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近年來,法官因言論不慎導致社會輿論熱議的事件時有發生。我國法官職業倫理規范是否已給法官設定了"慎言義務"?如何讓法院和法官能夠充分理解這種慎言義務和言論限制的意義?如何處理法官慎言與"能動主義"、"司法為民"的關系?本文針對法官慎言義務,考察了各主要國家的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或行為規范,歸納了我國法官慎言義務的主要內容和存在的問題,分析了法官慎言義務的理由,提出了法官慎言義務在實踐中的難點及解決思路,進而也討論了法官慎言義務的制度保障機制的重點問題。
責任編輯/崔文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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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的法官不動腦。
——西方法諺
只要一個法官保持沉默,
其智慧和公正的名譽就會無懈可擊。
——英國大法官克爾默爵士

法官違法行為與法官不慎言論,在通常情況下哪個“錯誤”更令人吃驚?我們無疑會選擇前者。法官受賄或逛夜總會,是顯而易見的違法亂紀“錯誤”,且只是法官的個人行為,這種違法亂紀的“錯誤”只代表他個人,因此,民眾輿論對此只會在吃驚與譴責之后一笑了之。然而,一位法官個人言論不慎的“錯誤”,則可能產生三種負面效果:一是公眾可能對法官言論觀點的正誤難以判斷,不像法官違法亂紀行為那樣可直觀判斷;二是公眾往往會把個人觀點混同于法官群體的觀點(以為整個法官群體可能都持相同觀點);三是法官個人觀點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個案或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利益。因此,盡管法官行為的謹慎遠比言論的謹慎更重要,但我們仍然不得不重視法官的言論。
如果職業共同體對法官言論科以倫理上的義務,或加以嚴格限制,那么就產生了“舉輕以明重”的效果——共同體對于法官的言論都作如此嚴格的限制,更何況法官的行為呢?換言之,對法官言論自由的限制,會促進法官內心的自律,還起到無形中養成言行謹慎的習慣,從而影響到法官對自己行為的嚴格自律。
一、法官“金口難開”
由于法官的職業特殊性,其言論自由要比普通公民和其他公職人員受更多的限制。在國外,法官言論引發爭議的事案,要么不發生,要么就會是產生震動的事件。最近二十年內,由于傳播方式和速度的更新,這類事件也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比如,日本仙臺地方法院寺西候補法官(1998年)參加公開辯論受警告案,1999年美國第七巡回法院的波斯納法官撰書《國家事務:對克林頓總統的調查、彈劾與審判》受批評事件。2001年,美國地區法院法官托馬斯·杰佛遜(T.Jackson)在“合從國訴微軟公司”案中,秘密接受了大量媒體的采訪,表達了他個人對微軟案件的看法,受到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微軟在上訴中要求撤銷他的法官資格。2009年8月,英國一名高級法官伊恩特里格因發表了“數十萬移民”到英國接受大量的福利津貼言論而面對遭革職命運,當局發出紀律質詢,以調查其指犯罪率與大量移民和福利制度有關聯的評論是否“過于政治化”。2012年,美國加州一法官質疑被強奸女子抵抗不力,引發眾怒。2012年,英國資深家庭法法官尼古拉斯·沃爾爵士(Sir Nicholas Wall)公開表示支持無理由離婚,并稱離婚在現實中應是“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引起部分議員和民眾的反對。2013年,印度尼西亞一名高庭法官在國會聽證會上,竟開玩笑地說“強奸犯和受害者都享受”,應考慮是否判處強奸犯死刑,此話一出引發眾怒,人們紛紛要求把他開除。
