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民國肇始,律師登上歷史舞臺,以“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作為自身的職業倫理,維護人權,推動社會進步。回味一段段民國律事,影像中那些“民國前后出來舉事的家伙,敢作敢為,有豪情,有膽氣。” (陳丹青 語)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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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一詞對于中國而言,是一個舶來品。清末中國還是一個閉關鎖國的國家。1840年,鴉片戰爭打開了中國的大門。隨著西學東漸的風潮,洋務運動,中國開始了一場激烈的變革。盡管這些變革并非主動,也沒有改變社會性質,但是從器物,制度,思想,不可不謂之“三千余年一大變局也”。律師職業就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在中國生根發芽,不斷成長壯大,及至民國時期,律師已經成為了中國社會中的一個重要階層。
一部中國近現代史,也是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近現代史。而律師的歷史本身也構成了我們了解民國乃至整個中國近代史的一扇窗口。
古有襄助詞訟、代寫訴狀的“訟師”,雖類似于律師,但這與律師職業和律師制度的本質有著根本的區別。因為訟師從來沒有代理和辯護的職能一說。清末的律師也不是國人自己的律師,而是依據領事裁判權為外國在華僑民服務的外國律師。比如這位唯一被清廷授予一品官銜的美國人蒲安臣。

蒲安臣
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年11月14日-1870年2月23日)是美國著名的律師、政治家和外交家,美國對華合作政策的代表人物。他是唯一一位既擔任過美國駐華公使,又擔任中國使節的美國人。
蒲安臣被授予官銜,無疑是清政府在時局壓力下,不得不找外國人來處理外交事務。在這位洋律師主持下中國和美國簽訂了相對平等的《蒲安臣條約》(也即《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隨著接下來更多喪權辱國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在華洋人糾紛也越來越多,這些糾紛都由外國律師代表當事人來處理。但是對國外法律兩眼摸黑的中國來講,中國也必須要有懂西方法律的人去交涉才是解決之策。因此,清廷募集有國外法律背景的人士擔任要職。畢業于英國林肯律師會館、獲大律師資格的伍廷芳就被延攬加入李鴻章幕府,后在清廷歷任要職。
伍廷芳
伍廷芳(1842-1922),本名敘,字文爵,又名伍才,號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廣東新會,出生于新加坡,3歲隨父回廣州定居。早年入香港圣保羅書院,1874年自費留學英國,入倫敦學院攻讀法學,獲博士學位及大律師資格,成為中國近代第一個法學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師,成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華人議員。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別號寄簃,清代湖州歸安人。他是中國近代著名法學家。沈家本生于1840年8月19日(農歷七月二十二日),死于1913年6月9日(農歷五月端午)。沈家本出生時的祖居在湖州城南編箕巷,故居為湖州甘棠橋直街1號;其去世后,歸葬在湖州妙西。
在伍廷芳等人的推動之下,清廷開辦法政學堂,派遣留學生修習法律,設立法政科舉人、法政科進士,為中國本土律師群體打下了最早的基礎。然而,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卻要等到民國紀元之后。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發。律師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于地方層面運作起來。同年,江蘇都督宣布江蘇獨立后便在省內頒布了《律師暫行章程》。其他如蘇杭辯護士會、江寧律師會、南京律師公會等亦紛紛設立。
中國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是從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頒布《律師暫行章程》,此后,全國律師人數逐年增長。在這樣的背景下,民國律師群體獲得了相當程度的獨立和自治空間,管理以公會自治為大原則。各地律師公會自行決定章程會則、議事方法、收費標準,維護風紀、提付懲戒。在自治過程中,律師公會對于會員權益、律師風紀的維護也是不遺余力。
縱觀民國律師或出身官紳世家,或海外學成歸國,或于前清執掌司法,或于學堂研習法政。他們的教育背景、人生閱歷都足以使其成為那個時代的精英人物。雖然民國法律和公會會則均禁止律師兼任公職,但民國律師出入朝堂者不在少數。
曹汝霖

曹汝霖
曹汝霖(1877—1966)清末民初高級官員,新交通系首領。字潤田。清光緒三年(1877年)生于上海。幼年入私塾,后去漢陽鐵路學堂讀書。早年留學日本。抗日戰爭時期,曾任偽華北臨時政府最高顧問、華北政務委員會咨詢委員。民國“頭號律師”。
吳經熊
吳經熊(1899.3-1986.2),字德生,1899年生于浙江寧波。他是民國法律界蜚聲中外的天主教徒,教名若望(John)。若望?吳這個名字,也隨著他在法律和哲學上的杰出貢獻而在五洲四洋廣為人知。
司法界奇女子 史良
史良

史良(1900—1985),江蘇常州府武進縣人,大律師、著名法學家,中國第一個女部長。是民國十大才女中領導職務最高的女性。
沈鈞儒

沈鈞儒

沈鈞儒(1875一1963)現代杰出的愛國民主人士。字秉甫,號衡山,秀水(嘉興)人。中國民主同盟創建人之一。清光緒三十年(1904)進士,次年就讀日本東京私立法政大學。宣統三年(1911)參加辛亥革命,任浙江軍政府教育司長等職。辛亥革命后曾任國會議員,參議院秘書長、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等職,參加制憲,長期進行反對北洋軍閥的民主斗爭。1927年曾任浙江省政務委員會秘書長,因傾向進步,被蔣介石逮捕。后在上海從事法律工作。
在民國歷史上律師留下的印記比比皆是,在那風起云涌的歷史長河中,作為律師,他們為法治、正義、為人權、為國家的命運奔走呼號,或為被捕的共產黨或親共政治犯挺身辯護,或在民國的女權運動、冤獄賠償運動、施行憲政運動等社會運動中,過演講、出版、支持和發動社會組織的形式發起或推動社會運動。他們以一代律師的風骨,宣揚言論自由的邊界,保障人權的意義,以及程序正義的價值。
這些律師的故事雖然已經變得遙遠,但是他們的風骨與精神卻與法治一起長存。無論民國還是當下,他們的故事皆表明:律師是推動法治的中堅力量,律師興,法治興。
文章部分內容參考自《歷史的潛流:律師風骨與民國春秋》
這是乾成社第166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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