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從2024年審結的案件中篩選出59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提煉成72條決定要點,發布《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2024)》。乾成知識產權部組織團隊成員對這59件決定進行了研究,梳理出清晰易讀的案情簡介,再加上有深度、有見解的律師點評,供業界參考。今天請看王元博律師對其中一個案件的解讀。
2024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11涉及“通信技術標準提案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的認定”,對應第52070號無效決定,案件基本信息如下:
下面是我們梳理的案情簡介,還有律師點評:
一、案情簡介
(一)請求人的主張和證據
(二)專利權人的質證意見和合議組的認定
二、決定要點
三、律師點評
(一)對于證據1的公開時間,合議組為何確認為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時間,而非會議召開時間?
(二)標準相關文獻作為現有技術的認定
(三)舉證標準文獻作為現有技術證據需要注意的三個方面
01 案情簡介
本案專利權人為三菱電機株式會社,請求人為郭策。業內熟知,該請求人郭策很可能是幕后某個競爭對手的“稻草人”,以避免跟專利權人產生公開正面沖突。
專利權人擁有名為“圖像解碼裝置以及圖像解碼方法”的發明專利(下稱本專利),其申請日為2010年05月27日,優先權日為2009年05月29日。
請求人對本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一)請求人的主張和證據
請求人基于現有技術證據1、2、3,主張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具備創造性。
證據1為名稱為“Enlarging MB size for high fidelity video coding beyond HD”的標準提案共6頁,來源:ITU-第16研究組-視頻編碼專家組(VCEG)第6號課題第36次會議,文件編號:VCEG-AJ21,請求人聲稱其公開日期為2008年10月10日,網址: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下載網址: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VCEG-AJ21.zip;
證據2為畢厚杰主編的《新一代視頻壓縮編碼標準——H.264/AVC》,第34、36、190頁的復印頁共3頁,請求人聲稱其公開日期為2005年05月;
證據3為H.264官方中文版ITU-T H.264建議書第89和92頁復印頁;請求人聲稱其公開時間為2005年03月;
請求人還提交了證據1的中文譯文共6頁,證據1的下載網頁截圖共1頁。
請求人補充提交了西安市漢唐公證處出具的(2021)陜證民字第4541號公證書的掃描件共118頁,公證書公證了獲取證據1和證據3的過程及其內容。
請求人在口審時,當庭出示了(2021)陜證民字第4541號公證書原件,演示了ITU網站獲取網址的過程和證據1的下載過程:輸入請求書中記載的下載網址 https://www.itu.int/wftp3/av-arch/video-site/0810_San/后打開網頁,網頁的左側顯示有日期時間列表,右側顯示有可下載的文件,點擊10/5/2008右側對應的文件鏈接 VCEG-AJ21.zip可下載。
(二)專利權人的質證意見和合議組的認定
專利權人對證據1真實性和公開日期有異議,對其中文譯文無異議。對于證據1的真實性,專利權人認為公證書中的下載網頁截圖中VCEG-AJ21上傳時間為10/5/2008 7:13PM,而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下載網頁截圖中VCEG-AJ21上傳時間為10/5/2008 6:13PM,二者上傳時間不同,不能認定為同一份證據,并且下載的word文件有被篡改的可能,因此不能確定當庭下載的word文件是否和證據1一致;對于證據1的公開日期,專利權人不認可請求人以證據1的會議日期作為其公開日期的主張,而且由于FTP含義不清楚且下載時間發生變化,也不認可下載網頁截圖中的上傳時間作為公開日期。
請求人主張從下載網頁截圖中下載并解壓縮后的word文件即證據1,并主張證據1的公開日期為證據1首頁顯示的會議時間2008年10月10日,并且證據1的下載頁面上VCEG-AJ21.Zip對應的時間為10/5/2008,因此,主張證據1另一個公開時間為其上傳時間2008年10月05日,而且證據1作為標準提案,很容易判斷出是否被篡改,專利權人未提供任何證據1被改的證據。
專利權人對證據2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無異議。合議組當庭核實后指出,證據2版權頁記載了“2005年第一版”、“2007年1月北京第4次印刷”,依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部分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證據2的公開日期應為2007年01月31日,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專利權人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公開日期有異議,認為應當以公證書中顯示中文版上傳時間2007年05月25日作為公開日期,而非請求人主張的2005年3月(經筆者核實,證據3首頁標有“03/2005”字樣,應為證據3英文原版發布時間)。請求人對此予以認可。
