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及派生關系糾紛實務觀察-發刊詞
近年來,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波動與部分行業風險暴露,各類信托產品“暴雷”事件頻發,其中甚至不乏涉及數百億資金、上萬名投資者的重大風險事件,這些事件將信托糾紛以一種極為尖銳和緊迫的方式推向了司法實踐的前沿。在辦理信托領域案件過程中,我們深刻體會到信托糾紛所具有的復雜性與特殊性,目前許多熱點和難點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未形成統一的裁判標準,因此有必要對信托糾紛所涉的熱點問題進行系統性的梳理分析,以期能為從業機構和法律從業者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參考,也為當事人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
我們認為,法律的價值從不在紙面上,而在能被讀懂、被用好的實務細節里。因此,我們將立足于以下三個基本原則,探尋信托糾紛背后的裁判邏輯與實務要點:
“說白話”:力求語言通俗、表達清晰,避免生硬的專業術語與冗長句式,讓復雜規則回歸易懂本質,讓讀者更容易理解我們的文章內容。
“接地氣”:以實務案例為“解剖樣本”,將抽象規則融入具體的商業情境中,聚焦實際問題,盡量避免討論復雜深奧的法律理論。
“有深度”:化繁為簡,通過可視化、結構化方式呈現復雜交易結構與案件事實,由淺入深地討論復雜問題,不僅解讀裁判結果,更探求法官心證形成的過程與背后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案件因素。
從本文開始,我們將開啟本系列文章的第一個主題: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質及效力。我們將通過六篇文章,對這一熱點問題展開深度解析:
1
第三方增信文件概述:本篇主要闡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基本概念,并厘清四種基本的法律性質:保證、債務加入、獨立合同及“安慰函”,為后續的具體情形分析打好基礎。
2
保證和債務加入的識別:本篇主要分析第三方增信文件分別構成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債務加入的具體情形,旨在為實務中準確區分相關法律責任提供判斷依據。
3
獨立合同的識別(上):本篇主要剖析第三方增信文件構成獨立合同的三種基本情形——“不存在主債權”“資產轉讓”以及“債權轉讓”,旨在厘清獨立合同的基礎認定邏輯。
4
獨立合同的識別(中):本篇將介紹兩個特殊的案例——“泛海案”及“廣州農商銀行”案,分析司法實踐中對獨立合同認定規則的“修正”情形,旨在為復雜場景下的獨立合同識別提供實務參考。
5
獨立合同的識別(下):本篇主要闡述其他獨立合同類型,同時探討獨立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尚待明確的問題,如是否應類推適用公司對外擔保規則,旨在全面覆蓋獨立合同的認知盲區。
6
安慰函的識別及“剛兌”:本篇主要分析第三方增信文件構成“安慰函”的情形,以及構成“剛兌”的情形,同時對實踐中易混淆的案例進行回顧性的總結。
本文是該主題下的第一篇文章:第三方增信文件概述。
一、什么是第三方增信文件?
