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語:關于如何寫案例評析,我認為,必須把判決書精讀至少五遍,第一遍要get裁判要旨或亮點,第二遍要讀懂說理或推理過程,第三遍要欣賞裁判美學,第四遍要梳理relevant or similar cases,第五遍要識別判決的局限性或疏漏,看看哪些地方值得借鑒。今天的案例評析是我寫作歷史上的一座高峰,投入了一百多個小時,相關的美國判決讀了近二十篇,有的判決讀了八九遍,縱使如此,仍感覺其中有些問題不甚明了,或許N年后修為臻于化境時方能大徹大悟。Akamai案是美國關于多主體方法專利侵權的最經典案例,藉由一輪又一輪的上訴和發回重審,對專利侵權理論和體系進行了深度檢討和優化重構,單主體規則(single entity rule)借此名聲大噪,相應地,多主體方法專利的侵權定性和權利要求的單側/多側撰寫方式也一時間成為業內人士津津樂道的話題。本文梳理相關案例,一為理順多主體方法專利侵權的發展脈絡,澄清錯誤認識;二為重構中國專利直接和間接侵權體系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
Akamai案是美國關于多主體方法專利侵權的最經典案例,藉由一輪又一輪的上訴和發回重審,對專利侵權理論和體系進行了深度檢討和優化重構,單主體規則(single entity rule)借此名聲大噪,相應地,多主體方法專利的侵權定性和權利要求的單側/多側撰寫方式也一時間成為業內人士津津樂道的話題。本文梳理相關案例,一為理順多主體方法專利侵權的發展脈絡,澄清錯誤認識;二為重構中國專利直接和間接侵權體系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
目錄
一、何為單主體規則?
二、命運多舛的Akamai案:一切皆因單主體規則
三、后Akamai時代:單主體規則逐漸走向消亡
(一)Eli Lilly v. Teva案
(二)Travel Sentry v. Tropp案
四、觀察、分析和思考
五、結束語
一、何為單主體規則?
單主體規則是美國法院針對方法專利的divided/joint infringement【divided(分工)側重個體觀察,joint(協作)側重整體視角,很像我們所說的分工與協作的關系,在美國divided infringement和joint infringement可以互換使用】創設的,不適用于產品專利。對此,Akamai案上訴法院第二季判決書講得很清楚:
分工協作式侵權問題通常僅出現在方法專利中。當權利要求指向產品或設備時,總會出現直接侵權的場景,因為安裝最后一個部件的實體完成了專利技術方案的拼圖,成為了直接侵權者。但是就方法專利而言,當事人通常可以在他們之間進行分工協作,一起完成專利方法全部步驟的實施。實際上,對于一些特定的方法而言,這是自然而然的實現方式,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案子就是這樣的。
關于單主體規則,美國法院從一正一反兩個角度有兩種表述,實質內容相同:
---direct infringement requires a single party to perform every step of a claimed method【直接侵權需要單一主體實施(下位概念是“執行”)專利方法的全部步驟】
---direct infringement cannot be found when no single entity performs all of the claimed steps of the patent【如果沒有單一主體實施專利方法的全部步驟,則不可認定直接侵權】
單主體規則肇始于CAFC的BMC案(2007年9月20日判決,合議庭成員為Rader、Gajarsa和Prost)和Muniauction案(2008年7月14日判決,合議庭成員為Gajarsa、Plager和Prost)。但實際上,這兩個案子的單主體規則并不純粹,而是放寬為多主體情形下一個主體對其他主體的控制/指使(合同約定或委托代理),即:被告實施專利方法的一些步驟,控制或指使(control or direct)第三方實施剩余步驟。
在此之前,美國法院判定直接侵權并沒有引入主體的限制,只要滿足全面覆蓋原則即可(當然要排除掉禁止反悔、捐獻規則、權利用盡、現有技術抗辯、先用權抗辯等的適用成功)。
二、命運多舛的Akamai案:一切皆因單主體規則
三、后Akamai時代:單主體規則逐步走向消亡
四、觀察、分析和思考
(一) 名不副實的單主體規則現在應退出歷史舞臺
五、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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