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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個雷區
作者:佘瓊圣
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庭上經常見到的場景是,律師口若懸河,慷慨陳詞;坐在一旁的當事人暗自欣喜,仿佛勝券在握;審判臺上的法官卻時常皺起眉頭。問題出在哪里呢?筆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體會,試列舉出律師在法庭上有待商榷的十個細節,供讀者諸君參考。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主張。當事人作為原告或者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應當有具體的訴訟(上訴、再審)請求。何謂具體的請求?一句話,就是當事人想要的裁判文書主文。
在確認、形成、給付三類訴中,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的請求相對簡單,一般不存在請求不具體的問題。問題出在大量的給付之訴中。給付之訴的判決主文有何要求?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給出了答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司法解釋對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實際上也是對訴訟請求的要求。
請求權基礎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規范。訴訟請求和請求權基礎是訴訟的核心。法院通過審理,認定構成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事實是否存在,從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支持、部分支持或者全部駁回。當事人能否提出或然的請求權基礎,法院能否超出當事人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支持其訴訟請求,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爭議。適用法律固然是法官的職責,證成自己的訴訟請求,更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同樣道理,處于防御一方的當事人,對自己的抗辯主張,也應當提供具體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答辯制度。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在庭審前不提交書面答辯狀,而是在庭審中做口頭答辯。這種做法的動機可能是不想讓對方當事人提前知道自己的觀點,便于在庭審中處于上風。庭前提交答辯狀有利于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圍繞爭議焦點收集證據,提早固定訴訟請求、證據和爭點,提高訴訟效率。在答辯期內不做答辯,在法庭上提出意想不到的觀點,可能會給對方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提供理由,反而將證據收集得更加全面、扎實。同時,也會給法官的庭前準備工作造成障礙,降低訴訟效率,這顯然是法庭不愿意看到的。
筆者以為,在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的背景下,訴訟有技術,但絕無技巧。任何所謂訴訟技巧的武器都會被誠實信用原則反彈回去,傷害到自己。
在開庭陳述階段將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的內容一次性講完
一般來講,庭審都會按開庭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的順序來進行,每個階段的任務和重點不一樣。律師應當根據庭審的不同階段安排發言內容。開庭陳述階段的任務在于展示各方的觀點。法庭通過各方的開庭陳述,歸納爭議焦點,圍繞爭議焦點組織下一步的庭審活動。如果律師在開庭陳述階段就將想在法庭上說的話一次性說完,或者在法庭調查階段大談法律適用問題,就會打亂庭審的節奏。其結果是要么發言被法官打斷,要么在之后的庭審環節還要重復之前的發言(又不免會被法官打斷),浪費庭審時間。當然不排除一些簡單案件的庭審并不需要清楚地區分為若干個階段,如果法官做這樣的安排一般會有明確的提示。
在再審或重審案件的庭審中,大談本案不應再審或發回重審
裁定再審或者發回重審是對案件程序問題的決定,該裁定既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上訴。也就是說,裁定再審、發回重審的程序是不可逆的,是當事人必須無條件接受的事實。啟動再審或重審程序后,律師要面對的是說服法庭支持當事人實體上的訴訟主張,糾纏于案件是否應當再審或重審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在二審、申請再審、重審、再審等程序中不提交證據材料
法官在庭審中聽到律師提到“我方證據X”時,常常會感到非常茫然。因為律師提到的證據或者還躺在原審法院的檔案室,或者深藏在十幾冊卷宗的某一冊之中。案件在不同的審理程序中會有不同的爭議焦點;即使爭議焦點相同,也會呈現出不盡相同的事實和理由。
律師在不同的審理程序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整理和提交證據材料,而不是一勞永逸地援用一審的證據材料。
對法庭的詢問回答:“我沒有代理一審(二審),對這個問題不清楚。”
沒有參加原審訴訟活動顯然不應當是律師不了解案情的正當理由。沒有參加原審訴訟活動的律師,應當在庭前閱卷,并向當事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實和訴訟經過。
法庭對當事人本人詢問時搶先回答,或者“糾正”當事人的回答
當事人陳述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還規定了當事人接受詢問前的具結程序。當事人作為案件事實的親歷者,其陳述最有可能還原案件事實。
法庭希望查明的是原汁原味的案情,而不是被律師以當事人立場和專業思維過濾過的案情。
在相鄰權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等案件中,了解現場的情況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沒有進行現場勘驗,常常會向當事人詢問現場的情況。查看現場是律師庭審前的必做功課。
對案件事實所涉專業問題既不鉆研清楚,又不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對案件事實所涉的專業問題,律師在庭前應當通過研究鑒定意見、查閱文獻、咨詢專業人士等方式,對爭議的主要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才能在庭審中有的放矢。如果所涉專業問題非常復雜,還應當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否則,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進行調查和辯論時,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有的律師因為對專業問題不清楚,在鑒定意見的質證中只能發表非常籠統的意見,法官無從判斷其意見的對錯,自然不會支持其主張。
調解往往以雙方當事人的互諒互讓為前提。如果一方面向法庭表示愿意調解,一方面又提出與訴訟主張完全相同的調解方案,不僅達不到調解的目的,還會給法官留下不誠信的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