本文討論的第三方增信文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36條,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91條所界定的增信文件,由于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清晰、明確的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四個維度理解這一概念:
從功能上來說是一種類似于“擔保”的增信措施,但其外延大于擔保,不僅包括擔保類的增信措施(如保證),也包括非擔保類的增信措施(如債務加入)。其功能與擔保、債務加入等傳統的增信措施相同,都是為了給投資人/債權人提供額外的保障,降低投資/債權回收的風險;
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合同之債,首先有別于抵押、質押等“物保”,其次從主從合同的角度區分,其外延也大于從合同屬性的“人保”,不僅包括保證,也包括債務加入、獨立合同這些不具有從屬性的合同之債;
從交易結構上來說是由交易主體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因此屬于一種外部增信措施;
從字面內容上難以明確界定為保證或債務加入,這是第三方增信文件與典型的保證或債務加入的核心區別,正因如此,才需要對其法律性質進行辨析和認定,確定其究竟是構成保證、債務加入,還是其他。
實踐中常見的第三方增信文件類型既包括單方作出的承諾,如:差額補足函、回購承諾函、流動性支持函、承諾函、安慰函、維好函等;也包括雙方簽署的合同,如:差額補足協議、回購協議、轉讓協議等。出具第三方增信文件的主體,包括信托公司/實際用資方的股東、實控人、其他關聯方、商業伙伴,以及政府機關。
此外,信托產品的結構較為復雜,為了方便讀者理解,我們這里提出一個簡化模型:我們將一個典型的信托產品劃分為“投資端”和“資產端”兩部分(請見下圖),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端的法律關系會存在本質區別,簡單來說:在投資端,投資人購買信托份額是一種“投資”行為,既然是“投資”,就意味著投資人“盈虧自負”,投資人與信托公司之間并非“債權債務關系”,信托公司對投資人不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而且現行法規也不允許信托公司對投資人作出“還本付息”承諾,否則即構成“保底或剛性兌付”;而在資產端,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投向底層融資方,屬于對信托資金的運用行為,實踐中以借款關系居多,而借款關系屬于典型的“債權債務關系”,底層融資方需承擔“還本付息”義務。這種“投資端 + 資產端”的“雙層”結構是信托法律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我們對信托糾紛的研究會立足于這一特征[1]。

第三方增信文件既可針對投資端,也可針對資產端。在投資端,典型的情形是第三方承諾在信托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兌付信托收益時,由該第三方對投資人的信托收益承擔兌付或補足義務;在資產端,典型的情形是第三方承諾在底層融資方未能按期足額向信托公司償還信托貸款時,由該第三方承擔償還或補足義務。司法實踐中,第三方增信文件是針對投資端還是資產端,會直接影響其法律性質的認定(請見后文詳述)。
二、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質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36條將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質劃分為三類: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加入、獨立合同。此外,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重要的類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慰函”,即第三方僅表達道義上的支持意愿,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為方便論述,本文中將此類文件統稱為“安慰函”)。
我們認為有必要將“安慰函”作為一個單獨的類型予以分析,因為這類第三方增信文件對當事人的影響可能是最大的:在被認定為保證、債務加入或獨立合同的情況下,第三方都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若被認定為“安慰函”,則第三方就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對第三方而言無疑是最為有利的結果,但對投資人/債權人而言,其原本期待的第三方保障將完全落空,無疑是最難以接受的結果。
從裁判邏輯上,法院對第三方增信文件的認定思路一般為:首先分析是否構成保證或債務加入;若不構成,則繼續分析是否構成獨立合同;若仍不構成,才可以認定為“安慰函”。從司法實踐來看,第三方增信文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其中多數被認定為保證或債務加入,少數被認定為獨立合同。而認定為完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慰函”,則是一種極少數的例外情形。在本主題中,我們會對如何識別這四類不同的法律性質逐一進行分析。
第三方增信文件在信托產品中大量存在,當出現糾紛時,法院對第三方增信文件法律性質的認定,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信托公司在發行信托產品時,為了吸引投資人購買信托份額,一般都會安排資信好、還款能力強的第三方提供增信文件,由此,第三方增信文件在信托產品中幾乎成為一種“標配”。當出現糾紛時,投資人面臨的局面往往是信托產品已經“爆雷”,底層融資方喪失還款能力,信托公司也出現財務危機,只有提供增信文件的第三方尚具備一定的償付能力。在此情況下,第三方是否需要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清償責任,以及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往往會成為投資人能否挽回損失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進而會成為各方當事人及法院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
