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紐倫堡審判中一個頗具法理爭議的問題即是:遵循納粹黨制定的法律所為行為,其個人是否應該受到懲罰。
當然,這個問題并沒有讓審判向我們意外的方向發展。
責任編輯/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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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法案》
摘自《第三帝國圖文史》(英)理查德·奧弗里(慢書房編號:K516.44/5)
1935年納粹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把德國猶太人排除在公民權利或與日耳曼人締結婚姻的權利之外。
隨著9月中旬納粹黨徒到達紐倫堡參加年度納粹黨大會,反猶政策迎來一個新高潮。諷刺在于,也許是為了呼應希特勒那年再三宣稱的、所謂和平是他的外交和軍事政策的首要目標,這次大會被稱作“和平大會”(Congress of Peace)。9月15日,新法提交給國會臨時會議審議。
希特勒審閱《紐倫堡法案》草案的時候,刪去了最后一話“此法僅對純猶太人有效”。但這樣就出現了一個難題:“半猶太人”和“四分之一猶太人”是不是公民?1935年11月14日發布了對該法的補充規定,規定明確:任何人,如果有兩個猶太祖父母,并且自己信仰正統猶太教,或者與猶太人結婚,或者自認為是猶太人的后代,將被定義為猶太人。
所有其他半猶太人或四分之一猶太人,仍然為公民身份且有服兵役義務。
(1935年9月15日通過的
《德意志血統及名譽保護法》)
德意志血統的純潔,是德意志民族持久生存的前提。在這個認識的推動下,在保衛德意志國家前途的堅強意志鼓舞下,帝國國會一致同意通過如下法律,并在此公布:
1.(1)禁止猶太人與日耳曼或相關血統公民締結婚姻。違反此規定締結的婚姻歸于無效,即使此等婚姻為規避本法而于國外締結。
(2)只有檢察官才能啟動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
2.禁止猶太人與日耳曼或相關血統公民的婚外性行為。
3.禁止猶太人在其家庭雇傭45歲以下日耳曼或相關血統女性公民。
4.(1)禁止猶太人懸掛、展示帝國國旗、國徽。
(2)雖有上款規定,猶太人仍然可以展示猶太徽記。猶太人此等權利受政府保護。
5.(1)任何人若違反第1條所列禁令,將受到拘禁于勞動教養院之懲罰。
(2)任何男性違反第2條所列禁令,將受徒刑或勞教之懲罰。
……
摘自《第三帝國圖文史》(英)理查德·奧弗里(慢書房編號:K516.44/5)

惡法非法
文 / 劉星
摘自《西窗法雨》(乾成慢書房編號D909.1/53)
在常人看來,一種規則只要是經過官方的制定或認可,就算是法律。無論這種規則如何討厭如何邪惡,它都不會失去法律的資格。這當中隱含的一個意思是:我們可以找到一把尺子來衡量什么規則可以稱為法律,或者用這把尺子在法律現象和非法律現象之間畫一條界限,而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含我們喜歡或厭惡的價值判斷。
名噪一時的英國功利主義大師邊沁曾對這種想法大加贊賞,以至于他的學生、法學家奧斯丁毫不猶豫地硬說“惡法亦法”(邪惡的法律也是法律)。然而,另有一些充滿激情的西方人針鋒相對地說,法律是正義的化身,邪惡的東西根本不能成為法律。
頗具刺激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西方一些法院在審理與納粹德國法律有關的案件時,還真的拿這后一種觀點作為具有“善惡價值”的新尺子,將納粹德國的法律劃在“法律范圍”之外。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眼看就要結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專司“圍捕打擊各類敵人”任務的蓋世太保分子,仍然窮兇極惡地追殺猶太人以及保護猶太人的德國人。一天,經他人告密,他獲悉一對德國夫婦在家里藏匿一名猶太人,便帶領數名手下直撲過去,試圖將這對夫婦和那名猶太人全部拿捕。當他趕到時,猶太人正準備轉移他處,那對夫婦也準備遷居鄉下。但這時他們的住處前門已被圍得水泄不通。丈夫見狀從后門逃出,蓋世太保舉槍射擊,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猶太人則被押送到集中營。沒過幾天,德國宣布無條件投降。這名妻子獲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絕。

1951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始審理各類與戰犯有關的案件,以示正義。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勵下,像許多人那樣走進了法院,狀告蓋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殺人罪。可是,在法庭上,蓋世太保分子說,他當時殺人是執行公務,執行法律。他還將1945年德國國會通過的緊急法令搬出來,說明自己殺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講:“每位德國武裝人員,對各類逃犯,負有不經審判即射殺之義務。”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認犯有殺人罪。
顯然,如果承認納粹德國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審判將是十分困難的。于是,德國聯邦法院首先從“法律的名分”人手,否認納粹時期德國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稱,那些法令與人類最基本的正義相悖,根本不能成為任何行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會執行這樣的法令。蓋世太保分子的辯護理由就這樣被駁回了。
在西方,人們既可以看到“法律就是正義”的講法,也可以聽到“正義就是法律”的講法。這表明不少西方人是將正義作為法律資格的尺子的。這種觀念表達了一個深層的文化心態:法律和正義完全就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當然,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觀點或派別,更多的人則是在不斷地爭論法律和正義是不是一個東西。他們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惡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擺脫價值判斷的干擾。
摘自《西窗法雨》(乾成慢書房編號D909.1/53)
這是乾成社第152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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