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王興堯律師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法》”)生效施行。該法將此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中的優化稅收安排上升為法律,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高端緊缺人才15%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作為中央給予海南的一項重磅支持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后,海南自貿港將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依據《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哪些個人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0〕41號),同時符合以下兩大類條件的個人可享受上述政策:
(一)社會保險及勞動關系
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于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二)人才類型
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① 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
②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
③ 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范圍。
(三)境外“高端緊缺”人士無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15%個稅政策嗎?
是可以的,申請時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即可。
三、享受“15%個稅”政策的個人所得來源
根據《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稅〔2020〕1019號)第一條規定,來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緊缺人才從海南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相應稅款在海南繳納。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海南任職、受雇,從該任職受雇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在海南從事勞務從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從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因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從海南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在海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根據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分別確認。與任職、受雇有關的,計入綜合所得;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計入經營所得。
四、如果個人在內地、海南兩地都有應稅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納稅人在內地、海南均有應稅收入,應當分開計算。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海南和內地的應稅收入分開計算繳稅,只有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收入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優惠政策。
五、個人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可以疊加計算納稅嗎?
關于個人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是不能疊加計算納稅的。兩者的收入類型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間均不同。個人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六、如何辦理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稅〔2020〕1019號)第四條規定,被確認為高端、緊缺人才的個人,需要對其來源于海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享受優惠政策的,其經營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綜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退稅。
下期分享預告:
海南稅收優惠15條之——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