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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傳牛郎父母早逝,又常受到哥嫂的虐待,只有一頭老牛相伴。有一天老牛給他出了計謀,教他怎樣娶織女做妻子。到了那一天,美麗的仙女們果然到銀河沐浴,并在水中嬉戲。這時藏在蘆葦中的牛郎突然跑出來拿走了織女的衣裳。驚惶失措的仙女們急忙上岸穿好衣裳飛走了,唯獨剩下織女。在牛郎的懇求下,織女答應做他的妻子。婚后,牛郎織女男耕女織,相親相愛,生活得十分幸福美滿。織女還給牛郎生了一兒一女。后來,老牛要死去的時候,叮囑牛郎要把它的皮留下來,到急難時披上以求幫助。老牛死后,夫妻倆忍痛剝下牛皮,把牛埋在山坡上。
織女和牛郎成親的事被天庭的玉帝和王母娘娘知道后,他們勃然大怒,并命令天神下界抓回織女。天神趁牛郎不在家的時候,抓走了織女。牛郎回家不見織女,急忙披上牛皮,擔了兩個小孩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王母娘娘心中一急,拔下頭上的金簪向銀河一劃,昔日清淺的銀河一霎間變得濁浪滔天,牛郎再也過不去了。從此,牛郎織女只能淚眼盈盈,隔河相望,天長地久,玉皇大帝和王母娘娘也拗不過他們之間的真摯情感,準許他們每年七月七日相會一次,相傳,每逢七月初七,人間的喜鵲就要飛上天去,在銀河為牛郎織女搭鵲橋相會。此外,七夕夜深人靜之時,人們還能在葡萄架或其他的瓜果架下聽到牛郎織女在天上的脈脈情話。
這個故事中,起碼涉及五個法律問題,且聽我娓娓道來。
牛郎追到織女的方式屬于民事行為中的趁人之危
因為天宮高處不勝寒(蘇東坡猜的,并非中央電視臺天氣預報),民間的水暖和一點,人家織女公務之余(織女專門織布,屬于鐵飯碗之類)下凡來洗洗澡,本無可厚非。但咱們牛郎這個貧n代就搞點小動作,拿了人家的衣服,逼迫人家與他結婚,這典型的屬于趁人之危。民法通則第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所以牛郎娶織女結合的行為本就無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自始無效,那后面動人的故事就大打折扣了。
牛郎和織女的關系只能算同居關系
婚姻的締結一定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古代雖然沒有民政局之類的組織機構,但也有三書六禮的民間嫁娶風俗。沒有法律調整的民事關系,應依公序良俗而為,且民間慣例也會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而牛郎織女之間都沒有來這一套禮俗,開頭的“你耕田,我織布;你挑水,我澆園”充其量也是同居關系,若在八十年代,這同居兩字之前還要加上“非法”二個字。

后來,牛郎織女生了二個孩子,依據現在的法律,一者違反了計劃生育,(織女為居民戶口,且織女即使為多分征地款而遷為農民戶口,他們二個孩子的間隔也不可能有四年,所以違反計劃生育是確定的)應向相關部門繳交社會撫養費,二者也不能使他們結合的事實變成事實婚姻。因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之間不管生了多少個子女,不管如何共同居住,只要不去辦理結婚證,就只能算同居關系,也不算事實婚姻了。
王母娘娘的行為觸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王母娘娘發現織女與牛郎相親相愛一起生活,妒火中燒,派天兵天將去抓織女,甚至以金簪劃河,使二人不得相見。這種行為干涉了牛郎織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當然,這種罪在沒有造成被害人自殺身亡的情況下,只是親告罪(也稱自訴罪),即告訴才處理,也就是說,如果牛郎織女不提起訴訟的話,相關部門不能越俎代庖,來處罰王母娘娘。
喜鵲搭橋的行為是無因管理
牛郎織女如欲金風玉露一相逢,便需喜鵲去搭橋。對于喜鵲來說,并沒有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它們有搭橋的義務,但它們還是去了,并且不求報酬的為牛郎織女搭橋,這種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害或維護利益,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現在世風日下,自然也會影響到喜鵲的行為,它們可能會覺得老是無償的為牛郎織女去搭橋,不劃算,不干了,那牛郎織女是否可以訴諸法律呢?那當然不可以,因為搭橋并不是喜鵲的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情侶們偷聽牛郎織女在天上的脈脈情話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

七夕之夜深時,若情侶們有意偷聽牛郎織女的情話,便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且依常理而論,一年才有一次相逢,二人之鵲橋相會便也格外珍貴了。所以,各位情侶,你們愛干啥就干啥,千萬不要在葡萄架下聽到牛郎織女的脈脈情話了,法律可不是開玩笑的。
文章來源:吉賢家事律師
這是乾成社第14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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