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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召開第十六次會議,會期五天,8月29日閉幕。據常委會第五十二次委員長會議的建議,本次會議將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關注度較高的法律草案,還將審議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議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等。
刑九草案預熱:二審稿改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歷經兩輪審議,本次會議為三審。三審稿是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公開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修改完成,根據立法慣例,三審稿已十分接近最終表決稿。從二審稿來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共有五十條,對現行刑法眾多實質性條款均有重要修改。



相關背景
繼2014年10月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于6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二審稿第36條擬將刑法第309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span>
相關報道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時,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兩種情形。在去年10月27日提請審議的一審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第二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后加上“或者訴訟參與人的”;增加第三項,“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罪行為的。”這就意味著“侮辱、誹謗、威脅”等法庭言辭亦可入罪。
當時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師界關注的第三、第四項條款,在今時的二審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別增添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和“情節嚴重”字樣。
去年消息一出,許多業內律師指出,上述條款一旦通過,“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入罪”或將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律師執業環境愈加嚴峻,甚至危害律師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24日以來,二審稿第36條再次引發法律界特別是律師界關于律師辯護權、律師執業豁免權的討論。發聲者絕大多數認為新增條款會限制律師的作用,建議立法機關當慎重。(財新網報道)
文章來源:桂客留言
這是乾成社第14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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