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紅經濟和MCN機構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MCN(Multi-Channel Network,即多渠道網絡)行業正以驚人的速度蓬勃發展,成為新媒體生態中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網絡主播作為MCN機構重點培養的對象,在MCN機構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的資源扶持下,本應與其緊密合作、互惠互利,但二者之間卻經常遭遇合作不暢、矛盾重重的情形,現實中二者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筆者將在本文系統剖析網絡主播與MCN機構解約實務要點并提出相應的抗辯觀點。
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的解約戰術
1.未成年網絡主播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該條雖然是《民法典》中一個提示性和宣誓性的條款,然而也是網絡主播主動解約時經常援引與適用的條款。
在網紅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粉絲數量達到百萬甚至千萬級別的“小網紅”。“小網紅”的出現一方面給網絡視頻平臺增添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使醉心于流量和利益收割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進行過度消費,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每個“小網紅”的背后至少都有一位成年人或者專業的 MCN 機構對其賬號進行參與管理。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7至20條的規定,不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 未成年網絡主播的監護人在解除與 MCN 機構的合同時,會主張對未成年網絡主播簽署的合同全然不知,事后亦沒有追認,進而全盤否認合同效力,此時若 MCN 機構沒有辦法舉證證明簽訂合同時經過了未成年網絡主播監護人的同意,則極易陷人被動局面。
值得關注的是,2020年11月1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在該規定出臺前,確實存在 MCN 機構為賺取流量,利用成年人的賬號組織未滿16周歲的“小網紅”客串主播的現象。但在有關政策、規定等日漸收緊的現實背景下,MCN 機構簽署未成年網絡主播,不僅存在民事行為能力風險,更存在監管風險。當然,這種反擊方式比較有效但適用范圍狹窄,僅僅適用于特定年齡階段的網絡主播 。
2.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頒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MCN 機構應當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若MCN機構不具備有關資質或從事的經紀活動超出其經營范圍,則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3.以MCN機構已經根本違約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張解約
除了以上主張,網絡主播還會主張MCN機構違約,行使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是指當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合同當事方即可直接根據該等規定解除合同,而無須以合同的約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為前提。合同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約定解除權主要限于雙方的約定,行使時都是集中主張對方對自己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履行不當,實務中較多的適用情形為:
(1)MCN機構未盡培訓、宣傳推廣、居間等合同義務。網絡主播主張 MCN機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其演藝事業發展提供任何專業的經紀服務,沒有得到形象設計、從業定位、宣傳推廣的服務,沒有得到唱片出版發行、影視拍攝、廣告代言的機會等,未盡合同約定義務,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因此主張解除合同。
(2)MCN機構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網絡主播分配報酬,包括遲延付款,不當扣款或未向其提供財務報表等情形。由于雙方的合同普遍都約定由 MCN 一方負責管理網絡主播的收入,再根據合同約定由雙方分配。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MCN機構往往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等,擅自提高分配報酬的標準,克扣網絡主播的應得報酬;或者未按照約定及時分配;或隱瞞實際收入,嚴重損害網絡主播的知情權等。
(3)嚴重違反合同目的,阻礙網絡主播發展。鑒于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簽訂的經紀合同的目的是雙方互利共贏,而合同本身的排他性、限制性條款使主播的收入來源嚴重受限,部分MCN機構因缺乏資源、實力或不履行義務等原因,不給主播提供發展機會的情形非常常見。在這種情形下,有相當一部分主播據此提出解約,以尋求對自身職業更加有利的發展平臺和空間。
MCN機構面對網絡主播的抗辯之術
1.網絡主播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MCN機構來說,針對網絡主播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抗辯點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未成年人,若其年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單純的年齡因素并不僅僅成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唯一的判斷因素。
2.網絡主播主張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MCN 機構的資質問題并不會直接導致 MCN 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MCN機構一般會抗辯,雙方簽署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關于演出經紀資質的規定屬于管理規范,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因此是否取得該行政許可不影響雙方合同的效力。
3.以MCN機構已經根本違約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張解約
在這種情形下,網絡主播一般會舉證自己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和MCN機構承諾的服務,沒有得到預期的報酬和發展。針對這兩點,MCN機構一般也會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反駁:
(1)未履行合同義務或阻礙主播發展不屬實。MCN機構會主張為推廣網絡主播的演藝事業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為其提供培訓、推廣、洽談、聯絡等服務,安排專業團隊為主播進行化妝、拍攝、剪輯等工作,忠實履行了自身合同義務,且公司沒有義務必須以對外支付費用的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工作,是否付費進行宣傳及付費金額多少不應作為衡量MCN機構是否履行合同的標準,對主播整個演藝事業的提升才是雙方簽約的根本目的,且公司前期的宣傳客觀上提升了主播的知名度,各項合同義務履行期尚未屆滿,主播也并未進行過相應的催告,MCN機構履行義務也需要主播的配合為前提,故MCN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
(2)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分配報酬的情況不成立。雙方通常在合同約定約定:在公司收相應款項以后,扣除成本并繳納相應的稅收后,按簽訂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考慮到對網絡主播宣傳成本較高,項目繁雜,難以立即作出成本核算,且尚有許多項目仍在投入中,因此,公司要求各部門在年底等固定時間段對相關項目的投入成本作出統一精準核算,公司的分配行為符合合同約定,分配報酬在合理周期之內,不存在惡意拖延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網絡主播和MCN機構的解約之戰中,涵蓋了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效力、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等三個層面,限于篇幅有限無法深度展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主張和抗辯。律師建議,在雙方簽署合同初期,除了應避免引起合同爭議的法律雷點,還應在保證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對合同條款如網絡主播的工作內容、工作性質、MCN機構的投入、合同的退出機制和違約機制等方面進行清晰詳細的界定和約定,以便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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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瑄
乾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
重大爭議解決丨公司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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