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受理中國恒大集團清盤。
2024年3月18日,恒大財務造假曝光,其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虛增收入,2019-2020年間虛增收入5641億元,創全球記錄,是安然公司的20倍。
2024年3月22日,清盤人對許家印等責任人發起訴訟,追索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因財務造假而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約60億美元(折合人民幣420萬元)。
2024年6月24日,香港法院簽發全球禁令,在77億美元范圍內凍結許家印等人在全球范圍內的財產;其中,許家印的配偶丁玉梅被英國法院凍結財產,每月可支取的生活費以2萬英鎊(約合18.6萬元人民幣)為限。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做出裁定,指定恒大清盤人全面接管許家印財產,包括其置于配偶名下、離岸公司名下但由其實質控制的財產。
正是這一裁定,被廣泛解讀為“許家印家族信托被擊穿”,風險隔離失效。
02
事實上,苦恒大已久的群眾們可能過于激動了,香港法院的這個裁定,只是預防性的財產保全措施,通篇并未提及許家印的家族信托。
許家印的家族信托被擊穿,至少需要完成以下前置程序:
1) 香港法院對于許家印財務造假而非法獲取的股息、酬金的責任做出實體判決;
2) 法院對許家印的家族信托是否具有獨立性做出實體判決。
目前,第一項程序尚在進行中,而第二項程序尚未啟動。
盡管如此,財產保全仍然是未來判決執行的重要基礎。
03
香港法院的裁定中提到了普通法系下穿透追索財產的大殺器——Chabra Jurisdiction / Chabra injunction(Chabra管轄權或Chabra禁令)。
Chabra管轄權是財產禁令的一種特殊形式,專門用于凍結在第三方名下“代持”的財產,目的是擴張法院管轄權,防止債務人利用第三方名義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事實上,不僅是“代持”財產,對于債務人不享有產權,但能實質控制的財產,包括信托財產和離岸公司名下的財產,均在法院追蹤的范圍之內。
Chabra禁令來源于英國法下的一則案例: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
該案的核心原則是:
被告是資產的“實益所有人”,僅僅因為資產法律上登記在第三方名下就拒絕凍結,將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并縱容被告隱匿資產。因此,法院可以基于“實益所有權”而非“法律所有權”,將第三方(即非案件被告)納入禁令的約束范圍。
Chabra禁令的適用條件包括:
1) 有好的理由認為財產由被告實際所有或控制;
2) 有好的理由認為財產可用于執行判決;
3) 財產存在被隱匿、轉移、滅失的切實風險;
4) 簽發禁令是公正、便利的,注意案外人權利的保護。
其中第1)、2)項中的好的理由(good arguable case)應有高于50%的勝訴率。
在許家印案中,法官引用了一段權威論述:
Gee on Commercial Injunctions (5th ed), paragraph 16.08:
《Gee的商事禁令》第5版,第16.08段
‘If (1) assets are liable to be dissipated or are otherwise in jeopardy and (2) cannot satisfactorily be preserved by injunction, then it may be appropriate to appoint a receiver. This arises where the defendant controls a network of overseas trusts or companies and it appears that he has arranged his affairs in such a complicated way that if the step were not to be taken he might be judgment proof.… Other examples of situation calling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 receiver are where the defendants are likely to act in disregard of an injunction or have already done so…’ ”
核心涵義是:
如果被告控制著一個由離岸信托或離岸公司構成的網絡,并且將架構安排得如此復雜,以至于不采取措施,就可能讓判決無法執行,則法院可以對相關財產進行托管。
法院可裁定接管財產的情形還包括被告無視財產保全禁令的行為。
在許家印案中,法院此前對許家印做出財產報告令,要求其披露所有金額超過5萬港幣的財產,但其沒有遵照執行,法官因此認為有必要對其財產進行接管。
接管令下,接管人不僅可以控制財產,還可以開展調查。
香港法院裁定對許家印財產接管的范圍包括:
1)許家印本人名下財產;
2)許家印前妻丁玉梅代為持有的財產;
3)許家印實控的XIN XIN (BVI) LIMITED等一系列BVI公司,且接管人有權查詢BVI公司的賬簿、交易往來、公司事務等;
4)部分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
5)其他。
雖不清楚信托財產是否在此次被接管的范圍之內,但理論上信托財產亦在可被接管的范圍。
04
事實上,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對恒大前CEO夏海鈞的妻子何女士行使Chabra管轄權,凍結了何女士在美國加州總計價值2400萬美元的財產,包括其通過信托持有的一處美國加州的房產。
法院調查發現,何女士于2023年11月8日購入一套加州1530萬美元的房產,隨后于2023年12月1日設立可撤銷信托(New Life Revocable Trust),將房產轉入信托。
法院認為:
1) 夏海鈞是家庭唯一收入來源;
2) 夏海鈞可能是信托受益人之一;
3) 可撤銷信托項下委托人保留了控制權;
4) 設立信托時,恒大已經面臨嚴重的財務問題,夏海鈞隨時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5) 跟蹤錄像顯示,夏海鈞可以自由使用何女士名下財產。
結合夏海鈞拒絕履行財產報告令的行為,法院將財產保全措施擴大到其配偶名下財產。
05
Chabra禁令是普通法系下的一種有力的財產保全措施。除了香港,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英聯邦國家同樣可以適用該禁令。有跨境債務追索的債權人,可以充分利用該程序完成更大范圍內的財產保全,為未來判決執行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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