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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袍的改良,既要體現律師職業的特色,更要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考慮律師著裝出庭的可操作性。
早在2003年開始施行的《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便明文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身穿律師出庭服裝。但由于種種原因,這個規定幾乎成為“僵尸條款”。目前,北京律師協會已經下發相關通知,律師出庭身穿律師袍將成為“硬性規定”。
在我國,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一樣,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部分,且都有各自的職業化標識。在法律職業標識上,公眾所熟知的有法槌、法徽、法官袍、法官服以及檢察服、檢察徽章等,畢竟這些都是法庭上的常見之物。而與此相匹配的律師袍和律師徽章,因為律師穿戴少,公眾見得就更少,認知度明顯不高。
規定律師出庭著袍,看似只是一個形式,但承載的意義重大。它標志著律師職業的相對獨立性,能夠提升律師職業形象,提高律師的責任感,也有利于維護法庭的尊嚴。尤其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律師著袍出庭,更能彰顯控辯雙方的平等性。可在平時的庭審中,律師著正裝出庭的多,但也有少數律師著裝太隨意,既損害了律師職業的形象,又與法庭莊嚴肅穆的氛圍格格不入。
律師出庭不愿著袍,并非對自己職業的不尊重、不認同,關鍵在于律師袍“水土不服”。作為一個舶來品,由歐洲體現上流社會的身份的長袍發展而來。在英國,律師袍是身份的象征,不但出庭時穿,還可在慶典等重要場合穿。盡管長袍在我國曾延續了幾千年,但自近代以來,長袍除了在宗教領域得以沿襲外,基本退出了普通人群的生活領域,早已不適合人們的日常著裝要求。
在這種情形下,律師肯定不愿著袍在外行走,只得到法院再進行換裝,如何攜帶、到哪更換就成為了現實中不可回避的矛盾。而且,根據現有規定,著律師袍的話里面必須穿襯衫才能打領巾,更何況毛料袍子夏天穿著還不舒服,在海南等全年氣候偏高的地方更是如此,等等。諸多不便與不適,使得大多數律師消極對待出庭著袍。
此次北京規定律師出庭著袍,還只是在幾個試點法院推行,雖說是“硬性規定”,但多了不少人性化的考量:法院為律師準備了更衣室,律師協會在法院常備若干律師袍和領巾、徽章可供律師借用,等等。這從硬件上為律師出庭著袍提供了方便,但這些還只是權宜之計,難以全面推廣,更難以長期堅持。
其實,律師袍只是律師職業標識的外在形式之一,如果這種外來的職業裝在行業內部認可度不高,表明這與國情不相適應,就沒必要生搬硬套,大可以進行改良。對職業裝予以適時改良符合發展規律,我國法官服、檢察服也是經歷了多次改良。
對律師袍的改良,既要體現律師職業的特色,更要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因素,考慮律師著裝出庭的可操作性,讓律師出庭著律師裝不再為難,使律師裝成為法庭一道新的風景,為更多的公眾所熟知。到那時,律師職業的法律共同體屬性將會更加凸顯。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這是乾成社第132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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