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陸嘵燕法官在無錫中院與市司法局聯合召開“法官與律師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大會上的發言改編)
法官與律師,“最熟悉的陌生人”。
在相互滲透的法律實踐中,法官與律師有很多共識,但也時有對抗、甚至沖突。
一方面,法官與律師是事業共同體。同根而生,來自于共同的法律院校、共同通過了司法考試,形成了共同的知識背景和思維模式,運用著共同的法律語言和法律文化,投入著共同的法律事業和法治追求,由此產生了目標、精神和情感的連帶。
另一方面,法官與律師又非利益共同體。法官是“在朝”司法官,律師是“在野”司法官,律師提供的是對當事人的法律服務,他必須站在委托他的當事人立場,去解釋法律和表達觀點,他體現的是委托人利益思維;法官提供的司法產品則是面向社會,他必須向整個社會輸入正義的標準和行為的規則,他固守的是社會利益思維。

在事業相同但利益差異的法官與律師之間,應當怎樣深化聯系,淡化隔閡,建設職業共同體?
古有“以文會友”,今有以法會友。法律人之間一定是以法會友,以共同的目標會友,在分享知識、溝通觀點的基礎上,達成理性,消除對抗,合力推動法治的生成。
第一,換位思考,站在對方的角度理解對方。
不能否認,無論怎樣高度一致的職業共同體,在共同體內部,每個法律人個體,接受到的法律知識和職業訓練是有差異的,法官之間尚時有分歧,更勿論法官與律師之間,基于角色利益和法律實踐的差異,分歧只能是加劇。
出于委托人的利益,律師形成和表達法律觀點不可避免地會代入當事人話語。對此,法官應當包容和體諒,切忌當著當事人的面訓斥律師的專業性。法律理解的差異是正常的,有差異,才有溝通交流的必要。法官也應給予律師更多的執業便利,避免對律師工作成本的無謂消耗,如做足庭前準備和法庭指導,避免二次開庭等。
同樣地,律師應當諒解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他們每年要審理兩三百件甚至五六百件案件,白天忙于開庭和送達、保全、調查,寫文書等案頭工作占用的都是白加黑、五加二的休息時間,當案件無法如愿快速審結,當審限已經來臨,這時候就要理解法官抓狂的情緒,案件遲遲未決也是因為先來后到,千萬不要無所依據的“想入非非”。
第二,本位克制,克制角色固有的負面因素。
法官,要克制權力帶來的膨脹感。長期以來,我國殘存著官本位的思想,執掌權力者往往以“官”自居,執掌司法權力的法官,有時也會有下意識的剛愎自用。個別法官在形成裁判觀點時,認為聽從律師意見改變原有觀點是一件丟面子、跌份的事。但殊不知,法官的公正裁判,往往是在汲取了多方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形成的;而律師的專業意見,對法官裁判的貢獻無疑最為迅捷、直接和充分。
我在審理第一個農業承包合同案件的時候,有一位律師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最后干脆送給我一本書,我敬佩并感謝這位律師,他采取的是專業的方式,來達到勝訴的目的。在彼此的互動交流中,我們的專業知識和思維模式都得到了提高。
如果一位法官以“官”自居,要求律師以仰視的目光看待他,他就已經人為隔出了屏障,失去了平等對話的基礎,甚至可能迫使律師用勾兌的方式去接近他。
律師,同樣需要克制由他的角色、由他的委托人利益思維帶來的一些負面的東西。譬如也有個別律師,不尊重事實和法律,為了達成勝訴的目的,為了收取高額的代理費,或者指導當事人鬧訪纏訪威脅法官,或者尋找途徑勾兌法官,甚至與法官串通制造虛假訴訟。
作為法律人,我們需要共同克制住一些法律以外的東西,克服對權力、對利益的過度欲望,堅守法律的底線和法治的信仰。
第三,分工合作,在不同的角色中共同地推動法治生成。
作為法律人,我們對法治有著共同的追求;作為不同角色的法律人,我們對推動法治又有著不同的渠道。
對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律師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對當事人特別是被判敗訴的當事人,法官是有隔閡的,法官想要將法律知識和裁判理念灌輸到當事人的思維中去,非常困難。律師與委托他的當事人之間卻有著充分的交流和人身的信任,在法律人——法官與律師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通過律師將法治的理念傳達到案件當事人,效果顯而易見。
與此同時,對社會規則的建立,法官作為裁判者又富有權威性。法官裁判形成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建議、調研報告、司法宣傳等延伸產品,對社會公眾的引導和行為規則的建立,無疑有著更廣闊更具滲透力的平臺基礎。
律師與法官,同為法律人,拆了一堵墻便是一家人。
我們不可否認角色差異的存在,墻是有的,也必須要有。但我們可以開一扇門,用來交流溝通,這個門不能是暗門,不能是損害法治的利益勾兌、利益輸送,必須是光明正大的門。通過這個公開、專業的門,共同討論專業問題、暢談法治理想、修煉提高水準,并向共同體外部傳遞理念、推廣介紹自己。
通過共同體的團結協作,尋求法律人的最大公約數。律師與法官,正是這個最大公約數的最中堅力量。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