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
挑法治與法制的錯并非律師的義務和興趣,毫無疑問,在最大限度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是律師的本職工作,律師的“挑錯”行為也大多基于此。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無疑將從各方面推進法治發展進程,更實際地惠及各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感謝方工檢察官對律師的理解與支持。

挑錯是律師職責
文/方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原副檢察長,獲得過“全國優秀檢察官”、“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中國十大杰出檢察官”、“全國模范檢察干部”等多項榮譽稱號,參與和主辦了近3000件刑事案件的審查和起訴,無一錯案,承辦了新刑法實施后全國第一例“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多次立功受獎,被稱為“北京第一公訴人”。
當前隨著法治的發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能力和質量在不斷進步,然而進步無止境,應該看到當前仍然存在必須重視和改進的問題,尊重和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不足就是其中之一。國家已頒布了多部法律,各司法機關也制定了多部規定、意見,明文肯定辯護律師的作用,明確律師的執業權利,要求司法者尊重律師,支持、配合律師依法執業。盡管如此,仍有一些司法者對律師不友善、不禮貌、不尊重,對律師執業不支持不配合,態度生硬行為粗暴,甚至激烈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
從司法實踐中看,某些司法者對律師態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觀原因主要有:內心確信行為人有罪,而律師卻堅持無罪意見,因此認為律師行為過分,妨害了案件的審理;看到有的律師挑錯行為有情緒化因素,于是認為律師意見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視;因看到律師隊伍中害群之馬的不良行為,于是對律師隊伍先入為主地形成了成見、偏見,認為律師“是麻煩的制造者”;某些案件是上級有明確要求或經司法機關內部協調,已得出處理意見,因此認為律師堅持挑錯毫不讓步的行為是辦案的障礙。這些認識和態度違背了法治原則和公正要求,損害了律師的執業權利和職業尊嚴,是律師取證難、閱卷難、會見難等老大難問題長期不能得到徹底解決的重要因素,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職責、義務、職業道德的要求。

首先,司法者對行為人有罪的內心確信,是否正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兼聽各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當庭闡述的意見,在程序、實體都確保合法的情況下才能最終確定。內心確信不是可以排斥任何不同意見的理由,否則就會形成司法專斷。律師依法在案件細節上較真、在訴訟環節上挑毛病、在起訴書和判決書字里行間發現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準性、公正性,防止司法專斷傷害公正。
其次,律師執業中言辭激烈,表現出情緒化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為違法,也不說明挑錯意見必然錯誤,不應隨意壓制。如果司法者認為律師有情緒化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權加以壓制,那么律師執業權利就會失去保障,司法權也會失去律師權利的監督,不但不利于在辦案件的正確處理,而且司法權力任性和濫用的概率必然增加。

再有,應該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者,樂于積極推動法治建設以保護人權,是當代律師隊伍的主流。不能因律師隊伍不是一片凈土,存在害群之馬,就產生偏見,抱有成見,由害群之馬遷怒于律師群體,把律師視為“麻煩制造者”,否定律師隊伍的主流。如果任由這種歧視或株連無辜律師的狹隘偏激的思維方式主導司法行為,必定產生嚴重惡果。
現代法治常識和依法治國實踐告訴我們,挑錯是律師的職責,律師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業功能,是實現法治國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律師可以充分行使執業權利,依法挑錯較真而沒有后顧之憂,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滿足社會治理和人權保障的需要。可以說,假如律師放棄挑錯,不主動發現錯誤或發現錯誤卻緘口不言,那么,不僅是律師瀆職,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加大司法者辦錯案的風險。所以我國法律有關律師制度和律師工作的立法原意是,必須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支持律師的執業活動,以保證法治實施,滿足社會以及當事人對律師執業的需要,實現人權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在新形勢下,需要有強烈的內心動力和足夠的司法智慧,擺脫情感好惡和個人虛榮心理的羈絆,做到模范法官鄒碧華所說:以尊重律師為己任的司法者。只有這樣的司法者才有可能自覺守法,公正司法,保證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必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民眾判斷司法是否公正,既看司法活動在實體和程序上是否合法,也要看司法者行為是否文明,而如何對待律師,影響著民眾對司法活動的合法性與司法者行為文明化的感受。所以司法者,一定要運用法治思維,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對待律師,強化訴訟中律師的知情權、辯護權、申請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嚴格落實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這方面工作出色的司法者應該再接再厲,繼續提升水平和質量;工作尚有缺陷的司法者,應該興利除弊,大力改進自己的工作。

司法者應該與律師聯手構筑法治大廈,共同完成正確適用法律,弘揚法治精神,推動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公正的任務。這就要求司法者,必須轉變思想觀念,摒棄陳舊意識,學習和強化法治思維。從理論上明確認知律師制度和律師執業活動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意義;理解司法者與律師都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同屬于國家的法律共同體,應該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進”的新型關系的道理;認識到出現讓律師難以保持職業尊嚴,不能行使合法權利的社會生態和司法環境,既是法治建設的敗筆,也是司法者的恥辱的常識。具有司法為民情懷和公正司法追求的司法者,一定努力使理論與實踐、理性與情感相融合,真正接受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律師挑錯對公正司法有益有利的事實,尊重和善待律師,維護律師的權利,理智地培養在律師挑錯的情況下辦案的履職習慣,并在此基礎上,養成歡迎律師挑錯的自覺情感。

為了促進司法者和律師基于追求法治敬畏法律維護人權的共同價值觀,而共建新型關系的努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科學的制度和機制。例如,嚴格實施誰辦案誰負責的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制,倒逼司法者尊重律師執業權利;加強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提高律師行業管理水平,以提升律師執業和自律能力等等。制度和機制建設任重道遠,對此,司法者與律師也需共同努力,深入細致地做好相關工作。
乾成社
這是乾成社第45篇文章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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