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從2024年審結的案件中篩選出59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提煉成72條決定要點,發布《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2024)》。乾成知識產權部組織團隊成員對這59件決定進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讀的案情簡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見解的律師點評,供業界參考。今天請看宋獻濤、杜清流律師對其中一個案件的解讀。
2024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15涉及“人機交互領域后臺特征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的認定”,44涉及“權利要求中自造詞的理解”,對應案件為第568592號無效決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們梳理的案情簡介,還有律師點評:
一、案情簡介
二、決定要點
三、權利要求的解釋:探究“離合器用戶界面”的含義
四、后臺特征的公開:認定標準是隱含公開
五、律師點評
(一)權利要求解釋,證據內外有別,鑒定意見靠邊站
(二)前端操作有差異,后臺處理未可知
(三)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四)本案對專利撰寫和維權的啟示
01 案情簡介
2023年初,專利權人紐曼無限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微軟公司裝有Windows10的Surface平板電腦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發明名稱為“用于操縱用戶界面元件的裝置、方法和計算機可讀介質”,專利號為ZL201280055598.3,下稱本專利】。
1.一種操縱在顯示屏上呈現的用戶界面元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觸摸敏感顯示屏上顯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
顯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
判定在接近所述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觸摸事件的同時接近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已經發生選擇觸摸事件;
響應于判定出已經發生所述選擇觸摸事件,來選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以便操縱;
判定所述接合觸摸事件何時正在發生;以及
當所述接合觸摸事件正在發生時,通過處理器激活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相關聯的操縱功能,
其中,選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以便操縱包括:響應于判定出已經發生所述選擇觸摸事件,而將與所述目標元件相關聯的目標元件標識符存儲在存儲器中;
并且其中,響應于判定出已經開始發生所述接合觸摸事件:從存儲器中取回所述目標元件標識符;以及
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與所述操縱功能相關聯。
微軟公司先后三次對本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但都鎩羽而歸,國知局審理后均宣告維持專利權有效【2024年5月作出567156和568592號決定,2025年9月作出600221號決定】。
2025年4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其中第一個就是紐曼公司訴微軟公司的專利侵權案,結果是紐曼公司飲恨。
在侵權比對環節,法院主要圍繞雙方爭議的以下技術特征進行了比對分析:1.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虛擬觸控板左鍵是否具有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隔離”和“綁定”功能;2.Excel場景中的圖形是否可以認定為“用戶界面元件”,Excel場景和桌面場景是否包含“選擇觸摸事件”;3.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虛擬觸控板左鍵是否具有“激活”功能;4.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是否存在標識符存取的技術特征。經逐一比對分析,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直接、明確地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相關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無法判斷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現有技術抗辯環節,微軟公司以發行于2010年6月的東芝Libretto W100(使用Windows 7操作系統)作為證據提出現有技術抗辯。法院重點審理現有技術的虛擬觸控板左鍵是否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虛擬觸控板左鍵的功能相同、現有技術的虛擬觸控板左鍵是否具有綁定和隔離功能。經逐一比對分析,法院認為,微軟公司關于東芝W100筆記本相應技術方案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同樣是在202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2024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其中第三個就是本專利的568592號決定。
專利侵權案和專利無效案雙雙被選為典型,說明專利本身必有典型之處。
2025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2024)》,其中的要點15和44均提煉自第568592號決定,分別涉及“人機交互領域后臺特征是否被現有技術公開的認定”,涉及“權利要求中自造詞的理解”。
02 決定要點
【決定要點44】在專利確權程序中,權利要求中的用語一般應當被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對于本領域無通常含義的“自造詞”,應當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權利要求本身的限定,結合說明書中關于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的描述,客觀理解其含義。專利授權程序中形成的專利審查檔案對于理解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參考作用。
【決定要點15】人機交互技術中,后臺處理是前端輸入操作和輸出結果之間的橋梁,對于后臺處理相關的技術特征應當與人機交互前端特征對應考量。當現有技術證據中未明確記載后臺處理方式時,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考慮軟件交互運行所呈現的技術特點,根據用戶的輸入操作以及獲得的輸出結果,判斷是否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后臺處理方式,進而判斷其是否被隱含公開。
