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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女友回家過年”似乎已成為了一種風尚,漸漸系統化,甚至已納入婚介機構的業務范圍。那么,這樣的“租女友”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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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月4號星期四,農歷十二月二十六。離過年回家享福還有2天…

哦不,是離七大姑八大姨的年終車輪審判只剩下2天了!可是廣大單身貴族們是越來越坐立不安。因為一個問題好像總是避不掉啊,三姑六婆親戚朋友,見你煢煢孑立孤身一人總是免不了要問你一句:為什么還沒有女朋友?!為什么還不結婚?
過個年好難啊,好難啊,好難啊。不行,要改變,于是新的商機出現了。有人想出要拿出100%的努力,租個女友回家過年。

另據中新網北京2月4日電:又逢一年春節時,即將踏上回家路的許多單身青年又將面對家人的各種“催”。近年來,為了應對父母及親友的催婚壓力,“租”女友回家過年,成了一些單身青年的新招式,“租女友”市場也應運而生。
“租女友回家過年”似乎已成為了一種風尚,漸漸系統化,甚至已納入婚介機構的業務范圍。租友之前,男女雙方需訂立合同,而且合同的各項條款分明。“服務按照日薪計算;在眾人面前,乙方必須深情望著甲方;在眾人面前,乙方須挽著甲方胳膊以示親熱;甲方與乙方發生身體接觸的時間不得超過10秒。”這些看似并不嚴肅的說法都成為了“租友”合同的條款細則。那么,這樣的“租友合同”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
張小伙在北京打拼事業,未結婚,也沒有女朋友。張母命張小伙必須在春節前將女朋友帶回家。母命難違,張小伙花錢請大學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張母見李小妹眉清目秀,舉止得體,給了其5萬元見面禮。后張小伙向李小妹要這5萬元,李小妹拒絕。
那么以上案例怎么看?

租女朋友過節,其本質實際上是一種雇傭關系的體現,是雇主通過協議、合同的方式,約定受雇方履行一定義務,待完成后給付傭金的行為。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
如果只是單純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飯等勞務,則屬于法律上的雇傭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護。
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戀人的身份約見親友等,則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質,也違反了社會公德,不屬于雇傭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不受法律的保護。

如果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性接觸內容,而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嫖娼行為在我國屬違法行為。如協議中約定有陪睡等涉嫌賣淫嫖娼的性接觸內容,則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
至于租女友期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在送禮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女友”或“男友”,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于贈予物。贈予合同自贈予物交付時生效,贈予對方的禮物不能再要回來。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基于錯誤地認為租友合同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系而送給一方的禮物,則屬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予,把已送出的禮物再要回來。若違反租友協議,對于租友協議中合法有效的條款,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按協議的約定賠償,例如返還已支付的報酬、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對于租友協議中因涉及違反社會公德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一方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報酬可要求返還,但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賠償條款則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只能將一些具象的財產作為標的物,而在租友合同中,不少條款針對的是感情、人身安全這樣的抽象物,這些是不能作為債權標的物的。對于租來的“女友”為其提供服務的,這樣的做法本身就違背社會道德,其服務更不具有勞動技能的內容,并不具有合法性。
所以,未婚大齡青年男女們應付父母的“催婚”“逼婚”,“租女友回家過年”并不是什么聰明的做法,不要盤算著,一方面對父母親戚有個交代,另一方面沒準真的脫單了。殊不知,租個女友回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那么下文就為您解惑。此種“合約婚姻”后患無窮,明眼人一看就是花錢買糾紛,且易引發刑事案件,猶如打開了潘多拉盒子,后患無窮。在此提醒大家,要慎之又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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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乾成社第239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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