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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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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關于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問題引起了法律實務界、學者和民眾的激烈討論。有論者認為,司法判決應當嚴格依法辦案,排除媒體和民眾的影響;亦有論者認為,司法判決應當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兩種觀點都有一些道理,但是,這些理論運用到實踐中時,往往捉襟見肘,首尾難顧。
有一個發(fā)生在中國中部某省法院的真實案例。某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事人,因聽聞案件判決結果可能于己不利,在該法院大樓內喝農藥自殺。既見親朋成新鬼,當事人親屬好友第二天又是大鬧法院,又是堵塞馬路,使得該法院正常工作全面停擺,上上下下只得全力應付這起突發(fā)事件。最后法院無奈,賠錢以“息事寧人”。
此類案件并非個案,在現(xiàn)實中呈高發(fā)態(tài)勢。筆者在網(wǎng)上搜索,發(fā)現(xiàn)全國發(fā)生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說,司法權威不時因現(xiàn)實的“強烈”需要而透支和打折。任何一個地方黨政領導人,在現(xiàn)行維穩(wěn)問責體制下,不可能心臟強大到為了維護司法權威而導致出現(xiàn)不穩(wěn)定的情況。
那么,不妨對上述問題轉換一種思路,司法應當如何面對“民意”或者是“民愿”,甚至是“民怨”?觀諸人類司法文明演進史,找不到一套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不管司法體制成熟與否,都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遭遇困境與質疑。
美國民眾尊重司法權威
對司法制度的考驗往往發(fā)生在危機時刻。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危機,為了應對“大蕭條”,新任總統(tǒng)羅斯福采取了一系列的國家干預政策,并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經濟社會立法,但是,諸如《工業(yè)復興法》《農業(yè)調整法》等很多重要的新政立法,被聯(lián)邦最高法院每每以經濟社會立法干涉“契約自由”為由否定。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不僅使羅斯福的改革陷入被動局面,也導致了民眾的普遍不滿。
美國憲法規(guī)定,總統(tǒng)可以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羅斯福在第二個總統(tǒng)任期伊始,下定決心攻克保守主義傾向嚴重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1937年初,羅斯福政府醞釀了“法院填充計劃”,以此改變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shù),進而影響并控制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計劃一經發(fā)布,就令政界和民眾感到惶恐,很多支持羅斯福的選民也對該計劃表示懷疑和反對,羅斯福本人和國會面臨巨大的政治壓力,計劃最終破產。
美國這段歷史使我們看到,即使大多數(shù)民眾并不滿意最高法院的判決,依然對最高法院的權威表示了適度的尊重,在最高法院陷入危機的時候,人民給予了堅定的支持。
司法權威一旦建立并成熟以后,可以從政治和法律角度維持一個社會高質量的穩(wěn)定。在2000年美國大選期間,共和黨總統(tǒng)候選人布什和民主黨總統(tǒng)候選人戈爾的票數(shù)非常接近。戈爾認為,佛州的投票過程由于技術原因出現(xiàn)了很多廢票,向法院申請要求人工計票。但是,以極微弱優(yōu)勢領先的布什則反對重新計票。這場官司一直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后,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數(shù)判決布什勝訴,從而也幫助他贏得了2000年的美國大選。在這個世紀判決中,很多人對最高法院的判決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四名大法官。縱然如此,包括戈爾在內的絕大多數(shù)民眾最終還是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決。試想,如果沒有司法權威的介入以及人民對于司法的極大信任,在那樣的白熱化局面下,競選雙方恐怕就要在戰(zhàn)場上廝殺了。
“民意”如何形成
在中國,司法和民意卻有著和美國不一樣的境況。
