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共存協議在商標駁回復審階段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階段對商標授權確權具有一定影響。對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構成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雙方商標并不完全相同,在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方面有所區別的駁回復審申請案件,在無證據表明該同意書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

共存協議在商標駁回復審階段
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階段的效力
文/袁紅梅 乾成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一、商標共存協議或同意書的效力
對于商標共存協議或同意書的效力,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權為民事權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性質的民事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相關權益;如果當事人達成了商標共存協議,應當認定其效力,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標權雖然是私權,但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許可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會導致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在市場上共存,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不應當認可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商標共存協議可以作為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近似、是否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的考量因素。
雖然上述觀點均有各自的道理,但是否應當采信商標共存協議,必須不違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有二:
第一,保護在先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避免商標權利沖突;
第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出現在市場上,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商標權為私權,是民事權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共存協議或者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書,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共存協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不會相互“搭車”,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區分的善意。因此,對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但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決定是否允許共存時還應考慮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為此,需要綜合考慮下列兩種情形:如果商品相同或類似且商標相同的,即使有共存協議,也不應當準許申請商標注冊。如果存在商品相同或類似但雙方商標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形,應根據下列因素予以判斷:
第一,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類似程度、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區分表》的同一類似群組但類似程度較低,雙方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處,但是雙方商標在整體上能夠為消費者所區分的,可以允許共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反之,如果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為同一種商品,或者是關聯程度密切的類似商品,而雙方商標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成部分近似程度較高,消費者難以區分,則不允許共存,對申請商標仍予以駁回。
第二,雙方商標的知名度。
如果引證商標知名度較高,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如果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近似之處,但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可以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二、商標共存協議或同意書的形式和內容要求
第一、在駁回復審程序中,雙方簽署商標共存協議或者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同意書均為關鍵證據,如簽署主體為外國企業或外國人,應提供公證認證原件;如簽署主體為國內個人或企業,應提供公證原件。
第二、明確雙方商標在中國共存的信息,如主體、商標、申請號、類別和商品等,并應簽字或蓋章,簽署日期等。
第三、明確雙方商標在實際中使用不會相互“搭便車”,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為:襪,但是申請商標實際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品是:嬰兒襪,引證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商品是:女士長筒絲襪。在共存協議或同意書中,必須明確同意申請商標在“襪”商品上使用,但排除在“女士長筒絲襪”商品上的使用。
三、總結
共存協議在商標駁回復審階段和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階段對商標授權確權具有一定影響。對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構成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雙方商標并不完全相同,在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方面有所區別的駁回復審申請案件,在無證據表明該同意書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
綜合考慮,可以建議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協商,簽署商標共存協議或同意書,盡力克服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乾成社
這是乾成社第39篇文章
責任編輯/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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