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1月25日14時—16時,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總所組織刑辯律師召開內部交流會。本期交流會由劉強律師主持,參會律師們交流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進以來,各自在執業過程中的相關經歷以及從中總結的經驗和教訓。
近日,福建某檢察院因某辯護律師拒絕參加認罪認罰見證程序,發出司法建議,引發廣泛議論。劉強律師開篇從該事件引出話題,引導律師們就此發表意見,介紹各自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真實案例,并就有關問題展開延伸思考。與會律師就見證程序中律師的定位、量刑建議的調整、法援值班律師工作、二審認罪認罰、兩院對認罪不認罰的實務處理、認罪案件的會見、僅對沒收不服的問題、律師執業風險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周碎芬、戈瑜珍、萬文杰、賀飛達、張明亮、王朝陽等律師在北京總所會議室現場分別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周碎芬律師認為,辯護律師這樣做是不對的,一方面,刑訴法和指導意見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辯護人參加認罪認罰程序是當事人及其家屬聘請律師的初衷之一,辯護人應當配合參加相應的工作。自己作為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多次參加了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程序的見證,首先,當事人有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就不能參與;其次如果認為量刑建議過重,可以與檢察官協商減輕,如果檢察官堅持不變,值班律師可以拒絕簽署,但這并不表明律師可以拒絕參與這個程序。
王朝陽律師認為,刑辯律師具有獨立的辯護權,不同于民事代理,當事人認罪認罰,并不意味著律師就不能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但拒絕參加認罪認罰程序,與刑事獨立辯護權不是同一概念,根據指導意見,從程序上講,在簽署具結書時必須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但是從律師的獨立辯護權來講,我認為如果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可以不簽字。這一點指導意見中也有體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簽字。既然指導意見規定了辯護人的異議權,那么刑辯律師在場不簽字是完全可以的。
張明亮律師認為,某檢察院的做法不對。本案中辯護人第一次拒絕參加,是因為檢察院并未提前告知量刑建議,辯護人拒絕是基于刑訴法“先有量刑建議,后進行協商”的規定,完全合法。第二次,檢察院提出了精確地量刑建議,但律師認為量刑過重而不參加,我認為這樣做不妥。法律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參與認罪認罰見證程序,辯護律師拒絕參加顯然違背勤勉盡責的義務。依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辯護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程序還是要參加。但是在當事人及其家屬并未投訴的情況下,檢察院直接發出司法建議明顯針對律師。實踐中,多數案件通過認罪認罰能夠減輕刑罰,但也有一些未經認真審查就作出的量刑建議,嫌疑人的權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辯護人應當根據案情,運用專業能力作出相對準確的量刑分析。檢察官量刑建議過重的,應當建議嫌疑人不簽認罪認罰,并告知其審判階段還存在爭取空間。當然,。部分嫌疑人可能也知道量刑偏重,但是出于法院最終量刑的不確定性,選擇同意簽署認罪認罰,此種情況下辯護律師也不應當過于阻攔,應當尊重嫌疑人的個人意見。
戈瑜珍律師認為,辯護律師參加見證程序的目的是從法律程序上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即了解認罪認罰的法律含義,知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利弊后果。本案中,認罪認罰程序存在瑕疵,案件庭審中可能出現不利于公訴方的情況。辯護人有獨立辯護的權利,檢察院沒有強制要求辯護人參加見證的權利。從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律師要時刻注意自身的執業風險。本案中的辯護律師應當與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詳細闡述認罪認罰政策、量刑建議、律師的分析意見等,是否簽署具結書由當事人權衡定奪,相關工作詳細記錄。如果當事人愿意認罪認罰,我認為應當從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和意愿角出發,參加見證程序。
萬文杰律師認為,首先,檢察機關在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認罪認罰過程,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程序上存在瑕疵;其次,辯護律師應當見證認罪認罰過程,如果對量刑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記錄;第三,辯護律師拒絕參加認罪認罰見證程序,即不違反《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也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檢察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并無依據。
賀飛達律師認為,在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其辯護律師應當參加認罪認罰見證程序,以證實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不過,辯護律師仍享有有獨立辯護權,若不同意檢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可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注明,并在庭審中發表獨立辯護意見。同時,賀律師還提出了一個問題:在庭審階段被告人才提出認罪認罰,那么是否仍可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能否重新做出量刑建議?引發了在座律師的熱烈討論。
崔繼勇律師和張焱南律師在線上遠程參與了討論。
崔繼勇律師認為,1、見證程序律師應當到場,這既是精神上的陪伴,也是專業的支持,還能提高效率。2、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公訴人完全不顧及辯護人和當事人的意見,“量刑協商”成為一刀切,要么不簽、從重量刑,要么接受量刑建議,自愿性大打折扣。3、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只是代表見證整個過程,不代表完全同意。應當允許律師在認罪認罰文件上簽署不同意見。也應當允許律師在審判過程中做無罪或罪輕辯護,這并不意味著律師對之前簽字行為的反悔。否則,律師有權利拒絕參與見證。4、律師要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不應當代替當事人做決定,只能分析案情、提出合理建議。律師不應當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張焱南律師從認罪認罰制度的產生談起,簡要介紹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發展歷程、改革重點、關鍵環節,幫助年輕律師們進一步加深了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崔繼勇律師一起,就認罪認罰時間階段的先后對最終量刑的影響、認罪認罰以后又反悔所要承擔的后果、辯護律師認為應做無罪辯護時如何協調好當事人利益和律師辯護職責之間的平衡、在公訴人進行模糊許諾的情況下如何做出有利于當事人的選擇、律師收到負面司法建議的后果、以及如何處理好與公檢法司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劉強律師對大家的發言進行了總結,指出基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中國特色,刑辯律師今后遇到的絕大多數都是認罪認罰的案件,這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司法的實踐中已經表現出了一些矛盾和問題,未來必然還會出現更多的爭議和熱點。作為刑辯律師不僅要正視之,還要學會主動擁抱。今天的討論交流大家碰撞了思想,引發了思考,也提出了一些理論和實踐的問題,下步大家要邊實踐邊總結,不斷提高刑辯業務技能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