03 權利要求的解釋:探究“離合器用戶界面”的含義
本案涉及一個頗有爭議的技術術語“離合器用戶界面”。合議組認為,這一用語屬于本領域無通常含義的自造詞,應當按照“先內部證據,后外部證據”的規則進行解釋。本次決定中,合議組在評析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是否具備新穎性這兩個問題上適用了該規則,對自造詞的含義進行了解釋。
(一)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合議組認為: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對于本領域無通常含義的自造詞的理解,應當基于權利要求本身的限定,同時結合說明書對包含該自造詞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客觀的確定其含義。專利審查檔案雖然不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但公眾可以查閱,專利審查檔案對于權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必要時也可以參考專利審查檔案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當結合自造詞的理解可以明確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已經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則權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在發生接合觸摸事件后無法選擇另一用戶界面元件”。
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9、17中出現“離合器用戶界面”為在本領域無通常含義的自造詞,對于該自造詞的理解,應當基于權利要求本身的限定,同時結合說明書對包含該自造詞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客觀確定其含義,必要時還可以參考專利審查檔案。
權利要求1限定了在顯示屏上顯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和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后,當通過判斷確定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觸摸事件且接近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的選擇觸摸事件已經發生,將目標用戶界面元件關聯的目標元件標識符存儲在存儲器中,從而選擇目標用戶界面元件以便操縱,當通過判斷確定接近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接合觸摸事件已經開始發生,從存儲器中取回目標元件標識符,將目標用戶界面與操作功能相關聯,從而接合觸摸事件正在發生時,通過處理器激活與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相關聯的操縱功能。
對于“離合器用戶界面”的含義,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42、52段記載的“離合器UI元件能夠充當用于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和/或充當可用的可操縱功能之間的撥扭開關,用戶可以選擇選擇離合器UI元件,從而隔離和結合UI元件32以便操縱,如果用戶隨后選擇UI元件32B而不脫離離合器UI元件30,則UI元件32B將保持原樣而不被操縱,因為離合器UI元件30的接合會使得操縱功能與目標UI元件隔離,從而當利用多觸摸顯示設備來構建或以其他方式設計圖形顯示時避免不期望的操縱”可知,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是用于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隔離目標用戶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地操縱非目標用戶界面元件。
此外,在本專利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在二通答復中亦進一步明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能夠充當用于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和/或充當可用的可操縱功能之間的撥鈕開關,并且通過將目標元件標識符存儲在存儲器中,如果用戶在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接合的同時觸摸用戶界面元件,則可使得該用戶界面元件被執行相關聯的操作,而如果用戶隨后選擇了另一用戶界面元件而不脫離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則該另一用戶界面元件將保持原樣而不被操縱,因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接合會使得操縱功能與該另一用戶界面元件隔離,從而當利用多觸摸顯示設備來構建或以其他方式設計圖形顯示時避免不期望的操縱。在此基礎上,基于專利權人對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解釋,本專利獲得授權。
綜上,基于權利要求1中技術方案的限定,說明書中對包含“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產生的技術效果的理解以及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對“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進一步解釋,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是作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隔離目標用戶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縱非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的用戶界面元件。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明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能夠避免不期望的操縱非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因此權利要求1、9、17以及記載了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定。
(二)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首先依據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內部證據進行解釋,在依據內部證據不能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時,可以結合技術工具書等外部證據進行解釋。侵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侵權鑒定意見對權利要求的相關解釋一般可起到參考而非確定作用。