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證據1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對此,合議組認為:經核實,ITU是由國際電信聯盟組織建立的國際標準化機構,下設各個研究組和工作組,是目前視頻編解碼領域的重要國際性標準化組織之一,ITU-T的VCEG(視頻編碼專家組)和ISO的MPEG(運動圖像專家組)共同制定了業內視頻編碼標準H.264/AVC(2003),H.265/HEVC(2013),H.266/VVC(2020)。在ITU的官網上,通過點擊電子工作方法、av-arch等控件,獲得ITU提供的官方ftp地址https://www.itu.int/wftp3,在wftp3下包括有11個目錄,Video-site目錄下包括H.261和H.263系列文檔;Jvt-site目錄下包含VCGE組1995年開始的會議文檔和截至2010年的JVT提交的H.264文檔;Jct3v-site包含2012-2013年JVT提交的涉及3D立體視頻編碼技術的文檔。ITU官方網站公信度高,文件的上傳都有明確的時間記錄,該時間信息是由系統自動生成的,可以表明該文件的上傳時間。文件一經上傳即公開。通常從草案到標準的制定發布要歷經多次修訂,相關技術內容經過歷次修改后上傳網站發布的文件名或每次修訂發布的文件名都有變化。為會議做準備的文檔如白色文稿、遲到文稿等在會議之前就會生成,組織或會議成員在會前就可瀏覽研究以備會議討論,還有提供信息的臨時文稿等是在會議之后生成的,提供相關技術內容或下次會議要討論的內容。相關技術領域的企業大多已加入該組織,應當也是清楚地了解該組織的會議模式、文件公開等工作模式和內容。社會公眾也可以訪問其網站瀏覽獲取相關技術文檔。
合議組認為,在請求人提供了公證書證明證據1下載鏈接、下載過程以及證據1內容的前提下,專利權人應核實證據1原文全文內容與請求人提交的掃描件是否一致,專利權人對此有異議時應當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或者明確不一致的具體內容,專利權人未提出反證或明確理由證明證據1下載后被修改過,合議組經核實確定通過請求書下載鏈接獲得的證據1原文全文內容與請求人提交的掃描件一致,因此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對于證據1的公開時間,合議組認為,如果請求人將會議時間2008年10月10日作為證據1的公開時間,需要提供相關佐證證明證據1的全部內容在會議期間已公開,在請求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合議組不予認可。因此,考慮到證據的來源,證據1是從ITU官網數據庫中獲取的,作為電子書證,上傳數據庫的時間是由系統自動生成的,即為公開時間,根據下載鏈接中ITU官方網站上所標注的文件上傳數據庫的日期,合議組確認證據1的公開時間為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網站時間,即2008年10月05日。證據1的公開時間在本專利的優先權日(2009年05月29日)之前,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
最終,合議組基于上述證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2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2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宣告專利全部無效。
02 決定要點
對于作為現有技術證據提交的技術標準提案,可以從標準組織網站的權威性、標準組織的工作方式和成員構成,以及服務器設置目的等角度判斷其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國際電信聯盟(ITU)作為國際標準化組織,其標準提案通常在當次標準會議之前上傳至ITU官方ftp網站供與會成員下載、討論,并由系統自動生成上傳時間,社會公眾亦可以訪問其網站獲取相關技術文檔。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可ITU標準提案類證據的真實性,并將提案的上傳時間作為公開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決定要點并非無效決定書中原始的決定要點,而是本次《要點匯編》發布時重新提煉出來的。可見,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經集體研究后,認為上述要點更具有典型意義,能夠更廣泛地指導其他類似案件的審理。
03 律師點評
(一)對于證據1的公開時間,合議組為何確認為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時間,而非會議召開時間?