第一個事例是在海峽對岸的中國臺灣。在重建臺灣社會的過程中,最重要的著力點是推進民主與尊重司法。但是,當邵燕玲“法官”判決一個關涉六歲女童被性侵犯案件時,因過度執(zhí)著于字面的犯罪構成規(guī)則而對被告人判決過輕,違背社會普遍民意觀感而被稱之為“恐龍法官”。盡管邵燕玲“法官”的職業(yè)精神和專業(yè)能力曾在同行圈內有口皆碑,最后也不得不黯然辭職。
再看中國大陸藥家鑫案。官方在民意裹挾下疲于招架,民間則完全脫離法規(guī)對案件進行“民粹主義”“泛道德化”式解讀。推而廣之,在近些年出現(xiàn)的一些焦點案件中,官方一旦無法與民間搭建共識,民意不僅未能支持本不強健的司法,反而一點點蠶食剩余的司法權威。
一個令人糾結的問題是,當下的司法不能孤立于民意之外,司法機關判決的合法性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要建立在公眾認可的基礎之上。因此,一旦大多數(shù)人認為,法官并不是依法審理案件,危險就將降臨。一個順應民意的判決,能夠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會顯著增強司法權威;一個違逆民意的判決則會導致惡劣的社會效果,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司法判決的法律后果與社會效果之間,尋求良好的平衡似乎是個難以求解的難題。兩者存在的緊張關系并非是一朝一夕,而是經年累月。為了試著揭開這個謎團,我們不妨先來關注一下所謂的“民意”。
民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信息的充分披露、思想觀點的自由交換以及媒體的獨立公正,但是,上述條件在中國當下高度缺失。人大、政協(xié)等民意表達正式渠道由于結構性的困窘而不能完整準確地反映民意;傳統(tǒng)媒體因其功能屬性定位更多地傳遞官方聲音;網(wǎng)絡則被定位為“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眾”的情緒騷動和非理性表達;剩下的不過是“內參式”的神秘進諫與“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式的 “選擇性吸收與傳達”的信息。上述種種,使我們面對主流“民意”時顯得尷尬與無奈。司法機關若簡單地相信“民意”,極有可能脫離實際案情;不相信“民意”,則會面臨“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情勢。如此,司法機關或者陷于“莫辨”和“難為”的尷尬,抑或是專橫的自我裁量。
現(xiàn)在看來,普通法制度下的刑事大陪審團制度實在是一個偉大又平凡的天才設計,它把民意判斷拋給了民間代表的陪審團,法官只為此種判斷提供法律背書。即便是裁判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也是將作為民間代表的陪審團與法官捆綁在一起共同受過。而在中國,有爭議的案件一旦被民眾關注并形成強大的輿論力量,法官和法院只能獨自抵擋,左支右絀,狼狽不堪。在很多情況下,還要代人受過,有苦難言。
司法與民意緣何如此糾結
為什么都是司法判決,在與民意的交鋒中,中美卻顯得如此不同呢?筆者認為,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思考和檢討:
第一,司法獨立與自由的市場經濟相依存。司法的獨立性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沒有相當?shù)莫毩⑿裕痉ㄅ袥Q難以立足。中國的法官和法院容易受制于較多的非法律性影響,在法院預算制度、法官任免和待遇、司法機關與黨政機關的關系、司法機關內部的關系等問題上,中國司法制度在落實“獨立審判”上尚存在較大的改革空間。此外,相應的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革也很重要。當不少法官還在為子女能夠進入一個較好的幼兒園、小學、中學而四處求人的時候,司法獨立之路顯然是漫漫長途。因此,實現(xiàn)司法獨立,除了使其相對于其他公權力能夠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外,建立使法官能夠不依賴于關系、特權而取得優(yōu)質商品和社會服務的市場經濟體系亦十分關鍵。可以說,司法獨立對市場經濟有保障作用,市場經濟對司法獨立性也有促進作用。
第二,司法公開是司法過程的公開。中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審判公開的原則,其他訴訟法對于公開審判也都有具體規(guī)定。但是,對比英美的陪審團制度,出于對公開審判的民主價值認識不足,我們對公開審判的程序保障不夠,憲法和法律對于公開審判的承諾最終停留在公開宣判上。“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被實現(xiàn)”,這句關于公開審判的法諺充分揭示了司法公開性不僅是結果公開,更應該是過程公開。讓公民們知道,如何實現(xiàn)正義要比通知他們正義已經實現(xiàn)意義更大。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司法公開性的缺失,人民群眾難以從司法過程中獲得充分完整的信息。在此背景下,各種媒體為了滿足人們的“知情權”,被迫從各種側面不斷對案件 “爆料”“炒作”,這既造成了司法機關與媒體關系的緊張,又使司法機關難于回應民眾對于司法判決的過高期望。
