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折獄龜鑒補》是清人胡文炳編輯的一部歷代案例匯編,是繼宋代鄭克《折獄龜鑒》之后,一部較為全面的案例匯編本,它廣為搜輯,從古代典籍中勾稽出頗有研究價值的判例,是了解和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實際的重要參考資料.為今天的法制建設提供借鑒.對于我們了解和研究中國古代社會法律以及法律文化也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指導意義.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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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成書房《折獄龜鑒補》 D929.2/3
提起中國古代法官審案,你腦海里的畫面一定是這樣的:擊鼓喊冤,縣官升堂,然后大刑伺候,一陣重邢之下,案情大白。但是,這只是古裝片,就不要入戲太深。事實上,古代打官司也要分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主要階段。
古時民有冤屈,先赴該管州縣衙門擊鼓告狀,值班衙役先問明事由、案情輕重、有無詞狀。若無呈狀,帶你去找代書(官府指定并備案的書寫狀紙之人)幫寫,然后將狀紙呈縣官過目,決定準訟日期、交刑名師爺辦理有關審案事宜,出差票傳喚原被告及干連佐證到案。
此外還要看案件是否重大緊急。如遇命盜等緊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稟報縣官出簽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將情況回明縣官,縣官將立即坐堂單方問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辦的。
最重要的是古代審案也不是上來就刑訊逼供,拿到口供就結案。在物證和刑訊的關系上,如果具有一定的物證,可以構成刑訊的理由,也對 狡辯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折獄龜鑒補〉譯注》中同時運用實物證 據和刑訊定罪的案例也有很多。司法官在選取審訊方式的時候,都是經過綜合的考慮后,運用多種審訊方法,達到獲取真相的目的。 《〈折獄龜鑒補〉譯注》中有大量案例是通過實物證據的方式得以偵破斷案的。如卷四中有一則案例《治將軍盜》也是通過物證來審訊的,說明古代司法 官對于物證的重視和靈活運用,對于我們有很大的啟示。
是說一個曹州東明縣叫張特立的人,被調任為宣德州司候,州里有很多金朝的皇親國戚,以難以治理而出名。有個五將軍帶著家奴搶了百姓的羊,張特立在鄉里進行了大規模的搜查,在經過將軍家的時候,張特立用溫和的語氣誘導他說:“將軍家里哪里會有偷羊的人呢?我姑且看一看,這樣也好塞住眾人的嘴巴,免得人家瞎說。”私下卻派人到將軍家后院搜查,結果找到了幾十只羊,于是張特立就把將軍的家奴捆綁起來,關進監獄。從此全境肅然。
中國古代十分推崇口供至上的原則,必須獲取口供才能定罪,無口供不能定罪。因此,必不可少的會使用刑訊作為審訊的輔助手段。但在古代司法官心目中,刑訊只是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下策,所以, 司法官在運用刑訊審訊當事人的時候,一般采取比較慎重的態度。
這個案例中就說明了古代法官重視口供與物證互相印證, 做到了“情”與“跡”的綜合運用,沒有純粹的依賴口供,“口供至上”, 也反對“物證為主”,而是要將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同時發揮作用。這種審訊方法,在我國古代審訊的歷史上是一個質的飛躍,也為后代審訊方式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乾成書房《折獄龜鑒補》 D929.2/3
這是乾成社第19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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