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乾成律師事務所李金寶律師代理的山東濟南某地李某某高鐵工程承包期間私賣風化砂案,迎來重大辯護成果——在一審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基礎上,二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改判李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量刑大幅調整為2年6個月,實現罪名與刑罰的精準適配。
該案是工程領域風化砂處置糾紛的典型代表。2020年3月,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包某高鐵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產生的風化砂按要求需存放于指定棄砂場。作為公司員工,李某某未經許可私自出售風化砂獲利,隨后被檢察機關以盜竊罪起訴,指控其未經發包方同意秘密竊取,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核心爭議聚焦于罪名定性:是盜竊罪、非法采礦罪,還是不構成犯罪?作為法律適用疑難案件,經李金寶律師申請,一審階段已提請審判委員會審議。為夯實辯護基礎,李金寶律師親赴施工現場勘查,發現施工現場及棄砂場均無發包方人員監督,棄砂場亦無計數管理,結合工程承包合同關系,明確提出核心辯護觀點:李某某所在公司基于承包合同已對施工產生的風化砂形成完整控制與占有,發包方已喪失實際控制權,其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針對非法采礦罪的爭議,李金寶律師精準援引《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 號)規定,指出案中風化砂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產生的附屬物料,在批準用地范圍內產生且未擴大開采范圍,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其處分行為與 “非法采礦” 的核心要件無涉,進而排除該罪名適用。遺憾的是,一審仍認定盜竊罪成立,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二審階段,李金寶律師持續強化辯護邏輯,經多輪專業溝通,濟南市檢察院當庭變更指控罪名為非法采礦罪,建議量刑3至4年。但李金寶律師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進一步指出:案中風化砂的開采環節因符合工程建設規范而具有合法性,李某某的處分行為發生于開采完成后,與 “非法采礦” 的行為內核無關,不應認定為該罪。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充分考量辯護意見,經核實李某某系承包公司大股東之一(非完全控制權人),其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私自處分公司控制的風化砂,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采納該辯護觀點,改判李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量刑調整為2年6個月。
此次改判不僅為當事人爭取了合法權益,更對工程領域施工附屬物料處置的法律適用具有重要參考意義。李金寶律師通過現場勘查鎖定關鍵事實、精準援引法律條文厘清罪名邊界的專業辯護思路,充分彰顯了乾成律師在復雜刑事案件中的精準辯護能力。
李金寶
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金融犯罪業務中心主任
個人簡介
李金寶律師,現為乾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金融犯罪業務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執業十余年,專注刑事辯護領域,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曾代理一審判決無罪案例、不起訴案例,并推動張某某詐騙案17年后啟動再審,該案件系太原中院近年來首例決定再審的刑事案件。
業務領域
刑事辯護 | 企業刑事風險防控 | 重大商事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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