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對于刑事辯護來說,僅有勤奮是不夠的。刑辯律師還需要多種刑辯技巧。今天小編在此奉上25條刑事辯護常備貼士。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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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師查閱案卷材料要堅持普遍閱卷與重點閱卷相結合,采取全面查閱、隨時核對、重點研究的方法。閱卷時,要找不利情節(逐一核實)、有利情節(逐一掌握)、潛在情節(兩個字:找、造)。找立功情節需格外謹慎,假立功堅決避免,不要完全當事人化。

2、律師有調查取證權,如果律師取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材料,在辯護時往往會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3、即使委托人被逮捕后,律師仍可以要求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要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委托人予以釋放或者取保候審。
4、律師對于委托人被超期羈押的情況,不要被動等待司法機關處理,要依法要求取保候審。因為超期羈押的直接后果,就是非法拘禁。
5、對于案件久拖不決,律師要仔細區分。如果被告人仍在羈押中,則弊大于利;如果被告人已經取保候審,則利大于弊。
6、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應當將工作重點提前到法院開庭前。律師在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各個階段都要提出法律意見。
7、庭前會議靠法院主動召開是不夠的,律師應當主動要求舉行庭前會議。
8、律師的辯護權不是完全獨立的,要和委托人協商,要忠實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罪、不認罪、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律師不能替代。
9、律師在會見被告人時,如果案情過于復雜,可以讓其親筆書寫供詞。
10、辯護無罪難,經過與被告人及其家屬同意后,可以重罪辯輕罪,律師切不可一廂情愿。
11、辯護重要的不是說服委托人,而是說服法官。
12、辯護律師不要人身攻擊,要內斂,話不在多,在于說的精準。

13、辯護律師要精準化辯護,需要對罪名扎實掌握,事先與檢察院、法院充分溝通,利用談判的藝術,必要時找相似案例輔助,包括典型案例、公報案例。
14、當法官問被告人和律師是否申請回避時,律師可以說:由于對法官的身份不太了解,暫時不要求回避。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就可以隨時申請法官回避。
15、盤問控方證人時,要把問題內容分成若干個層次,若干個問題,把重要問題隱藏在不起眼的問題中,不經意間發問出來,讓證人猝不及防。
16、直接辯論刑訊逼供易引起對立,可換種方式,將刑訊逼供轉化成非法取證、訊問形式不合法等。
17、口供排除方法有證明獲取口供的手段違法;紙質口供與錄像口供不一致的,涉嫌偽造。
18、刑訊逼供,辦案人是不會承認的,不過只要讓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行了。
19、重視程序性辯護,這是律師是反守為攻的重要手段。程序性辯護的目的是通過主張訴訟行為違法而請求裁判者宣告某一偵查、公訴或者審判行為喪失法律效力。
20、律師要把作為犯罪的刑訊逼供和作為程序違法的刑訊逼供區分開。
21、法院的二審一般不開庭審理,律師可以遞交申請書要求開庭。實際上,律師要求二審法院開庭的最好辦法就是提交新證據。
22、律師在一審時最好不要把證據用盡,要為二審改判留點后手。
23、律師要學會與媒體互動。媒體更關注奇案,案件冤得足夠奇特,才會引人注目。但僅僅引人關注還不夠,還要有律師整體的辯護方案加以配合。

24、律師和公檢法辦案人在合法范圍內,應保持正常關系。
25、律師一定要時刻提醒自己,唯有專業、敬業才能贏得法官的尊重;同時,律師要不斷地提示法官,只有公正判決,才能雙贏。
刑事辯護是一種藝術,唯有掌握了更好更便捷的技巧,才能舞出最美的姿態。那么,律師,這25條貼士你掌握了嗎?
摘自《刑事辯護的49條金律》
這是乾成社第189篇文章
責任編輯 / 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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