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內容具有“模糊性”,導致客觀上難以判斷其法律性質: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內容往往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意思,單從字面上很難判斷其法律性質究竟是擔保、債務加入還是其他,由此導致法院在認定此類增信文件的性質時存在困難,也難以形成明確、統一的裁判標準。根據我們的經驗,這種內容模糊的第三方增信文件往往是交易各方經過商業博弈后達成的一種“折中”安排:如前述,信托公司在發行信托產品時,為了吸引投資人購買,一般都會安排由第三方提供額外的增信措施,最優選擇應當是由第三方提供典型的擔保或債務加入,這對投資人的利益最有保障,但受限于各種因素(如提供擔保須經公司決議的限制),第三方無法提供典型的擔保或債務加入,故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第三方增信文件作為一種“下位替代”;而對第三方而言,其一方面有意愿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規避自身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出具增信文件時往往也會有意把內容寫得模糊。這種內容上的模糊性,是導致第三方增信文件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難點問題的客觀原因。
法院以“文義解釋”方法為基礎的裁判思路,加劇了這一問題的復雜性: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從文義解釋方法入手,即從增信文件中所使用的用語和詞句出發,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進而認定其法律性質。文義解釋方法是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中最優先、最重要的方法,法院采用該方法本身并沒有問題。但該問題的復雜性在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內容本來就比較模糊,從文義上本來就存在不同的解釋路徑,且無論采取哪一種解釋路徑,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當事人看來,難免會將法院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歸結于解釋者(即法官)個人的主觀認知和自由裁量,導致其對法院作出的認定結論難以完全信服。而實踐中,我們也確實看到一些“看上去”令人困惑的案例,例如:針對同一類型的第三方增信文件,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對其法律性質會作出完全不同的認定[2];有時,還會出現法院的認定結論與增信文件的字面意義相背離的情形[3]。而這種看上去“五花八門”的裁判結果,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加劇對這一問題的爭議,使得當事人和法律從業者在面對這一問題時,難免會產生困惑,甚至感到無所適從(我們在本專題中會對這類易混淆的案例進行專門分析)。
信托糾紛本身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同時還涉及法院的司法政策導向,這些問題相互疊加,進一步放大了第三方增信文件的認定難度:首先,如前述,信托產品可看作一個“雙層”結構,包含投資端和資產端,這兩部分的法律關系往往存在本質區別,而第三方增信文件是針對投資端還是資產端,會直接影響其法律性質的認定。其次,除了交易結構較為復雜外,信托糾紛往往還涉及其他復雜的法律問題,例如:“越權擔保”“保底或剛性兌付”等,第三方增信文件與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交織在一起,導致法院在認定其法律性質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而不僅僅是第三方增信文件本身。最后,對于那些涉及大量自然人投資者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由于可能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法院在裁判時往往會從“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一司法政策導向出發,選擇對投資人最為有利的路徑來認定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質。在“實質正義”理念的指導下,對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法律性質的認定,需要服務于“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一目標,因而第三方增信文件本身的“外在形式”以及原有的認定規則,都可以被適當突破。在本文中,我們也會嘗試分析這些復雜問題與第三方增信文件的相互作用,以及其對法院裁判結果的影響。
四、我們的研究方法
目前的實務研究文章,大多集中在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征:如針對某一類文件(如差額補足函)、某一類案例、某一個或幾個法院裁判規則,缺乏全面、系統的研究,由此難免會產生“盲人摸象”的困境。在本系列文章中,我們會將第三方增信文件作為一個整體來分析,從四種基本的法律性質類型出發,盡可能全面、系統地分析并總結出具有普遍意義的裁判規則。
如前述,信托法律關系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如果僅依靠“文義解釋”方法進行分析,會存在“模糊性”和“主觀性”的局限,因此我們的研究將立足于實務案例,以“類型化思維”作為基本研究方法,從最基礎、最典型的案件類型出發,逐步擴展至更加復雜的案件,并分析、總結各類型案件之間的異同。同時,用可視化的方法將復雜的交易結構和法律關系提煉為圖表,方便讀者理解。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第三方增信文件的相關認定規則也可以適用于其他具有“非保本理財產品”屬性的資管產品(如私募基金類資管產品),而不僅限于信托產品,原因在于:就“非保本理財產品”而言,投資人因購買資管產品而對發行人/管理人享有的都是一種“投資”權益,而不是“債權”,且發行人/管理人也不得對投資人作出類似“還本付息”的“保底或剛兌”安排。因而,我們在本文中的分析也會擴展至其他類型的資管產品糾紛。
注釋
【2】例如:對于“差額補足”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別將其認定為獨立合同、保證和債務加入(見(2018)最高法民終667號、(2019)最高法民終560號、(2020)最高法民終295號)。
【3】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422號案件中,將含有“提供擔保義務”表述的《承諾函》認定為獨立合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3038號案件中,將含有“提供連帶保證”表述的《金融借款債務承諾書》認定為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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