關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的新穎性,合議組認為:
首先,對比文件3第五章中長按word圖標彈出功能菜單與第七章中移動矩形的操作明顯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直接、毫無疑義的確定移動矩形的程序代碼適用長按word圖標彈出功能菜單,因此請求人引用的內容不屬于一個技術方案,不符合新穎性單獨對比原則。
其次,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首先依據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內部證據進行解釋,在依據內部證據不能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時,可以結合技術工具書等外部證據進行解釋。侵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侵權鑒定意見對權利要求的相關解釋一般可起到參考而非確定作用。對于請求人所主張的基于專利權人侵權程序中提交的侵權鑒定意見解釋權利要求進而新穎性比對,合議組不予支持。
第三,在新穎性比對中,即使不考慮對比文件3第七章的內容,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3也存在區別。對比文件3中長按word圖標,顯示屏幕顯示圍繞圖標的圓圈并彈出功能菜單,因此圓圈和功能菜單都是基于用戶長按word圖標而產生,圓圈只是指示有右鍵菜單可用。而本專利中“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是用于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隔離目標用戶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縱非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兩者的作用不同,對比文件3中的“圓圈”不同于本專利的“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
關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4的新穎性,合議組分析后認為,對比文件4中的“分隔符”不同于本專利的“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此外,本專利中顯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和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后,首先發生不接近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同時接近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的選擇觸摸事件,然后觸發接近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接合觸摸事件,而對比文件4中通過筆畫輸入結合分隔符確定套索范圍,然后在預定時間后顯示彈出菜單。可見本專利和對比文件4的事件觸發機制完全不同,對比文件4并未公開本專利的選擇觸摸事件和接合觸摸事件。
04 后臺特征的公開:認定標準是隱含公開
合議組在無效決定中強調,人機交互技術中,后臺處理是前端輸入操作和輸出結果之間的橋梁,對于后臺處理相關的技術特征應當與人機交互前端特征對應考量。當現有技術證據中未明確記載后臺處理方式時,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考慮軟件交互運行所呈現的技術特點,根據用戶的輸入操作以及獲得的輸出結果,判斷是否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后臺處理方式,進而判斷其是否被隱含公開。
合議組認為:相對于對比文件3,本專利中顯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和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后,首先發生選擇觸摸事件,然后觸發接合觸摸事件,而對比文件3中僅通過一次長按操作即可彈出功能菜單。可見本專利和對比文件3的操作步驟完全不同,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本專利的選擇觸摸事件和接合觸摸事件。同時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后臺如何處理長按操作,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對比文件3公開的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的確定其后臺處理過程,因此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本專利中前端的選擇觸摸事件、接合觸摸事件及其對應的后臺處理。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3存在顯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等多個區別技術特征,且這些區別不屬于本領域慣用手段直接置換,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3具備新穎性。
相對于對比文件4,本專利中顯示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和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后,首先發生不接近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同時接近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的選擇觸摸事件,然后觸發接近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接合觸摸事件,而對比文件4中通過筆畫輸入結合分隔符確定套索范圍,然后在預定時間后顯示彈出菜單。可見本專利和對比文件4的事件觸發機制完全不同,對比文件4并未公開本專利的選擇觸摸事件和接合觸摸事件。同時對比文件4并未公開后臺如何處理分隔符,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對比文件4公開的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的確定其后臺處理過程,因此對比文件4并未公開本專利中前端的選擇觸摸事件、接合觸摸事件及其對應的后臺處理。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4存在顯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等多個區別技術特征,且這些區別不屬于本領域慣用手段直接置換,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4具備新穎性。
