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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對于虛假訴訟行為的認定條件、刑事責任追究標準等問題,司法實踐中的認知并不統一。鑒于此,《人民檢察》雜志社與江西省撫州市檢察院遴選當事人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的典型案件,共同邀請專家就有關實務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
“虛假訴訟”如何認定
對虛假訴訟行為性質如何認定,理論界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供了虛假證據、采取欺詐手段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就可以構成虛假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只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虛構了民事法律關系,才能構成虛假訴訟。
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涂書田認為,在討論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時,不僅要注意其屬性,還要關注討論虛假訴訟的角度。從訴訟法角度看,所有參與訴訟活動的人都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要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弄虛作假,干擾了正常訴訟活動的行為,都可以視為虛假訴訟。但如果從刑法角度出發,作為犯罪懲治的虛假訴訟應當僅限于那些最為惡劣的虛假行為,虛假訴訟應當落腳在案件上,也就是所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質上是假的。
認定虛假訴訟的關鍵是訴訟中存在“假”的因素,實質是行為人通過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系,隱瞞或偽造證據,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的行為。江西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周有智指出,虛假訴訟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既包括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欺詐的情況,也包括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互相配合的情況。二是行為上具有一定的欺騙性,無論是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還是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行為人都采取了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系等手段騙取法院的法律文書來實現自己的目的。三是后果上具有嚴重危害性。虛假訴訟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時,串通型虛假訴訟往往還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單方欺詐型虛假訴訟則往往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二者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當事人的責任如何考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由于刑事法律規定不完善,各地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虛假訴訟行為以妨害作證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作出不同判決。因此,判斷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對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熊進光談到,針對虛假訴訟問題,雖然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了《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下稱《答復》),但該《答復》的觀點在實踐中并未得到普遍認同。目前,刑法中直接針對虛假訴訟的行為無明文規定,故不宜追究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但對虛假訴訟過程中的偽證手段,妨礙法院審判工作,構成犯罪的,可按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以虛假訴訟為手段,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害財產型犯罪,可根據具體情形以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認定。
江西省撫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處長胡雨水認為,對虛假訴訟以妨害作證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進行定罪是不恰當的。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確立虛假訴訟罪之前,不宜采用推比、類推的方式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打擊。因為,虛假訴訟雖然同妨害作證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存在類似之處,甚至存在牽連關系,但本質上還是不同的。更何況,有許多虛假訴訟只是利用了訴訟法上的程序漏洞,并沒有違反法律,將其入刑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如何確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虛假訴訟行為作出專門規定。其中,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設置為虛假訴訟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這是否意味著如果當事人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亦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熊進光認為,立法上沒有必要特別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構成要件。這是因為:一方面,刑法分則是以同類客體為標準對犯罪進行分類安排,很顯然,將虛假訴訟罪置于妨害司法罪中,目的在于維護法院的司法工作秩序,而不論行為人的具體動機和目的如何。另一方面,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考慮,犯罪的構成要件描述以及基本犯與轉化犯的配置,應當反映犯罪常態與例外情形之間的關系。盡管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動因可能多種多樣,但不可否認的是,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是最為常見、社會危害性最大、入罪呼聲最為強烈的情形,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設計有混淆虛假訴訟的常態與例外關系的嫌疑,似有不妥。周有智也同意上述觀點,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會增加控訴一方的證明難度和責任,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的主觀目的是很難證明的,從而使得許多虛假訴訟行為因主觀證據薄弱而逃脫懲治。
除主觀要件的規定外,涂書田還建議從以下幾點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規定予以完善:首先,“捏造事實”沒有完全概括虛假訴訟的全部客觀狀態。除了捏造事實外,虛假訴訟還包括掩蓋事實真相的情形。其次,“捏造的事實”是指起訴的全部事實為假,還是部分事實為假?如果是后者顯然打擊面過寬。司法實踐中,原告起訴的事實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夸大其詞的問題。再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是否包括申請執行、申請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通過虛假仲裁、虛假公證、虛假調解和解、惡意申請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方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比較多。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不包含這些內容,不足以構筑完整的虛假訴訟防治體系。
這是乾成社第9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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