在上個世紀的中國,法律上對法官言論作限制大致上只是“保密義務”的規定,如1995年的《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和第32條法官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沒有對法官的其他言論作出限制性規定。1998年4月15日,當時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系統教育整頓工作會議上提出:“逐步實現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由此開始了我國有史以來法院最大幅度地對媒體開放的時期。這也表明了中國法院在沒有職業規則和倫理意識的前提下向媒體徹底敞開了大門。到了2001年最高法院《法官道德基本準則》中,才出現了關于法官職業道德意義上的言論倫理的規定。限制法官言論的倫理規范出現在法官眼前,但法官內心的言論倫理意識還沒有確立,時有法官言論不謹慎的事案出現。2006年9月12日,在全國法院新聞宣傳工作會議上,肖揚院長終于闡明了這樣一個道理:“由于司法與媒體各自的特性不同、職責不同、規律不同,也不可避免地表現出一些矛盾和沖突”。但是,盡管如此,我國法院對法官慎言義務的重視和約束仍然不得力。近年來,法官言論引發的爭議事件又不斷出現,比較典型的包括:
(1)2007年,北京房山區法院“韓浪故意傷害案”宣判后,無法平息怒火的韓浪和被害方張某在法庭上繼續爭執。脫下法袍的主審女法官目睹這一幕,怒斥張某,引起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和熱議,被稱為“脫下法袍罵人的女法官”。(2) 2008年0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原副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許霆案”的定罪,他說:“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一審判無期明顯是判重了。”此時許霆案二審離判決還有20天。這番關于“許霆案”的評論引起媒體和公眾的熱議。(3)2011年,犯強奸殺人罪的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一審判死緩,該院某副院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發表觀點,認為該院判李昌奎死緩而不是死刑立即執行是正確的,“我們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將是一個標桿。”這“標桿論”一時成為社會熱點。暫且不論該法官言論是否正當,法官有無必要解釋判決結論?這在我國也是不完全清晰的。(4)2013年4月10日,某省高級法院院長在“豫法陽光”微博拓展座談會上說,法官也是人,應該讓博友們了解一個有血有肉的法官。該院院長說到“有時遇到長時間的審案,我們法官都不得不穿著‘尿不濕’審理”。這句話在當時的語境下可能是想描述一個事實,但沒有想到也成為一時熱議的焦點,網友的批評和調侃鋪天蓋地。(5)比如2012年最高法院某副院長在全國法院第一期(總第3期)高中級法院副院長輪訓班上批評律師的言論,受到律師界和公眾的熱議。同樣是批評律師的言論,如果這句批評律師的話出自一位著名企業家、政府官員或學者之口,則不會產生如此強烈的反響。在當今“自媒體時代”,當法官卷入言論紛爭時,如何化解言論引發的爭議,也需要謹慎對待,要避免引發更大的紛爭。
各國對法官職業倫理的監督和管理都不外乎行為和言論兩個方面。法官行為自律的監督和管理,相對較成熟,容易“擦槍走火”的是法官言論的自律問題。因為我們習慣了“不以言定罪”的思維,以為言論不如行為那么受法律約束。在我國現有法治條件下,法官職業整體素養參差不齊,職業共同體對法官自律的監督和管理任務,重點還停留在“法官行為控制的階段”,諸如法官要秉公審判、維持法庭秩序和尊嚴、不單方會見當事人、不受賄、不泄露審判秘密、不拖拉遲延,等等,大都屬于行為層面的。況且,我國法院有根深蒂固的“行政性”傳統,在不同時期,甚至有“配合”政府、“服務性”、“能動司法”的指導思想。比如河南省法院2006年起實行的“判前釋法判后答疑”制度,就與法官慎言義務(法官不負責解釋判決)存在較大的距離。雖然有法官言論的相關職業倫理規定,但并沒有引起職業機構內部的高度重視,也鮮見產生法院懲戒法官言論不當的情況。我國大陸地區關于法官言論的倫理規范研究很少,作品也不多。在這樣的司法文化和審判傳統之下,對法官個人行為進行控制的任務更加艱巨,這就降低了對法官言論限制的要求。
我國法官在言論上的義務如何具體界定?國際上關于法官慎言義務有哪些可借鑒的規定?法官慎言義務的理由或原理是什么?如何讓法院和法官能夠充分理解這種義務和限制的意義呢?如何處理法官慎言與“能動主義”、“司法為民”的關系?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
摘自《中國法學》
本文作者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這是乾成社第7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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