微軟公司在創造性評述中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對比文件2或6+公知常識。對此,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上述操作所對應的后臺如何處理,其也存在多種可能的處理方式,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從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選取對象時存儲對象對應的目標元件標識符,點擊Selection Lock Toggle按鈕時讀取對象對應的目標元件標識符并將操縱功能與對象關聯。因此,相應的后臺處理過程與前端的選擇觸摸事件、接合觸摸事件整體均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
合議組認定,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征(2)【注:區別技術特征(1)被認定為公知常識,此處不再贅述】是:顯示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判定在接近所述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不存在接合觸摸事件的同時接近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已經發生選擇觸摸事件;響應于判定出已經發生所述選擇觸摸事件,來選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以便操縱,將與所述目標元件相關聯的目標元件標識符存儲在存儲器中;判定所述接合觸摸事件何時正在發生;響應于判定出已經開始發生所述接合觸摸事件:從存儲器中取回所述目標元件標識符;以及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與所述操縱功能相關聯,當所述接合觸摸事件正在發生時,通過處理器激活與所述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相關聯的操縱功能。
對應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控制激活目標用戶界面元件的可操縱功能,避免不期望的操縱非目標用戶界面元件。
針對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合議組分析后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從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選擇塊2時存儲塊2對應的目標元件標識符,點擊檢查器或信息圖標160讀取存儲塊2對應的目標元件標識符并將操縱功能與塊2關聯。相應的后臺處理過程與前端的選擇觸摸事件、接合觸摸事件整體均未被對比文件2公開。對比文件6中虛擬控制器在選取玩家角色后基于用戶觸碰觸摸屏才顯示,而本專利是一個在選擇觸摸事件和接合觸摸事件之前已顯示的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用于目標用戶界面元件可操縱功能的激活開關,并隔離目標用戶界面元件避免不期望的操縱,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兩個顯示時機以及作用都截然不同的按鈕/圖標結合成為一個用戶界面元件實現兩項功能。因此,對比文件2和6都沒有公開區別技術特征(2),并給出技術啟示。
05 律師點評
(一)權利要求解釋,證據內外有別,鑒定意見靠邊站
在本案中,合議組闡明了先內部證據、后外部證據的自造詞的解釋規則,這也是中外法院對權利要求中自造詞的解釋規則。具體而言,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首先依據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審查檔案等內部證據進行解釋,在依據內部證據不能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時,可以結合技術工具書等外部證據進行解釋。
微軟公司將侵權程序中原告的侵權鑒定意見提交給合議組,但合議組并未予以考慮。很顯然,這個意見既不屬于內部證據,也不是技術工具書之類的外部證據。合議組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指出:侵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侵權鑒定意見對權利要求的相關解釋一般可起到參考而非確定作用。
在本次無效案件中,合議組主要在兩處評價分析中適用了“先內部證據、后外部證據”這一解釋規則對自造詞進行了解釋,第一處是評析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第二處是評析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
在評析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時,合議組解釋了自造詞“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含義,所使用的證據為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的限定、說明書中第42段和第52段記載的內容、專利實質審查過程中權利人在二通答復中的內容,這些都屬于內部證據。
在評述新穎性時,對于侵權鑒定意見,合議組直接不予采納。結合無效決定上下文的評議內容可以看出,合議組已經通過內部證據(權利要求書本身的限定、說明書及附圖)對自造詞“離合器用戶界面元件”的含義得出了明確的結論。在此情況下,若侵權鑒定意見的解釋一致,其權威性不及內部證據,派不上用場,若不一致,也不能顛覆基于內部證據作出的解釋,更是無用武之地。此外,權利要求解釋是法律問題,侵權鑒定意見的定位是解決技術事實問題,所以用侵權鑒定意見來解釋權利要求,在邏輯上并不自洽。
(二)前端操作有差異,后臺處理未可知
本次無效案件的另一個焦點是,現有技術證據未描述后臺處理方式,此時,如何判斷后臺處理方式是否被公開。
在人機交互技術領域,人機交互的流程基本可以概括為如下步驟:第一,觸摸、點擊等前端輸入;第二,數據存儲、功能綁定等后臺處理;第三,界面響應、功能激活等前端輸出。因此不難理解,用戶在機器(系統)前端進行觸摸、點擊等操作的信號輸入,與機器(系統)在前端向用戶反饋界面響應、功能激活等信號輸出,二者之間從輸入信號到輸出信號的轉換需經由后臺處理完成。客觀上看,系統中的后臺處理涉及具體的技術方案,包括步驟、方法等,其中信號的處理方式根據技術人員的創造和選擇可能千差萬別。然而,在一項完整的技術方案中,后臺處理與前端輸入、前端輸出一樣都是整個技術方案的必要組成部分。可見,探明人機交互技術中后臺處理的具體方式直接關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于此類案件,本案合議組認為,需要將后臺處理相關的技術特征與人機交互前端特征對應考量。
另外,在本案及其他涉及人機交互技術的案件中,專利文本、現有技術等文件資料,可能存在未明確記載后臺處理方式的情況。本案合議組認為應堅持隱含公開的標準,即,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考慮軟件交互運行所呈現的技術特點,根據用戶的輸入操作以及獲得的輸出結果,判斷是否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后臺處理方式。
本案中,合議組在評析新穎性和創造性時都適用了這一規則,判斷后臺處理是否被隱含公開。