本案中,對于證據1,專利權人質疑公證書中的下載網頁截圖中VCEG-AJ21上傳時間與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下載網頁截圖中VCEG-AJ21上傳時間不一致,但是合議組核實確定通過請求書下載鏈接獲得的證據1原文全文內容與請求人提交的掃描件一致,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合議組重點論述了對于證據1公開時間的認定,證據1上傳數據庫的日期為2008年10月05日,證據1首頁顯示的會議時間2008年10月10日。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證據1的全部內容在會議期間已公開,對其主張的2008年10月10日的公開日期不予認可。考慮到證據1作為電子書證,上傳數據庫的時間是由系統自動生成的,即為公開時間,根據下載鏈接中ITU官方網站上所標注的文件上傳數據庫的日期,合議組確認證據1的公開時間為系統自動生成的上傳網站時間,即2008年10月05日。
我們認為,合議組對此的認定是十分精準的。通常,提案人向標準組織提交各自的標準提案,經標準會議通過的最終方案,成為標準的一部分。標準會議召開前,提案人需要將其提案上傳至相關數據庫,以供專家組人員閱讀。請求人主張會議時間2008年10月10日為公開日期,其背后的邏輯是,在這一天這一提案已經在所有與會專家中公開。然而,合議組并未認可這一觀點,這是因為,標準會議召開過程中,需要討論的議題很多,僅憑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一提案的全部內容在當天已經公開。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如果匯報人只是展示了PPT呢?合議組認為,以2008年10月10日為公開日期,請求人的舉證并未達到證明標準。而關于證據1的上傳時間,合議組認為,證據1作為電子書證,其上傳數據庫之后,就已經處于公眾能夠獲得的狀態,可以確定上傳網站的時間,即2008年10月05日為公開日。
(二)標準相關文獻作為現有技術的認定
本案的決定要點明確了技術標準提案認定現有技術的基本規則:對于作為現有技術證據提交的技術標準提案,可以從標準組織網站的權威性、標準組織的工作方式和成員構成,以及服務器設置目的等角度判斷其真實性和公開時間。標準制定過程中會涉及各種文獻,除了正式發布的標準/協議、技術規范、技術報告,還包括所有研究組或工作組會議的提案文檔、標準草案等過程文件。標準相關文獻在大多數標準組織網站中的存放主要有兩種機制:一種是存放在ftp服務器上,服務器按照內容為不同題目、會議建立文件夾,文件夾內存放用戶上傳的文檔;另一種是存放在電子郵件服務器上,用戶將郵件和其中的文檔發送和上傳到郵件服務器上時,服務器自動將郵件以列表形式進行存檔,訂閱了相關文件的討論組的郵件列表中會顯示相應的郵件。通常,合議組需要在深入了解其工作機制的基礎上對相關證據做出認定。
對于ftp服務器上存放的文件,在第27334號無效決定中,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是來自3GPP2網站的文檔文件3GPP2 QoS Procedures: a stage 2 description (3GPP2 QoS流程:階段2說明),并主張該文檔的網頁(ftp服務器鏈接)顯示的時間2003年09月24日即為其公開日期。專利權人認為證據1公證書所公證的調取過程中所顯示每一級目錄的更新時間均不相同,該時間既不是最新更新時間也不是上傳時間,所以2003年09月24日不應當認為是公眾所知的時間。合議組調查后認為:3GPP2組織的官方網站www.3gpp2.org公信度高,所有文件的上傳及修改都有明確的時間記載以及確定的時間生成規則;ftp各級目錄的時間生成規則為:子目錄的建立,會修改上一級父目錄的時間為當前時間,但是不會修改再上一級父目錄的時間;復制和修改文件時,會修改其所隸屬的目錄所顯示時間。基于此規則,則會出現各級目錄時間不一致并且毫無規律的情形。合議組認為,文件的公開時間不必考慮目錄所顯示的時間,文件所顯示的時間即為公眾可以獲知的時間,可以作為公開時間。
對于郵件列表討論組中的文檔,合議組的認識有一個調整的過程。
在早年的無效決定中并未認可其附件發送的時間為公開時間。在第23839號無效決定中,合議組認為:“證據3和證據4不同于通常來源于3GPP官方網站服務器的技術標準和會議提案等,證據3和證據4來源于http://list.etsi.org 網站郵件列表中的郵件附件,上述證據本身沒有表明其公開時間,請求人主張的公開日期僅僅是郵件發出者發送該郵件的日期,并不是公眾能夠接收到該郵件的日期,也不是證據3和證據4上載到公共服務器可供公眾獲取的日期。……合議組對將證據3和證據4中的郵件發送日期認定為公開日期不予認可。”
