李懷亮案,因為福建念斌案,因為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因為安徽于英生案等有關案件的宣判,讓國人對冤假錯案給予了越來越深切的關注。
錯案為什么會發生?錯案應該如何糾正?錯案是否可以防范?
執行編輯/崔文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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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的產生,究其根源多在于辦案機關收集證據時采取了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面對我國特定發展階段中復雜的國情社情,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是一道亟待回答的問題。

王玉雷險些成為“呼格第二”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所做的工作報告中,罕見地專門提及一樁離奇的個案。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記者進行了調查。
2014年2月18日,警方接到王玉雷報案稱發現被害人王偉被人擊打頭部死亡,但經警方的前期偵查,各種線索卻將嫌疑指向王玉雷本人。
3月15日,當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王玉雷時,案件竟發生了轉折: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了王玉雷的口供有疑點,而且其右臂打上了石膏,可能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后來,經過一番反復疏導、打消其疑慮之后,王玉雷終于翻供承認自己沒有殺人。
依照法律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該案又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似乎是水到渠成了。
然而,在這個原本平靜、人口也僅30萬的順平縣,事關命案的一舉一動都會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記者在當地采訪中了解到,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著認為“公家抓人”就等于“板上釘釘”的觀念,因此在中國的司法現實中,司法機關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所面對的不僅僅只有來自公安機關的壓力,更有被害人家屬因不理解而造成的鬧訪,以及社會輿論對“放縱犯罪”的各種懷疑、猜忌和炒作,甚至可能影響當地社會穩定,這讓不少地方的司法機關投鼠忌器。
經過兩級檢察機關反復研究案情之后,最終形成共識:王玉雷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證據,應當予以堅決排除。比“呼格案”幸運的是,警方再重新偵查后很快就發現了新的犯罪嫌疑人,不久真兇落網。

案件出問題,多存在程序違法
2010年我國頒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界一般稱作“兩個證據規定”。而到了2013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又將“兩個證據規定”的內容予以吸納,正式成為成文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各地司法實踐中的運行卻困難重重。“兩個證據規定”頒布的兩年后,2012年3月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才在一起涉嫌受賄的案件中啟動“排非”第一案。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指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出臺后有積極作用,但總的情況看來,宣傳聲勢較大,實際效用不足。”
龍宗智認為,現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條文不夠細致、具體,司法解釋過于保守、不適應實踐需求,以及“兩高”分別做出的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一些看法不一的情況。比如除了刑訊逼供之外,通過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獲取證據是否應當排除、如何排除,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
而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趙運恒律師表示,相比于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將已有的規定落實好更為急迫。程序本身就有篩除過濾冤假錯案的作用,而實際案件中最后出現問題的,也多存在程序上的重大違法。
以審判為中心,證據才經得起檢驗
面對司法機關適用“排非”的困難,“這主要與我國實際擔負偵查取證責任的機關十分強勢,公、檢、法之間具有配合關系并形成一體化的訴訟構造有關。”龍宗智說:“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結構尚未完全確立,因此,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有相當的難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一場大刀闊斧的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試點、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大法官、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表示,過去強調效率的“流水線”型模式,雖然符合現階段的國情,但個別辦案機關忽視證據要求,為冤假錯案的發生埋下了隱患。“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讓審判程序發揮決定性作用,一切偵查活動都要為開庭做好充分準備,讓證據經得起檢驗。”胡云騰說。
對于律師來說,趙運恒認為庭審中最大的困難是偵查人員出庭、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落實不了:“律師再怎么申請,證據矛盾再多,也很難實現。”他認為,不能“出庭對質”,只對來源不明的筆錄進行質證,基本的直接言辭證據原則無法體現,那么刑訴法規定的“排非”和證人出庭等制度就會被架空,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也難以落實。
摘自:人民日報政文
原標題:《靠什么擋下冤假錯案?》
這是乾成社第6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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