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已故美國醫生特魯多的墓志銘激勵著一代又一代的行醫人:“To Cure Sometimes, To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中文翻譯簡潔而富有哲理:“有時,去治愈;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而做律師又何嘗不是這樣呢。把醫生和律師的作個比對,我們會發現這兩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行業,卻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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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是專業的
成為一名醫生,你需要經過最少五年的專業醫學學習,工作的第一年算是實習期,工作一年后參加執業醫師考試,考過了才能算是醫生。而成為獨立行醫的醫生還要有最少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而成為一名律師,你需要經過專業的法學學習或者四年大學學習,畢業后還要通過司法考試,這樣你才能去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后才可能成為律師。而成為獨立辦案的律師還要有最少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醫生和律師都是專業性很強的職業,不是人人都能勝任的。

他們有相似的工作程序
對于醫生來說,醫生需要根據病人對病情的描述和自己的專業做出初步的醫學判斷,有些還要讓患者去做化驗,待報告都出來后,醫生再運用醫學知識和經驗,對患者的病情作出準確的醫學診斷,并對癥下藥或制訂相應的治療方案,以使患者的疾病得以治療。
對于律師來說,律師要根據委托人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材料作出適當判斷,回答委托人提出的問題,要詳細的向委托人了解核實有關證據和事實,要前往法院查閱、復制案卷資料,仔細研讀,根據法律、事實和證據,為委托人制訂辯護方案,從而為委托人提供準確到位的法律幫助,盡最大可能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醫生和律師的工作內容是大相徑庭的,但他們的工作程序卻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
他們都有風險提示的義務
醫生在為患者診療的過程中,如有些藥在服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和有何副作用,有些治療措施或手術可能出現死亡傷殘或是不可預料或難以預料的意外情況出現等,都要事先明確告知病患本人或其親屬。
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如有的證據的證明力及證據真偽的后果,進行怎樣的辯護及其此種辯護的利弊分析,可能的判決等,都應向委托人及其親屬說明。
這一方面是醫生和律師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的要求,保證患者和委托人及其親屬的知情權,同時也是避免出現狀況后醫生和律師受患者和委托人及其親屬的埋怨直至投訴,從而最終保證自身的利益。

他們都從事的是偉大的“救死扶傷”的事業
醫生治的是患者生理上的病,維護和挽救的是患者醫學意義上身體健康和生命。
律師治的是社會關系的病,維護和挽救的是委托人法律上的權益,財產、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兩者挽救生命的方式和方法雖然不同,但都是偉大的事業,都是對人的保護。
他們都需要豐富的科學知識和實踐積累,但不代表能治愈一切
醫學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一個病人。事實上,絕大多數醫生都追求精湛的技術水平,試圖做一個真正能“治愈”的人。這是醫學的所追求的目標。
同樣,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律師也不能確保每各案件都會完美地到達當事人的要求。但是,所有的律師都在竭盡自己所學,庭下查找案件證據,庭上針鋒相對,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努力完成每個案件,始終為打贏官司而努力,試圖成為一個真正能治愈案件、治愈社會的人。這是律師所追求的目標。
醫生和律師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知識和積累實踐,為自己的目標而不斷充實自己。

“有時,去治愈;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既神圣,又質樸。
治愈、幫助、安慰,對于醫學和醫生來說,是沉甸甸的6個字!對于律師,又何嘗不是呢?
這是乾成社第186篇文章
責任編輯 / 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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