在評析對比文件3、對比文件4是否破壞本專利新穎性時,合議組分別指出: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后臺如何處理長按操作,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從對比文件3公開的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后臺處理過程;對比文件4未公開后臺如何處理分隔符,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對比文件4公開的內容中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后臺處理過程。由此,合議組認定對比文件3、對比文件4沒有公開本專利后臺處理方式,從而認定本案專利具備新穎性。
在創造性方面,合議組也適用了該規則并認定對比文件1、2未給出技術啟示。具體的,在對比文件1中,前端記載有“選取對象 + 點擊Selection Lock Toggle按鈕”,但未記載后臺處理的具體操作步驟;在對比文件2中,前端記載有“選擇塊2 + 點擊信息圖標顯示屬性窗口”的操作,但后臺處理步驟未記載“存儲標識符”,也無法由此推定具體的后臺處理方式。因此,合議組最終認定對比文件1、2未公開本專利的后臺處理技術特征,也未給出技術啟示,從而認定本專利具備創造性。
其實,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前就表達過同樣的立場,去年的《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2023)》之11涉及“計算機用戶界面是否公開后臺實現方式的認定”,決定要點如下: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技術方案呈現出用戶界面和后臺實現的特點,用戶界面體現的是計算機程序的輸出和輸入過程,后臺實現體現的是具體程序處理方法,相同的用戶界面在后臺可能由多種計算機程序處理方法、多種程序語言來實現,用戶界面與后臺實現不一定為一一對應關系。當證據中記載的僅是用戶界面而非后臺實現的具體方法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通過用戶界面中不同的輸入輸出內容分析確定后臺實現方式,對于從用戶界面交互過程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后臺實現方式,其屬于證據的公開內容,反之則不屬于。
(三)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本案中,專利維持有效,成于后臺處理,專利侵權指控,敗于后臺處理。
本決定中的“后臺處理規則”幫助權利人維持了本專利的有效性,導致請求人的無效請求被駁回,但在本專利引發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專利權人對被訴侵權方(本案請求人,民事案件的被告)的訴求,也因為同樣的“后臺處理規則”而被法院駁回。
在比對被訴侵權方(本案請求人)所使用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由于技術事實層面也涉及人機交互技術下后臺處理方式如何認定的問題,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審理法官與無效案件中的合議組一樣,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直接、明確地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相關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進而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四)本案對專利撰寫和維權的啟示
本案的無效和侵權結果表明,權利要求在記載后臺處理的情況下如何實現專利效力穩定性和侵權比對直觀性的平衡,是一道難題。
筆者代理的騰達路由器專利侵權案【(2020)最高法知行終147號案,2021年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159號指導案例】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視角,其中“虛擬Web服務器”的操作屬于后臺處理。
該案專利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處理步驟:
A.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對門戶業務用戶設備未通過認證前的第一個上行HTTP報文,直接提交給“虛擬Web服務器”,該“虛擬Web服務器”功能由接入服務器高層軟件的“虛擬Web服務器”模塊實現;
B.由該“虛擬Web服務器”虛擬成用戶要訪問的網站與門戶業務用戶設備建立TCP連接,“虛擬Web服務器”向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報文,再由接入服務器底層硬件按正常的轉發流程向門戶業務用戶設備發一個重定向到真正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的報文;
C.收到重定向報文后的門戶業務用戶設備的瀏覽器自動發起對真正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的訪問。
為了證明騰達路由器中內置了“虛擬Web服務器”并執行了相應的操作,專利權人設計了如下的檢測方案:
專利權人主張,檢測結果中的184、185、191號報文分別對應于權利要求1的步驟A、B、C,再現了專利技術方案的強制Portal過程。
用戶電腦上的抓包軟件捕獲到用戶電腦發出的訪問新浪網的184號報文,但是在檢測電腦上并未抓取到與184號報文相對應的HTTP報文。法院據此認定,騰達路由器接收到184號報文后,并未將其轉發至新浪網服務器,而是對其截留。
用戶電腦捕獲到185號下行報文(源地址為新浪網),但是在檢測電腦上并沒有抓取到與185號報文相對應的從新浪網服務器發往用戶電腦的報文。法院據此認定185號報文是騰達路由器虛擬成新浪網服務器向用戶電腦發送的下行HTTP報文,并合理推定騰達路由器中存在能夠執行對應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虛擬Web服務器”功能的軟件程序。
用戶電腦還抓取到191號上行報文,其內容包含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的IP地址(192.168.244.244)。法院據此認定,騰達路由器已經將用戶電腦對新浪網的訪問成功強制到門戶網站Portal_Server。
騰達公司在二審中口頭主張無法根據184號、185號和191號報文直接確定騰達路由器中是否存在騰達路由器底層硬件、高層軟件模塊(即“虛擬Web服務器”)與用戶電腦三者之間的數據交互。對此,法院認為,騰達公司的上述主張系對根據公證測試結果和經驗法則推定事實的簡單否定,考慮到其作為制造商,其舉證騰達路由器內部的確切工作方式并不存在困難,然而騰達公司并未就此積極舉證,在缺乏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騰達公司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中記載后臺處理過程時,一定要通過技術特征留下backdoor,或者提前設計好檢測方案,能夠檢測出侵權者的fingerprints or footprints,否則就會出現紐曼訴微軟案的尷尬局面,專利保住了,但侵權指控落空了。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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