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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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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它分為六章,首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范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家庭暴力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都屬于家庭暴力。

但俗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這由于我國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發展現狀決定了中國的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正是這種特殊性和復雜性,成為我們反家庭暴力法的難點,怎么解決這個難點,法律主要從兩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預防措施;二是制止措施。
對于預防措施,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預防專設一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強調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三是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四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應該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對于制止措施,法律專設了家庭暴力的處置和人身保護令兩章。關于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有三項。
一是強制報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親屬,都可以向有關的單位進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一些特殊的團體,法律就采取強制報告制度,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個法定職責,如果不報案,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強制報告措施。
二是告誡書。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給他出具告誡書。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所謂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強制、威嚇無法進行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特殊情況24小時必須作出。
對人身保護令的內容,法律也作出了規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規定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住所等。為了保證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及有關的社會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法律還規定,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訓誡、進行罰款,也可以進行拘留。
與此同時,《反家暴法》附則中還規定,家庭人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了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范圍,受法律約束。
總而言之,我國這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之后,曾被歸結為家里事的家庭暴力行為都將不再只是家里事而已了。
這是乾成社第230篇文章
責任編輯 / 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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