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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陽)公開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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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陽)公開質證。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敲響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辦案的“第一槌”。該案經過質證和協商,當庭審結。賠償請求人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義務機關遼寧省公安廳以及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質證。
本案系因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違法扣押刑事賠償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賠復字[2015]2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其焦點集中在賠償義務機關扣押2000萬元和財務賬本的時間、方式、理由,賠償義務機關對2000萬元扣押款的后續處理情況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應否賠償2000萬元扣押款的孳息損失和計算方法等方面,索賠數額巨大,事實與法律關系認定復雜,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對案件法律適用帶來困難。陶凱元大法官與審判員胡仕浩、陳現杰、代理審判員何君、徐超組成的五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和組織質證,為確保質證有序并切實解決問題,合議庭認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分別聽取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意見,對雙方爭議的事實、證據進行了證據交換,組織了庭前會議,促使雙方就扣押的財務文件資料達成返還協議并于12月1日履行完畢。
公開質證后,合議庭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項目、方式和數額進行了協商,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2000萬元扣押款項達成賠償協議。后由陶凱元大法官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與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賠償委員會委員們對案件進行了討論。根據賠償委員會議討論結果,陶凱元大法官當庭宣布了確認雙方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返還北鵬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83萬元。
據最高法相關人士介紹,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不僅涉案金額和社會影響較大,而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故有必要借助該起典型案例推動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確立更加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針對疑難復雜案件,到巡回法庭組織公開質證,運用遠程視頻技術手段召開賠償委員會會議,當庭宣布賠償決定,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網上簽批法律文書、加蓋電子印章、做到案件當庭宣判,文書當天送達,充分體現了最高法院巡回辦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權威性,有助于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同時,通過協商賠償,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進而提升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序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回應社會各界對國家賠償工作的關切。
在隨后的采訪中,陶凱元大法官指出,國家賠償法是保障人權、救濟公權損害的重要法律,對于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修復提升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具有特殊價值。(來源:人民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內相關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這是乾成社第208篇文章
責任編輯 / 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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