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刑法修正案(九)》塵埃落定,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其第三十七條* 會使律師更加遠離刑事法庭嗎?
今日,小編偶然看到江平老師的兩篇舊文,突然感慨良多,尤其這句“律師興則民主興,律師衰則民主衰,甚至可以更進一步說,律師興則國家興,律師衰則國家衰”,還有這句“要維護他人的權利,必須首先維護自己的神圣權利,自己的權利尚且不能保護,怎么能去維護他人的權利!”。
責任編輯/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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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律師興則國家興
轉載:《中國大律師》序
文/江平
律師,對于我們這一代人來說真是又熟悉、又陌生的名稱,五十年內一半熟悉,一半陌生。在新中國成立五十年中一個職業遭到歷史這樣截然不同的評價,律師可以說是最有代表性的。但是,不論歷史如何不公正地對待律師,律師畢竟對共和國起到了它應起的作用。律師中也畢竟有一些杰出的人物,需要歷史把他們記載下來,我想,這本書的用意就在于此。
一提起律師,人們自然會想到在法庭上他們“憑三寸不爛之舌,挽狂瀾于既倒。”,以自己的智慧、辯才和法律知識去補足和扶正司法天平的缺陷和傾斜,律師作用絕不可低估,心中真的感到:“成也律師,敗也律師。”
一提起律師,人們往往羨慕不已——“無拘無束多自由,談笑之間黃金來。”
但一些律師私下談起來,往往也有許多難言的苦衷,真是“強裝笑臉拉關系,個中滋味誰深知。”人們往往只知其樂,不知其苦,于是心中又感到:“苦也律師,樂也律師。”提起律師,人們往往會聯想到律師的高大形象,不畏權勢,為民請命,真是“為弱者吶喊,向強權抗衡。”但律師業發展到今天確也泥沙俱下,魚目混珠,趨炎附勢者有之,唯利是圖者有之,玩弄法律于手掌者有之,名聲敗壞如論棍者有之,心中因而又感到:“善也律師,惡也律師。”
一提起律師,人們總會把它和民主政治聯系起來,說它是民主的鏡子也好,說它是人權的衛士也好,無非是強調它在政治建設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和國五十年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都無可辯駁地證明:律師興則民主興,律師衰則民主衰,甚至可以更進一步說,律師興則國家興,律師衰則國家衰,心中又深深地感到:“興也律師,衰也律師。”
成敗、苦樂、善惡、興衰,寫就了五十年殘缺不全的律師史和律師人物。
律師應當是一個令人肅然起敬的職業,這本書中的諸公就是令人肅然起敬的人物。像張思之那樣半生受屈,二身膽氣,不畏權勢,只向真理低頭的老律師更是我心有靈犀的仰慕者。
律師啊!你應當比其他的人更首先成為一個真正的人!
國棟(《中國大律師》主編孫國棟)囑我為此書寫序,我感其在《律師報》工作期間,對律師制度多有思考,為律師權益仗義吶喊,欣然應允。沉思良久,將心中欲吐之言,付諸筆端,同時將此書推薦于讀者和律師們,也以此序求教于讀者和律師們。
二十世紀末于北京
(摘自《私權的吶喊》;慢書房編號C52/35)

維權乃律師之天職
——再談“律師興則國家興”
轉載:《律師文摘》創刊十周年祝語
文/江平
十年前國棟希望我給他主編的《中國大律師》寫個序,我給他寫了篇《律師興則國家興》。十年后國棟希望我為他主編的《律師文摘》創刊十周年寫篇祝語,我自然而然又想到了這個題目。
這個題目能不能反過來說?反過來說是否更正確?現在談“律師興則國家興”是不是過分提高了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對這個問題有些人私下里表示疑惑和擔心!
反過來說這句話,說“國家興則律師興”不僅可以,而且絕對正確,但它卻忽視了律師在“國家興”中的能動作用。就像大河有水小河滿的提法一樣,多少年來視為絕對真理,不能絲毫懷疑,改革開放以來,有人卻提出一個反規律:小河有水大河滿,這個反規律發人深思,令人震動。公和私的關系居然也可以反著說!使人一下子就認識到私有財產、私有經濟在公有制中所占的舉足輕重的地位!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一層意思是:國家興不僅僅是經濟興,更重要的是民主興,法治興。我們大家已經認識到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率的惡果。我們也開始認識到,沒有政治制度的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也不可能鞏固,取得的成就也可能“得而復失”。我們也認識到經濟增長指數不等于幸福指數,幸福指數包含兩個方面:物質上的和精神上的。精神上的幸福指數很大程度上是指人所享有的自由度。在我們的社會里,律師無疑比其他人應享有更多的自由度。只有當自己享有了更多的自由時,才有可能去幫助那些失去自由的人或更需要自由的人。當一個社會人人都沒有多少自由時,也就沒有了律師生存的空間。我們不都親身感受到了那個沒有律師生存空間的社會嗎?!
律師應當以助人幸福為己任,而不能僅僅以助己幸福為人生的目標!助人幸福是社會責任,助己幸福是個人目標,一個人的社會責任遠遠大于個人目標!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二層意思是:警察無疑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但“警察國家”對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卻是個“不祥之兆”! 中國是黨權高于政權的國家,黨權中政法委員會又在法治建設中起著主導作用,而在政法委員會中公安機關起著風向標的作用。隨著“穩定壓倒一切”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公安機關在政法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也越來越“壓倒一切”。公安的負責人是政法委員會的書記或副書記,而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只是委員,公安的負責人是同級黨委的常委,而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則不是,從黨內地位來看,公安負責人與法院院長、檢察長就不是平等關系,就變成了上下級關系。這是法院獨立審判權被棄置的根本原因,不再提法院的獨立審判,也就開啟了法院要配合公安的大門。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從機構的權力而言,公、檢、法、司,律師只是司法部門一個組成部分,他僅僅是排序末位的一個組成部分,地位區區不足以和公檢法的龐大力量相抗衡;如果從審判的地位而言,在法官、控方、辯方三方之間,律師是代表一方,起著三足鼎立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從利益格局來分析,也可以說只有兩方,一方是公權力,代表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另一方是私人(公民及法人),律師代表的私人,要和龐大的公權力相抗衡,他的作用之大可以想見!
我想說“律師興則國家興”的第三層意思是:律師的職責就在于維權,維護他人的權利,而不是自己的權利,但要維護他人的權利,必須首先維護自己的神圣權利,自己的權利尚且不能保護,怎么能去維護他人的權利!
不論是出庭律師或不出庭的律師都是受委托人之委托完成法律上的維權任務,現在把“維權”看得很窄,似乎只是對弱勢群體才叫作“維權”,其實對任何人都有維權的問題,即使是黑社會的一分子,當他落到被告的地位,他也需要律師來維護他應當享有的權利來對抗龐大的公權力。
“春江水暖鴨先知”,律師親身活動在法治第一線,中國法治之水是暖還是寒應該說律師是最早體會得出的。中國法治是進還是退律師是心知肚明的,中國法治的黑暗與光明律師是一清二楚的,當事人不敢說,正義的律師是敢說的,這就會給律師帶來牢獄之災,甚至殺身之禍!他們恰恰是中國法治的希望!
歸根結底可以歸納為一句話:律師不僅是法治王冠上的一顆寶石,也是民主王冠上的一顆寶石。律師作為一個群體理應在中國法治的舞臺上、在中國民主的舞臺上扮演更為主動的角色!
(此文為江平老師為《律師文摘》創刊十周年所撰)
從對律師的鞭策和期許,到對公權力及律師權利的擔憂。
付之一嘆。
這是乾成社第150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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