近些年來,在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各級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的確有了長足進步,判決書上網(wǎng)、法院開微博等形式都使法院更加貼近大眾。但是,也應當看到,在信息公開化的問題上,我們與發(fā)達國家在形式和內容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第三,司法判決書要記錄法院不同意見。在現(xiàn)代社會,司法判決書既是公民接觸司法過程、接受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和途徑,亦是公民判斷社會公正程度的重要依據(jù)。一份草草了事的司法判決,最多只能解決當事人的暫時糾紛,卻不能達成上述任何一個目標,反而弱化了司法的社會功能。另一方面,與國外法治發(fā)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司法判決書一般不記錄法院不同意見。這種做法固然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爭執(zhí),使得法院顯得更有權威,卻使法院喪失了一項極為重要的功能,正如“異議:民主的守護神”一書作者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 The Dissent: A Safeguard of Democrac)所說,“法官們之所以會發(fā)出不同的聲音,實際上反映了分裂的社會對于該問題的不同認識與判斷。表達反對意見是民主的表現(xiàn)形式。”
因此,要使司法判決能夠較好地回應民眾的期望,公布法院的反對意見是很重要的舉措。在一個多元社會中,通過在司法判決中發(fā)布不同意見,至少會使人們都有借助官方途徑表達不同意見的機會,至少表明他們的意見并不是被官方忽略不計,而是被嚴肅地體現(xiàn)在了判決書之中,他們的想法和意見即使錯誤,也是獲得了相當?shù)淖鹬亍_@對于化解司法與民意的沖突大有裨益。
第四,司法權威的來源問題。中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管理國家事務。中國的各級人民法院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其負責。制度設計的本意是,既要使司法具有民主基礎,又要使法制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但是,不難察覺,憲法上的關于法院的組織與職能的規(guī)定實際上存在著某種難以協(xié)調的張力。一方面,各級法院需要向各級人大負責;另一方面,各級法院的法官需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審判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向憲法和法律負責。這樣,各級法院實際上面臨著兩個上級,一個上級是各級人大,另一個上級是憲法和法律。前者控制著法官的任免和待遇,后者控制著法官司法權力的范圍和邊界。這樣,法院必然會在面對復雜案件時無所適從,更遑論去恰當?shù)靥幚砼c民意的關系。現(xiàn)實中,司法權威在同時使兩個上級都滿意的過程中不斷被消耗。
重塑司法權威
面對上述種種問題,我們究竟應該如何協(xié)調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呢?
按照中國的憲政體制,司法裁判案件只應嚴格適用法律,不能撇開法律規(guī)則另行解讀民意。理由在于:民意本身是變化的、不確定的甚至是非理性的;民意裁量是立法機關以數(shù)人頭的方式實現(xiàn)的;司法專注民意易出現(xiàn)法官造法的流弊等等。但是,倘若司法罔顧現(xiàn)實,置身世外,也會導致司法權威的空洞化。因此,筆者認為,妥善處理司法與民意關系的首要任務是重塑司法權威,這要以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為依托。
一個有望成功的司法權威重塑之路是,司法機關面對公權力應表現(xiàn)得足夠堅強與剛毅,要逐案釋放出馴服權力的勇氣,讓老百姓從鮮活的個案中積累對法治的敬畏與信心。
同時要借由民主的推進,競爭性選舉的開放,改變權力的授權體制,讓公權力回歸謙卑的本源。在司法權威已經被削弱的當下社會,如要擺脫司法與民意的“囚徒困境”,其可行之道是司法先擺脫權力的過多干預,在與私權的拔河拉鋸中慢慢收緊韁繩。
我們亦相信,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任絕非司法機關一己所能承擔,把司法機關作為社會穩(wěn)定的“守護神”,并不能使社會更加穩(wěn)定,反而會削弱司法權威。司法機關只有實現(xiàn)與民意的良性互動,維持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尊重并保存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同時又不屈從迎合公眾的意見,成為公民權利的“守護神”,才有望從根本上維系一個社會的穩(wěn)定。
文章來源:《中國改革》
本文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
這是乾成社第117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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