然而近年來,合議組改變了觀點。在第58954號無效決定中,請求人提供的對比文件1是3GPP網站的郵件列表文檔,并主張以該對比文件1作為附件的郵件的顯示時間2007年3月21日為其公開日期。專利權人不認可請求人主張的公開日期,認為在相關電子郵件發送時,該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僅僅是由發送者的設備被傳輸到郵件服務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郵件在該日內被訂閱者接收到,也不能證明該郵件在發出后立即被發布在3GPP郵件列表網站上供公眾瀏覽,不能將郵件發送的時間推定為郵件列表文檔被公開的時間。合議組認為,根據3GPP官網的郵件服務器的運營機制可知,對于3GPP組織的TSG_RAN_WG3討論組的文檔,當發送者將郵件和其中的文檔發送和上傳到LISTSERV服務器上時,系統服務器會自動將郵件以列表形式進行存檔,上述討論組的郵件列表中會顯示相應的郵件,此時,所有訪問網站的用戶均可以訪問LISTSERV郵件列表獲得相關郵件組討論的內容,找到相應郵件和文檔并進行下載,同時服務器還會給注冊該網站的相應討論組的訂閱者發送該郵件和文檔。由于郵件系統開發方的中立性以及3GPP組織網站的性質,該郵件列表中所顯示的郵件的發送上傳時間可以視為郵件進行存檔并開始處于公開可供瀏覽的狀態。對比文件1的文檔在“2007年3月21日”發送和上傳到LISTSERV服務器上,在該日,對比文件1的文檔的郵件已經進入服務器,任意訪問網站的用戶均可以在LISTSERV郵件列表的TSG_RAN_WG3討論組查看到該郵件中的文檔,同時TSG_RAN_WG3討論組訂閱者自己的郵箱中會收到相應的郵件,也就是說,不特定的人可以在2007年03月21日查看和下載發送和上傳到LISTSERV服務器上的對比文件1的文檔,同時也可以被不特定的討論組訂閱者接收到。因此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1構成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2007年03月21日可以被認為是對比文件1的公開日。
可見,對于標準相關文獻,合議組通常會調查其是否來自于具有權威性的標準組織的官方網站,以及為其提供網絡服務的機構是否為與案件中立的第三方,同時要仔細審查其文件上傳、下載、修改的具體機制,進而依據高度蓋然性的判斷標準確定文獻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若另一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通常可以認定其為現有技術證據。
(三)舉證標準文獻作為現有技術證據需要注意的三個方面
首先是獲取方式。標準化組織的公信力較高,其網站上的數據不容易被篡改,實務中對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認定標準一般較為寬松。目前,大多數標準相關文獻會通過互聯網在線發布或者上傳,公眾或者會員可以通過網頁鏈接下載相關文件,根據網頁上記載的網絡發布日即可確定其公開時間。通常,標準組織也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其用戶指南、工作指南等文件,可以用來證明其工作模式和文檔上傳、下載機制。有的標準文件同時會以紙質形式出版,也可以根據出版印刷日確定公開日,通常以能夠確定的最早的公開日為準。雖然有些標準化組織的文檔并非向所有人免費無條件開放,例如JEDEC和IEEE等組織的標準草案通常只對會員單位開放,社會公眾或者相關企業需要通過加入會員等途徑獲取相關文件,又如有些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會通過線上或者線下出版的方式發行,需要單獨付費購買,但是,只要通過合法途徑能夠獲得,是否需要加入會員,是否需要口令或者付費,通常不影響其“處于能夠為公眾所知的狀態”。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標準組織在標準制定完成后,未必會保存所有過程草案,若要在時隔多年后以某些過程草案作為現有技術證據,又無法在標準組織網站直接獲取相關文獻的,則需要結合當下獲取證據的來源,以及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會議記錄、互聯網檔案館等信息來形成證據鏈,以確定其真實性和公開時間。
其次是公開時間的核實。公開時間是能否構成現有技術的關鍵信息,往往也是質證的焦點,特別是對于網頁上未明確發布日或者發布日存疑的證據,根據審查實踐經驗,還可以參考日志文件中記載的發布日期和修改日期、搜索引擎給出的索引日期、互聯網檔案館服務顯示的日期、時間戳信息或者在鏡像網站上顯示的復制信息的發布日期等信息確定公開日。這種情況下,通常需要舉證一方能夠將所有關聯信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對相關信息是否可能被修改、修改時間是否同步變更等事實進行舉證,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再次是文件和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本案中,請求人舉證時還是存在不少疏漏,證據1下載網頁截圖與公證書的下載網頁截圖顯示的上傳時間不一致,證據2的公開日期為第一版出版日期2005年,與其提交的證據2007年1月的印刷日不一致,證據3的英文原版發布時間與其提交的中文版上傳時間不一致,導致最終認定的公開日期晚于事實上可以獲取相關證據的最早時間。盡管這些瑕疵在本案中并未影響其作為現有技術使用,但是這種疏漏可能會導致證據真實性被挑戰,在公開日期被推遲的情形下,也可能導致證據不能作為現有技術使用。因此,請求人在舉證時一定要細之又細,慎之又慎,保證所有證據材料在證據鏈、版本、時間、內容方面的一致。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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