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動與支持下,新三板企業掛牌的數量在2016年實現了飛速增長,截至7月底,掛牌企業數量已達7917家。與此同時,出于多種目的,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將新三板掛牌企業視為收購對象。本文就投資者以市場上主流方式收購掛牌企業應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責任編輯/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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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可特金融資本市場團隊
單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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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中均未對收購作出明確定義。通常認為,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結合《收購辦法》相關規定,取得新三板掛牌企業控制權即收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方式包括:①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②通過投資關系、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其他安排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導致其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10%的;③前兩種方式的結合。目前新三板市場上的主流收購方式為第①種,本文僅針對該種收購中收購人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收購人準入資格要求
《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其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債務、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等情形的,不得收購掛牌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時間要求也為最近2年,因此收購人的準入年限要求與掛牌準入的標準保持一致。
聘請中介機構要求
新三板的收購制度強調財務顧問對收購人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后持續督導。收購人進行掛牌公司收購時,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但通過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掛牌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導致收購人成為掛牌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除財務顧問外,收購人還需聘請律師;如涉及審計,還需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被收購的掛牌公司,需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協議收購的過渡期
掛牌公司在協議收購上有“過渡期”的特殊要求,根據《收購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掛牌公司收購過渡期。
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掛牌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在過渡期內,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作出的決議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提出擬處置公司資產、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議案,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筆者從股轉系統看到,近期有三靈科技(430446)在收購過渡期內董事會選舉涉嫌違規操作而被監管部門給予自律監管措施。收購人李江紅以協議方式對三靈科技進行收購,在過渡期內,經控股股東李江紅提名,公司改選董事會,且來自收購方的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上述行為違反了《收購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于收購違規行為。此外,由于對三靈科技督導不力,監管部門對其主辦券商國盛證券與擔任收購方財務顧問的國信證券也采取了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
收購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過掛牌公司收購,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收購目的應當是看好公司的長期發展,而不是為了獲取股權的短期價差收益。因此制度設計上要求控制權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穩定,《收購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掛牌公司收購后,收購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收購人需要關注的信息披露事宜
掛牌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主體為收購人,收購人借助被收購掛牌公司的披露渠道進行信息披露,其中主要涉及的披露方為:收購人、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收購人聘請的律師和被收購掛牌公司聘請的律師。主要披露內容為:收購人編制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出具的專業意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被收購掛牌公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可將掛牌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分為首次觸發條件和持續觸發條件。
(1)首次觸發條件。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這將起到收購預警的效果。
——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持續觸發條件。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比如:某投資者所持股份占比為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2%,如果繼續增持,那么下一個披露點為所持股份占比的15%,而不是17%),應當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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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乾成社第285篇文章
責任編輯 / 鄭芷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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