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正文·
考慮到實務中的應用場景,本文主要將站在申請人的角度梳理依當事人申請而啟動的再審程序,暫不討論因檢察院抗訴、檢察監督和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民商事再審程序。
01
民商事再審程序是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下,在一二審審判程序之外的特殊救濟程序。原則上,針對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文書均可申請再審,但有如下例外:
1.對于法院作出的裁定,一般不可申請再審。只有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生效裁定,才可申請再審【1】。
2.對于法院作出的調解書,一般不可申請再審,除非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2】。
3.對于法院作出的判決,如下情形不可申請再審:
①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3】。
②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事項,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4】。
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5】。
④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原則上不可申請再審【6】。
⑤再審裁判、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檢察院作出的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7】。
02
再審一般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8】。
就實務經驗來看,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獲得支持的可能性很低。此前有一段時間,因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大量高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難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而只能向本院申請,導致再審程序極難啟動。該改革試點目前已結束,再審的受理回歸原來狀態。
就最高法院再審案件,考慮到訴訟標的額級別管轄的劃分標準,申請審查的對象多為中院一審、高院二審的案件。筆者辦理過的案件中,也包含少量最高法院自己二審和高院一審生效的案件。
為提高再審成功率,建議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
03
再審申請一般應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9】。對于如下四種情形,再審申請的六個月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③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④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因此,再審申請材料中一般應當包含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證明,比如法院送達的EMS底單或者電子送達記錄。如果生效裁判文書上的落款日期在申請期限的六個月內,沒有送達證明的情況下,再審法院一般也會受理。
04
再審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再審分為兩個階段: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再審審查階段原審判決的執行不予中止。決定再審進入再審審理階段可中止原審執行程序。
1.再審審查階段
遞交申請材料立案后,再審法院需要先判斷這個案子的原審是否存在重大錯誤,是否有進行再審審理的必要。如果認為確有必要,法院會裁定再審。否則,法院會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從申請再審到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的階段即為再審審查階段。在這個階段,大體流程如下:
①遞交申請材料。再審的申請材料與一二審程序有較大的不同。以最高法院本部受理的再審案件為例,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下表:
其他法院的再審材料要求差別不大,但一般無需刻錄光盤。具體要求建議提前與受案法院核實確認。
②再審法院立案受理。這個階段法院立的是民申字案號,而非民再字案號。根據法律規定【10】,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但實踐中基本很難在這個期限內正式受理。以最高法院再審為例,筆者代理的幾起再審案件都在遞交材料后的一個月左右才收到受理通知書。
③申請、準備、參加聽證詢問程序。再審法院有權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11】。在再審審查階段,是否聽證、詢問十分重要。就最高法院再審案件來看,進行了聽證未必會裁定再審,但如果沒有進行聽證,則很有可能會駁回再審申請。
④再審法院作出裁定或和解、調解結案。再審裁定的結果可能是提審、指令再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駁回再審申請。前面三種都屬于再審審查階段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
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結案,可能的形式有多種。筆者辦理的幾起最高法院再審案件,就出現了如下幾種不同結案方式:和解后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裁定準許撤回;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最高法院裁定終結審查;達成和解后最高法院先出具提審裁定,再以“民再字”調解書結案。
再審審查階段的法定審限為三個月,但就筆者代理再審案件的經驗來看,超期情況均較為嚴重。但也根據法院的不同存在差異,筆者代理的最高法院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均遠超審限,但近期新疆高院的再審案件,即在審限內做出了提審裁定。
2.再審審理階段
再審法院裁定提審或者再審后,案件才會正式進入再審審理階段。審理法院會根據審理程序的不同出具不同的案號。
如果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如果是指令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生效法律文書由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12】。
審理階段,律師按照相應程序的流程及辦案要點,結合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和個案情況采取相應的訴訟策略即可。對于大多數的再審案件,如裁定再審進入審理程序,則大概率將會改判。至少就最高法院再審案件而言,裁定再審后基本都予以了改判。
本篇主要介紹了再審程序方面的內容,就實體上:如何判斷一個案子是否有再審的可能性?如何準備再審申請和新證據?如何推動再審法院組織聽證?如何準備聽證提高再審成功率?筆者將會在下一篇重點介紹,感謝大家的關注。
大家有任何關于再審的法律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在解除婚姻關系后,當事人在婚姻上的人身關系已不存在,并有可能另行結婚,如允許對此類生效判決申請再審,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婚姻自主選擇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再審判決或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檢察院作出的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當事人對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申請再審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8】《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9】《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1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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